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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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一、当今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突出当案件本身情况较为复杂或者发生变化或者部分当事人为了改变不利于本人利益的鉴定结论时往往会申请重复鉴定,鉴定主体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也会进行重复鉴定。这就会导致同一地区的多家鉴定机构对同一案件进行鉴定,当出现鉴定结论出现不同,当事人便会意见纷纷,办案人员也无所适从。二相关法医学鉴定人水平良莠不齐,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专业法医学人才的缺少也是目前国内法医学司法鉴定的瓶颈之一。法医,顾名思义,是既要懂法律又要精通医学专业知识,二者兼备,两个都是技术活,但是如今的政法院校以实验基地或者锻炼老师实践经历等理
2、由创办的一些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是教育体制外循环的经济实体,主要目的还是赚钱,很难培养出高水平的法医学人才。而大多数法医学专业人才出自医科大学法医学系,而用人单位为司法机关,由于司法机关本身工作性质的限制,很多法医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毕业后难以进入司法机关从事法医学专业技术工作。国有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均为兼职,这些兼职鉴定人必须在做好本人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相关法医司法鉴定,不能一人双责,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回到本人的执法岗位,研究所得专家回到研究岗位,老师则回到教学岗位,这样的体制,显然无法知足现有的法医司法实践,这就直接影响了法医司法鉴定的质量。三鉴定规则各不一样,缺乏统一性各系统、各
3、地区指导规范坚定的标准各不一样,互不约束,只是实践中鉴定结论截然不同。证据采信存在任意性,缺乏公允性。在鉴定结论的认定上,无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裁判的公正享遭到质疑。二、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一建立独立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系1.撤销司法系统内部的鉴定机构,将公检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撤销,建立一个独立于司法系统的鉴定机构,该机构不从属于各级行政机关,而实行本部门的垂直管理,上级对下级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下级接受上级监管和指导。不管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还是执法公正角度,法院均无权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限制、挑选,法庭也只能够依法行使不采信的权利。法院理应退出对法医司法鉴定机
4、构的监管体系,减少中间阻碍环节,应当允许诉讼各方根据本人的需求自由选择鉴定机构与鉴定人。2.在一些大专院校:如有气力和条件可由司法部门批转设立民间鉴定服务机构,主要承当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司法鉴定以及非诉讼性的鉴定,以弥补专职鉴定机构气力的缺乏,填补其法医学学科的发展和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大、专院校法医学鉴定机构的存在,是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呈现“多元化构造,这种“多元化体制能够避免鉴定机构的行政化与官僚化,是法医学鉴定工作真正能做到“百家争鸣,在公平竞争中可能更好的提高法医学鉴定的总体水平,进而使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目的得以实现。二设立法医学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重新鉴定在专门的坚定的机构中设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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