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规章制度-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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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本省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述、举报、控告,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
2、机关、审讯机关和检察机关。第四条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本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由本机关负责人负责。第六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良国家机关工作;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三谁主管、谁负责;四依法、公正、及时、就地处理;五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教育相
3、结合。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良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二检举、揭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三对侵犯本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述、控告;四向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五其他信访事项。第十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
4、机关提出。必要时,能够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依法能够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别人;三依法信访,遵守信
5、访秩序。第十三条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络方式。信访人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第十四条多人共同向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下访和约访人民群众制度、阅批重要来信制度、包案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制度等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经费,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国家机关之间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络制度,通报信访情
6、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第十六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第十七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来电、传真、电子邮件,接待集体来访和其他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内容。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受理
7、、办理信访事项;二组织协调或者介入组织协调信访事项;三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催促和指导,提出赏罚建议;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向国家机关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五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及其办理情况;六向信访人宣传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中选用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有相应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安然平静群众工作经历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根据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
8、依法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隐私、商业机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和举报、控告的内容,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被举报、被控告的单位;五对信访人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办理机关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六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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