胎儿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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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儿继承权的法律保护摘要: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的第16条确定了胎儿的继承权、接受赠与等民事权利,解决了法律界对这一问题的长期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胎儿继承权的相关概念来阐释胎儿继承权法律保护的意义,并试图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关键词:胎儿;继承权;法律保护一、基本概念(一)医学上的胎儿概念胎儿是哺乳动物在生命中的最初阶段,在医学上以为“妊娠8周以后的正常胎体也有一种讲法是“妊娠12周以后的正常胎体就能够称为胎儿。原因是这一阶段的胚胎已经具备最基本的人形,五官四肢已经基本成型,且具备一定的胎心音,能够以为是一个活的生命体。一般来讲医学上将孕育的经过分为三个阶段,即受精卵、胚
2、胎期和胎儿期。对于法律意义上的胎儿的概念,目前在理论界有三个讲法,其一,以为我国法律对人的概念采取“独立呼吸讲,以为从母体娩出,独立呼吸才能算是出生,才能算是“人。其二,以为应当是自受孕时起,即包括受精卵时期,如胡长清教授就指出“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二)对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历史对于胎儿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无论是在我国古代还是在西方的法制历史上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经过。在我国古代的(唐律*斗讼)中就规定:“堕人胎,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这能够视为较为早期的胎儿的生命权保护。在西方的法律中,也具有这类要求,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
3、:“胎儿,只要其出生时髦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日本民法典)第886条第1款规定:“就继承而言,视胎儿为已经出生。这显然证实对于胎儿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在法律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历史实践。二、我国民法典中对于胎儿继承权的法律保护(一)胎儿的继承权为拟制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在继承权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讲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是实际拥有的,而只是一种拟制形态,假如胎儿无法顺利的出生,则继承权也自然的回归法定继承。而使用这一拟制继承的主要原因仍然能够理解为:没有出生的孩子,不是民事主体,也就是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不享有民事权利。(二)胎儿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以胎儿的出生作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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