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建设探究-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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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建设探究摘要:文章从独立学院法学实验教学的现状出发,针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针要求,在符合建设基本原则前提下,提出了对建设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的初步探索意见和建议。关键词:财经特色;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实验教学体系;软硬件建设;实验实训法学实验,顾名思义,是指在法学老师的专业指引下,法学学生在建设完善的法学实验室中进行对法学学科理论知识的实验论证或对法律实践操作技能训练的创新教学活动。法学实验教学在培养卓越型法律人才方面体现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显著,它不仅能改良传统法学教学形式中出现的缺乏创新等问题,同时还能突破传统教学中,难以兼顾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之桎梏。在财经类
2、院校的法学实验室建设中,由于投入较大、所涉学科的穿插性、师资资源的要求高等情况,怎样寻求一条有本身特色的法学实验室改革建设之路值得讨论。1法学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1.1法学实验室建设的重视程度缺乏在国家宏观的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范围中,实验室建设的重点总是投放在工科、财经会计类或者工业设计等专业中,对法学实验室的建设重视程度缺乏。长期老师主导型和应试型的教学方式,使得实践教学环节不同程度地被忽略,达不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1.2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规模投入缺乏独立院校的办学,无法做到长期脱离母体学校,故对实验室的建设投入也一直依靠于母体院校的实验教学资源,一来节约办学成本,二来没有真正重视实验教学的
3、地位作用。这种对本身实验室建制规模化的不予重视,致使在经费配套上无法跟上实验室建设的需求,实验室管理上更是存在无法做到专人管理,在人、物、财力均特别欠缺的情况下,实验条件自然不佳,实验环境着实令人堪忧。1.3传统的教学形式教学效果上的缺陷法学教学传统惯用的教学形式主要为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或模拟法庭。该类教学形式存在多年,通过全面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理念,可到达对学生法律知识极大稳固以及法律思维提升的目的。但这并不等于法学知识汲取的所有方式,十分是财经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其体系更是丰富、复杂,如带有表演性、辩论赛性质的模拟法庭难以到达真正对法律程序的体验和法律实体上适用的效果;久而不换的素材案例、
4、不完备的教学场地均会影响学生的体验效果和感悟程度,无法完全展示出教学对学生的吸引力。而对于惯常使用的案例教学方法,也存在着“案例资源整合不丰富、案例典型性缺乏、案例更新缓慢等众多问题。1.4专业性教学需求未能得到知足近年来随着金融欺诈等经济类的案例增加,金融、财务管理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法律业务需求大大加强。财经特色法学专业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专业的专业性。目前,法学实验教学还停留在“表演式、“灌输式上,将模拟的内容限于民事、刑事或行政范围,未能及时更新财经特色的案例和法学理论,进而也就不能体现出财经类极强的专业性教学的实验效果,陷入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尴尬。然而,财经特色法学专业教学毕竟会融入人的主
5、观判定和思维形式,无法做到和理工实验一样的完全符合自然规律和客观情况,故其实验教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果不稳定和不统一性。综上,财经类法学实验室建设整体而言,缺乏体系化、常规化与创新化,在改革探索的经过中怎样加强财经类法学实验室专业穿插性、系统延展性以及科学可行性将成为建设的重点内容。2财经类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确定财经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时要讲究合理性,财经特色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不仅具有完善的法学实验室,更为基础的是还要有可靠的实验室建设指导原则。2.1知足教学需要原则财经类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最初应要知足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的需要,针对法学专业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6、、师资气力建设、实验课程建设和开展实验教学管理。在建设经过中,一定要强调“适度的财经特色,适当参加穿插学科的资源特点,不要丧失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初衷和原则。2.2主次结合、分步施行原则法学教学实验室在建设中,建设经费应当分阶段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分阶段进行,师资气力培训应当分批次展开,实验课程开设应当由主干到辅修,实验教学管理应当由整体到局部。2.3共同建设原则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应通太多渠道筹集建设。在学院坚决保证建设资源投入的前提下,努力争取学校建设资源投入,同时还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赞助,校地结合实现共建。2.4资源分享
7、原则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过中,参加了其他学科资源的通力建设,那么在法学实验室建成后,也应当面向学校其他专业的学生定时开放。如选修了法学为第二专业的学生群体,或是选修法学、对法学学科感兴趣的学生社团群体;在知足校内实验教学需要的前提之下,还能够有条件地向国家公检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放,并实现互相之间的资源互通,建立长效的合作分享机制。2.5科学先进、合理可行原则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应当保持与时俱进的理念,积极响应国内外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前沿成果,必要的时候能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或者法学老师外出考察调研如可借鉴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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