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宪法权利和大学生权利保护关系-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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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宪法权利和大学生权利保护关系摘要:大学生的权利在宪法上早有反映,但一直未遭到重视,本文从真实发生的案例出发,对大学生权利的宪法根据、权利保障与救济途径进行了深化的分析,希望能对现代大学生的权利保护提供些许宪法上的支持。关键词:宪法大学生权利保障救济途径近几年以来,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涉及到高校的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学历学位的授予等三个方面。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分能否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部分学生拒绝授予学历或学位的决定能否合法及日常管理经过中能否损害了学生的利益等都曾经作为重要案例在法庭上受审。一、大学生权利遭到损害的实例及其权利保护的宪法根据实例一:2002年1
2、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事发后该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操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观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以为学校的处分没有法律根据,故而一纸诉状将该高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恢复声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3年1月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此案例直接涉及到高校大学生能否享有性自由和怀孕的权利的问题。(中华人民
3、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讲的公民指的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不管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寓居期限的中国人。高等院校中的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年满十八周岁,除外籍学员之外,也都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以他们应当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普通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即享有自由恋爱、性生活和怀孕的自由,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也应当享有这些权利。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道德败坏、操行恶劣和不正当性行为的界定的问题。什么叫“不正当性关系,按过去的理解,在校学生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不正当的,但也有人以为“男生漂娟、女生才算是不正
4、当性关系。实例二:某高校在日常的宿舍管理之中,值班员经常到各个宿舍检查卫生和违规电器的使用情况。但是不管宿舍内能否有人在,她们都是用钥匙直接开门,几乎从来都不敲门,笔者在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就曾碰到过此类尴尬问题。这个案例涉及到公民的住宅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寻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下面含义:(1)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人;(2)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寻;(3)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4)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毁坏。“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承诺。公民住宅
5、不受侵犯是社会安宁的最基础的条件。公民住宅有两种,一是固定住宅,二是临时住宅。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构成服务契约,短期寓居的宾馆客房就构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构成固定住宅。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搜寻。学生宿舍作为学生休息生活的场所,每学年要交相应的住宿费用,而且他们交的住宿费用一般都要高于同类房屋的同期的出租价格。所以他们的宿舍也应当视为私人的住宅。他们的住宅权也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宿舍楼的值班人员作为物业管理人员未经允许就进人学生私人的宿舍,应当视为是对公民住宅权的侵犯行为。假如值班员要进人宿舍检查卫生,就应当先征得学生们的同意,否则就视为违法。实例三: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学生田永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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