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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_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辩护词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磊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陈磊,又参加了刚刚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向法庭提出本案在定性方面以及对被告人陈磊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起诉书对本案被告人陈磊行为的定性不准,陈磊的行为不宜定性为成心杀人罪。一被告人陈磊不具备成心杀人罪的主观要件。依(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成心杀人罪之犯罪成心有直接成心和间接成心之分。持直接成心者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积极追求,而持间
2、接成心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听任的态度,即行为人虽不追求这种结果,但也不排挤、不反对、对其发生听之任之,这种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犯行为人主观意愿。本案被告人陈磊之行为能否构成成心杀人罪的关键亦在于其对被害人孟德全的死亡后果能否希望或听任。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及刚刚的庭审调查,被告人陈磊显然对孟德全死亡之后果并非希望更没有积极追求,那么其能否听任被害人孟德全的死亡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从案件发生的原因,被告人陈磊在本案中的作用、案发前被告人陈磊与受害人关系以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及心理反映等客观存在的事实综合分析,得出结论:被告人陈磊不具备听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成心。1、案件原因上看,被告人陈磊并无听任被
3、害人死亡的犯罪动机。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根据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等人供述,被告陈磊一方无故被人殴打,且发现被告人刘凯叫人来打架。当陈磊、胡建辉、欧大伟等离开体育中心后,被告人刘凯一方纠缠慢并索要陈磊等人。对方蓄谋报复,纠缠不休,原因是对方先挑起的。无奈之际,便要冯伟,可见促使被告人陈磊介入犯罪的动机在于“害怕再次被无辜欧打,这一犯罪动机缺乏以使被告人产生听任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成心。2、从被告人陈磊在本案中的作用分析,被告人陈磊未有听任被害人死亡之犯罪成心。本案被告人陈磊并未直接对被害人孟德全施行殴打行为,也没有发现是谁在与孟某在进行欧打,也没有发现孟
4、某受伤,其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1关于被告人陈磊通知被告人冯伟介入斗殴。根据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冯伟等人供述,在打架之前,被告人陈磊通知冯伟找打架的工具,但冯伟没有找工具也没有携带工具,被告人陈磊的目的是防止对方人多,害怕再次遭到欧打,被告人陈磊也没有指使其他被告人去欧打孟德全。可见,被告人陈磊仅仅希望殴打对方一顿,并未有听任被害人死亡的意思表露。2关于被告人陈磊在聚众斗欧中的行为。根据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冯伟供述及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没有携带任何械具,也没有与孟德全产生任何接触,在斗欧中只是用椅子砸了一个人的头部,其他被告人是怎样欧打,由于现场人多,现场比拟混乱,加之被告人被对
5、方围住,无法脱身,被告人陈磊无法制止别人的行为,也无法施行伤害孟德全的行为,而被告人胡建辉的行为是陈磊无法预见和制止的。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可见,从被告人陈磊介入斗欧详细行为分析,被告陈磊是基于害怕对方人多通知冯伟找工具,被告人冯伟也没有带工具,不能仅凭“找打架工具认定被告人陈磊具有希望或听任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成心。3.从被告人陈磊与被害孟德全关系分析,被告人陈磊并无听任孟德全死亡之成心。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孟德全之间的关系怎样,对于认定被告人陈磊主观上能否有剥夺被害人孟德全生命之成心起到关键作用。1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孟德全素不相识,没有任何恩怨。2被告人陈
6、磊在第一次发生纠纷时也没有发生冲突,不存在成心报复的行为。3被告人陈磊与孟德全没有语言冲突更没有任何接触。可见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孟德全,从未有任何恩怨,那么被告人陈磊何至于产生听任孟德全死亡的成心呢?4、从犯罪目的分析,被告人陈磊并无希望或听任被害人孟某死亡的成心。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施行犯罪行为到达的危害结果,根据被告人陈磊等人供述,是先遭到无故欧打,对方仍不罢休,邀人打架,陈磊等人害怕再次遭到欧打,又到体育中心去,其目的是想教训这一伙人,目的是打架,并无放孟某死亡的成心。5、孟德全之死完全超出被告人陈磊意料,亦违犯其主观愿望。根据被告人陈磊之供述,卷四第5页:“我跟胡建辉、欧大伟讲刚刚
7、打架有人死了,他俩不信,我也怀疑张慢讲的可能有点夸大,欧大伟、胡建辉讲打架时用刀捅人了但不知道什么情况。可见,孟德全的死亡完全超出陈磊的意料。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基于上述分析,被告人陈磊对孟某死亡之后果,并非积极追求,亦非听任,且被害人孟某死亡之后果完全违犯了被告人的主观意愿,故被告人陈磊不具备成心杀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二被告人陈磊不具备成心杀人罪的客观要件被告人陈磊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孟德全生命之行为。起诉书认定“胡建辉、欧大伟将孟德全捅死,方常剑、刘凯、王明玉、王欢乐捅伤。经法医鉴定系被别人用单面刃工具刺破心脏致死;这一认定能够证明被告人陈磊不在其中。从
8、被告冯伟的笔录中以及多个证人证言中能够得知案发当晚陈磊没有使用任何刀具,而且尸检报告显示孟德全的死亡是由利器所致,没有一处与陈磊有关。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可见陈磊无非法剥夺受害人孟德全生命的行为,陈磊所施行的行为更谈不上与被告人胡建辉、欧大伟和冯伟有成心杀人的共同的犯罪行为的问题。三陈磊的行为是双方斗殴行为,不能转化为成心杀人。1陈磊不是本案的组织者。所谓组织者,就是被告人陈磊一方不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集团或组织,被告人陈磊没有前科,他们之间只是同学关系,陈磊较为年长他们就叫陈磊哥,若因而就认定陈磊是组织者,是不合理的,在案发前他们无故遭到伤害,就临时起意,打给冯伟约其
9、打架。2被告人陈磊不是直接的施行者。被告人陈磊并非直接加害人,在本案中作用不大。检察院起诉书以及尸检报告能够证明,被害人孟德全的死亡原因系被别人用利器所致,而事发当晚被告人陈磊没有使用刀具,从卷四三被告的供述中可见事发当晚陈磊没有使用刀具,并非系被告人陈磊所致,被告人陈磊并未直接施行加害行为。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3.即使是被告人陈磊有组织行为,陈磊的行为也不能转化为成心杀人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成心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胡建辉在聚众斗殴经过中,持刀致被害人孟德全死亡,其行为无疑转化为成心杀人罪,那么被告人
10、陈磊的行为能否亦随之转化为成心杀人呢?答案当然能否定的。根据(刑法)第292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既有组织行为,同时又施行了成心杀人行为的,首要分子定成心杀人罪。但对于造成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首要分子如仅有组织行为,能否也定成心杀人罪,(刑法)则未明确规定。根据有关解释:“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加害人以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定罪处罚。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分清共同行为人的,对共同行为人以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定罪处罚,在量刑时应区分其各自地位、作用大小。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分清共同行为人的,对加害方首要分子以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定罪处罚,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十分
11、慎重。可见,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对直接加害人应以成心杀人罪定罪处罚,只要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分清共同行为人时,对加害方首要分子方以成心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虽属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案件,但完全能够明确被告人胡建辉系直接加害人,即便被告人陈磊有组织行为,但是并无实行行为,故对被告人陈磊不应以成心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四假如本案的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和陈磊整体转化为成心杀人罪,就是共同成心犯罪,就有必要根据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认定了。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当聚众斗殴的成心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假如本案的被告
12、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和冯伟整体转化为成心杀人罪,那么在本案中有无共同成心和共同行为,是陈磊能否转化为成心杀人罪的关键。从卷宗材料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和冯伟等人的供述中可见,四被告事先没有成心杀人的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杀人的犯罪成心,在斗殴经过中也没有同其他三被告构成成心杀人的共同犯意,因此陈磊的行为也不能转为成心杀人罪。从公诉人所举证据来看,也未见举出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和冯伟有成心杀人这一同一性质的犯罪成心,且互相进行沟通意思联络的证据。可见陈磊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成心,对孟德全的死亡陈磊主观上既没有希望积极追求,也没有听任2.虽发生被害人孟德全死亡之严重后果,但是孟
13、德全之死完全超出被告人陈磊意料,亦违犯其主观愿望,超出了同一犯罪成心的范畴。固然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实行过限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每个共同犯罪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成心;在客观上,必须施行共同犯罪行为。因而,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都必须以他对施行的犯罪行为具备犯罪成心为前提,也必须以其施行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前提,共同犯罪人都不应对其行为承当刑事责任。在出现实行过限的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当然应对其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而对于未施行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来讲,由于共同犯罪成
14、心并不包括过限行为,显然不应对过限行为承当刑事责任。故此次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实行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该行为的被告人胡建辉单独承当。这样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二、被告人陈磊的行为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被告人陈磊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别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双方各自纠集3人以上进行殴斗,或单方纠集3人以上殴打别人的行为。据此,本案被告人陈磊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之犯罪构成。1主观方面,被告人陈磊具备聚众斗殴之犯罪成心。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
15、殴罪系成心犯罪,行为人一般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之目的而产生殴打别人的成心。本案被告人陈磊朋友被别人欧打,正是出于报复泄愤之目的,与其他三被告人与先前欧打他们的另一伙人施行斗欧,其主观上仅有通过“对他们进行欧打报复、到达报复泄愤之目的,因到达现场后,由于对方早有准备,继而产生撕打,在互相欧打经过中,被告人胡建辉手持凶器致被害人受伤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陈磊对胡建辉这一过限行为是无法预见的,被告人陈磊没有施行对被害人孟得全任何伤害行为。可见,被告人陈磊之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犯罪之主观要件。对此,卷宗四第三页陈磊第一次询问笔录“我讲:找人吓吓他们,就用手机联络人,没有联络到。卷四第7页:“由于我们很生气无
16、缘无故被人打了,就想找人回体育中心找打我们的人。可见,被告人陈磊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成心。同时有被告人胡建辉、欧大伟、冯伟等人的供述相佐证。2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双方各自纠集3人以上进行殴斗,或单方纠集3人以上殴打别人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聚众斗殴转化的成心杀人案辩护词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陈磊与其他被告人是以教训别人为目的,以报复先前被别人欧打,事发前只是找人打架,并没有详细的分工和详细的目的,其一伙的目的是为了到达报复泄愤之目的,可见其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表现。综上所述,本案显属聚众斗殴犯罪,固然实际发生了被害人孟德全死亡之严重后果,
17、然死亡之后果并非被告人陈磊所追求、所听任,其亦非直接加害人,故被告人陈磊之犯罪性质不应转化为成心杀人罪。且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胡建辉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应由胡建辉、欧大伟对被害人死亡之后果承当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陈磊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而不应按起诉书所指控的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成心杀人罪论处。因此起诉书指控陈磊犯成心杀人罪罪名不能成立。三、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综观本案的卷宗材料,结合刚刚的庭审调查,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等问题。1.作为本案最重要的物证凶器下落不明,至今没有找到。物证正是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犯被指控之罪的最基本主要证据之一,打架的凶器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对认定是谁致孟德全死亡具有直接关联性,也是本案认定被告人具有转化成心杀人的关键证据。2.打架时被告人身上应该沾有受害人以及伤者的血迹,通过比对血迹就能够确定死者被谁用刀致死,但是本案中公诉方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三、证据缺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缺乏、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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