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对策-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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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对策党的十八大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等多项要求。作为为财政资金保驾护航的财政监督部门,深化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确保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治国理政十分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得到有效落实是其职责所在;尤其是当前地方财政监督的创新改革举足轻重,应该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一、当前监督现况一是监督方式仍然老套。尽管网络建设尤其是财政系统努力了这么多年,“金财工程搞得那么响,但与财政监督实际操作衔接不多。目前的监督检查仍然是以查账为主的老方式老方法,几十年了都没有改变,没有创新
2、,而且有的查账检查很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多得是。一方面是多数监督检查活动还是“老查账,去一个单位查账十天半月,甚至数月半年地凭手工劳动查账翻凭证,帮单位拢账查收支罢了,纯粹是“马后炮式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决定能否查处仍由“领导批,而不是根据法规制度“对号入座地去依法审查。尤其是谁的官大谁审签处分意见,然后再由执查单位执行处分,由于种种原因甚至是不可告人的因素,往往都是最后处理从轻,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专班小组数人搞了十天半月甚至数月成年地查账定性,结果啥事都没有。再就是要开展某项检查监督,提早下发文件,没有半点保密性,让违法乱纪者明明白白地准备好逃避检查监督,实在是不可取。二是监督主体仍然混乱
3、。现实存在着多个监督主体,人大常委会、审计、财政、税务机关、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都拥有对财政经济活动监督检查的权利;各监督主体在财政监督中的地位实际上是一种平行或准平行的构造,即各监督主体根据各自监督的主体法律根据,对监督客体施行财政监督,所不同的只是各监督主体根据的法律层次、法规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容的多少和受权的职能权限的差异,多是重叠穿插,十分是同属于政府行政系列的财政和审计部门,均代表政府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审计的范围、内容、施行的方式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同一性。财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平行化与职能的重叠化,不仅造成了执法职能互相
4、混淆,出现监督越位或缺位,影响着财政监督执法的严肃性,而且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尤其容易出现争权夺利的严重恶果。而且,现行的财政监督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被动服务式的检查型监督,未能建立起公正、独立的财政管理型监督体系;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未能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经过;财政监督内容、范围和服务领域相对狭窄,未能实现质与量的根本转变,真正地起到服务于公共财政的作用。三是法规建设仍然滞后。一是缺乏与财政监督行政法规相配套的详细制度。如为了有效监控和及时查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执法主体一定的执法手段和权限,主要包括:要求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配合的权利;查
5、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权利;责令停止财政违法行为、暂停拨付财政拨款的权利;公告财政违法行为以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权利等等。以上除了对存款查询、证据先行登记已制定出详细的操作规范外,其他几项尚未规定相应的施行办法。二是缺乏与财政监督部门规章相配套的详细制度。(工作办法)提出了检查、复核和处理相分离的概念,但怎样建立起“三分离工作机制,目前还没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建立检查、复核、处理相分离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也只是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实践中仍难落实到位。三是部分制度规定缺乏适调性。部分详细制度规定不能
6、根据条件变化适时调整完善。如对(工作底稿摘录的内容),该规则规定要包括“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发现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但随着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都在发生变化,如在检查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国债项目管理情况等工作中,主要是涉及工作程序、工作质量等等,会计账簿已不是检查的主要资料,工作底稿摘录的主要内容也不局限于会计分录和金额。因而,对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要求也应随之变化,这些都有待于分类、细化和完善。四是整体工作仍然失范。目前的财政监督中随意性较强,财政监督立法和执法工作都相对滞后。一是没有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制度上确保财政事前、事中
7、和事后的监督检查有序运行、有法可依;二是没有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检查组织体系,从组织上确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的施行,缺乏规范、法制和严谨;三是没有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检查执法体系,从严密程序上保障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四是财政监督的经过中财政监督目的责任不明确,缺少目的责任约束机制。基本上都是查出问题、没查出问题都检查的日常工作罢了,茫茫“账海,茫然而行。如此监督致使检查人员与工作面极不匹配,往往多是履行差事走过场,很难保证监督质量。二、监督环境甚差一是职能定位不明确。直到目前,一些地方对财政监督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未能将财政监督作为加强财政控制、推动财政职能实现、促进整
8、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以及助推整个改革的重要手段,而只是将财政监督作为一种应付突发性事件的临时工具,大量只是停留在查账检查翻凭证,查账过后搞总结式的财政业务监督,单纯的事后检查,基本没有开展事前和事中监督乃至整个财政运行分析和评判。理论上讲,财政监督本身属于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管理中属于控制环节,涉及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极具综合性的监督形式,本应介入到财政各项改革中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建议,而不是就检查论检查。但当前很多地方的财政监督大多拘泥于单项业务检查,究其原因就是对财政监督的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只定位在一种监督和检查行为,而未能赋予内部控制职责和权利,使财政监
9、督在财政管理和改革中显得检查有余而改革推力缺乏。二是工作思维不与时俱进。体现为财政工作长期重收轻支、重拨轻管的倾向,监督的范围大部分还只能集中在财政内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以及财政收入质量上,且监督的内容狭窄、方法单一。从方式上看,表现为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检查少;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上看,表现为对预算收入检查多,对预算支出检查少,对某一事项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这种传统的监督方式,导致监督的范围狭窄,监督的力度遭到制约,难以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新要求。由于财政监督缺乏对整个宏观环境的考虑和分析,往往侧
10、重于事后监督,使很多违法违纪行为都在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进而造成财政、税收等重大经济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严重失去了财政监督的积极效果。三是监督机制不科学。不少地方把财政监督工作理解为一种单纯的事后检查或财政业务,把财政监督部门看成一种机械的检查工具,缺乏高度考虑和研究,导致财政监督工作片面化。一是日常监管机制。固然目前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日常监管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地方的财政监督还未真正参与到事前监管和事中审核,大量精神仍然投入在事后监督环节;二是行政管理机制。固然各地各级都有一定的财政监督气力和相应的管理体制,但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参差不齐,称谓、级别、从属关系等都不统一
11、和完善;三是经费保障不公平。财政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支出大,工作强度和难度不亚于公检法办案。相对而言,财政监督工作经费缺乏、工作条件总体较差,影响着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工作鼓励机制也差。查不查、办不办案,工作成绩与报酬都没有挂钩,而是与其他财政业务机构一样地吃大锅饭;五是内部渎职追查弱。很多违纪违规案件和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疏于管理、缺乏责任心皆有很大关系,而往往只查处外部责任,很少追查内部过错。四是信息资源不通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甚至是县、镇、村之间信息都还没有互通,利用当代网络监督管理在地方任重道远。各级财政部门固然都已建立了计算机信息中心,计算机技术在财政管理中也得到广泛应用,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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