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论文-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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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论文一、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相当重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其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此,笔者就从下面方面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进行分析:(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本人有罪。从以上能够看出,我国在立法上对人权进行保护,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分析上述法规,我们能够发现:(1)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排除的是非法的言词证据,(2)对于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即“恶树之果,假如能够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则不予排除。但是,假如我们从中仔细琢磨,这个法规是有漏洞的,这个法条规定除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外,后面用了“非法方法这个词,而法律对“非法方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人们不清楚这个“非法方法的范围是什么,什么样的方法就是“非法方法,或者到达了什么样的程度便能够以“其他非法方法进行排除,关于这点,立法上有些许缺失,应当作出更准确的解释。(二)“无罪推定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意指被怀疑犯罪或者遭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应在法律上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2我国(刑事诉
3、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从这里我们能够看出,我国享有定罪权的司法机关为法院,其他任何机关不享有定罪权。对于公诉案件中控诉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控诉方承当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追诉人不承当证实本人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是,从本法条我们能够看出,我国刑诉法的这条规定,侧重点是在法院的定罪权方面,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并不充分,而且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明晰的规定“无罪推定,这与外国法律对“无罪推定规定或者重视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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