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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景区经营摘要:近年来,有关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争论特别剧烈。景区主管部门、经营权受让者以及各界学者都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至今仍未达成共鸣。本文结合旅游景区的性质、经营权出让的涵义及我国景区经营权出让的目前状况,预见了景区经营权出让需要面对的新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办法。摘要: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新问题策略根据萨缪尔森给出的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公共产品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这两个本质特征。在这两种极端之间的物品被称为“准公共产品1。我国景区的旅游资源为全民所有,景区资源对于任何景区都是有一定空间范畴、时间范畴和生态容量的,当游客数量到达某种临界点,每增加一个游客将降低所
2、有游客的旅游效用,因而景区旅游资源既不属于公共产品也不属于私有产品,而是准公共产品。对于旅游景区的准公共产品的这种属性,为旅游景区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提供了更多了理论根据。旅游探究学者一般将景区经营权理解为“旅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旅游资源的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杨广虎,2003。其他学者都没有下过明确的定义,对经营权的理解也无甚异议。景区经营权出让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为目的的,以保证资源所有权人的权益为前提,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将旅游景区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资本所有者、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为。景区经营权出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景区资源更好的实现其价值高效率运作的一种有效方式。一、我
3、国景区经营权出让目前状况1997年中国大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和马来西亚一家公司全国初次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获得了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的投资经营权。1998年初,万贯集团以协议开发方式获得了四川碧霞峰等景区50年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并创造了“碧霞峰形式。自此之后,景区经营权出让在全国迅速扩展。先后有国家级景区井冈山的龙潭景区向国内外招商引资,以拍卖合作的方式分20年、30年出让经营权;宋城集团和万象集团以协议方式分别开发浙江龙泉山国家公园、千岛湖。到2005年4月底,云南省已将33个旅游区经营权出让给国内外大企业,出让资金达30亿元。由于这些景区资源品味较高,经营利润较其他产业要高得多,企
4、业都积极支持。但建设部指出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没有转让景区给企业经营的权利。然而国家在这方面尚未出台相应法规政策,景区经营权出让事件愈来愈多了。最终由于2002年新希望集团欲买断桂林遇龙河景区因国家主管部门直接干涉未果一事,使景区经营权出让有所趋缓。但截止2005年底,全国已经出让或鼓励出让景区经营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20多个,已有超过300多个景区点以不同的形式出让了经营权。下表是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情况粗略统计摘要:部分出让经营权的旅游景区资料来源摘要:本资料通过相关网站收集并归纳而得由上表可知摘要:获得景区经营权的大多使旅游业发展较好的省市,每年都有很多景区出让经营权,景区经营权出让成为一种
5、景区发展趋向。以上所列的景区不包括决定出让经营权的景区。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有意向出让景区经营权。要出让经营权的景区将会越来越多。二、景区经营权出让需要面对的新问题景区经营权出让无疑是景区发展经过中的重大改革,改革就不免出现过失,面临阻力。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规范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法律,经营者资质也良莠不齐,新旧经营管理体制交织混乱等原因,因而目前需要考虑下面新问题摘要:1国有资产流失有些景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急于出让景区以改善接待条件、扩大游客量,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摘要:其一,在招商引资中对资源价值过于低估导致廉价出让经营权;其二,景区经营权出让的付款方式,考虑到经营权转让初期投入大,资金回收慢
6、,不少景区采取了初期付款较少,以后逐年增加的付款方式。如张家界某景区,当时以6000万标的出让40年经营权,而受让企业当年的门票收入就达4000多万2。以此推算,一年半回收获本,此后长达30多年的收入为企业纯收益。其三,出让方式大都未公开招标,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的机制,出让的透明度令人置疑,轻易出现“寻租行为3。但其并不真正投资开发,而是将其转手,不断地从倒卖资源中获益。还有一部分受让者获得景区经营权后,借旅游开发之名在景区开发房地产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这些都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惟利是图,毁坏资源环境投资主体在开发旅游资源经过中,考虑得更多的是经济效益,难免会出现一些短期行为,如仅
7、做小额投资,简单作些建设,忽视景区环境承受能力,在景区内增设太多的接待设施,超负荷接待游客而不对资源采取任何保护办法。对生态环境的威胁还可能来自于企业本身的熟悉水安然平静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在开发中对资源造成了毁坏。如旅游公司用水冲洗孔庙建筑,给古建筑的油漆彩绘及其他文物造成了很大损失;张家界因建设滑索毁坏了风景而遭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亮黄牌。有些企业对旅游人力资源过度开发,若完成不了经营指标就扣工资奖金,影响了景区的人文环境和愉快的旅游气氛。3出让者管理过死或过松景区经营权出让在我国旅游发展史上是一次新的尝试,没有先例可循。在转让经过中轻易出现两种偏差摘要:一种情况是出让者虽和受让企业签订了经营权
8、转让合同,但由于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形式的影响,出让者仍不断插手景区经营,使景区经营权转让名不副实。另一种情况是政府部门和受让者签订了转让合同后,产生了“甩掉了包袱的心理。以为经营权和盘托出,能够不再过问了。事实上,经营权出让后,其责任更大了,政府要将代表全民行使其管理职能,监督经营行为,确保景区资源的有效永续利用。三、解决景区经营权出让新问题的办法第一,科学评估资源的价值,通过各种途径防治治国资流失。确定景区资源的价值,客观上要综合景区的资源属性和级别、资源的市场需求、景区现有收入、前期已投入的资产价值及经营权出让年限等;主观上要组织专门的资产评估小组,其成员须包括和旅游领域专家、各相关行政管
9、理机构、当地社区代表等共同来科学评估景区资源的价值及经营权出让的额度。不能以为无形资产很难做出科学客观的估计,就任意作价出让。防治国资流失,方法如下摘要:在转让合同的撰写上要做到尽可能的详细、细致;尽量避免错误、笼统和粗糙;受让方要交纳保证金,对无形资产和不可再生资源要有抵押或担保,责令受让者对景区重要资源投保,在合同上明确其一旦违约的高额赔偿经费。第二,尽快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4,规范景区经营权出让程序及方式。目前景区经营权出让处于无法可依、监管混乱的状态,出台针对性的法律特别迫切。对于规范经营权出让的程序及方式摘要:首先要成立专门的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机构,负责收集和消息、组织景区资源评估、组
10、织拍卖会、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其次要认真评定受让企业的资质。在确定经营者的资格时,要通过旅游有关的各界专业人士、银行、当地居民等综合评审,确认其经济实力、资信情况、管理水平、建设和维护景区原有生态和文化环境的能力,进行慎重而有条件的转让。再次,考虑景区的生命周期、企业的生命周期及管理的延续性的前提下,适度延长出让年限。签约期较长无形中促使企业考虑短期收益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系。只注重眼前利益,毁坏景区环境的潜在后果也将由其承当,因而民营企业必然考虑资源的承载力及旅游活动对景区环境的长期影响。另外,要尽快统一出让的标准,严格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性手段出让,严禁暗箱操作,果断杜绝“寻租行为。第三
11、,强化规划管理,定期对环境进行评估。将有资格的规划单位存档,审核部门须严把审批关,经审批的规划方案要严格执行,若确须变动,须将改动后的规划申报审批后施行。对出让经营权的景区要定期组织专家对景区环境进行评价,强化经营者的环保意识,催促其采取办法,尽力减少开发经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增加保护资源的资金投入,对不合格的受让者采取警告、罚款、收回经营权等各种方式严厉处理。第四,强化行政部门监管职能。首先要建立政府对经营者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使各方不能私自扩大利益范围或躲避责任。其次政府要找准本人的位置和角色摘要:1完善规章制度。景区的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详细规定景区经营各事宜,这就需要政府强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功能。对任何违背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2负责完善景区基础设施。景区的道路、水电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和当地的发展规划一致,政府要出面协调和规划。3旅游市场信息5。旅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利益和违法行为。政府要加强旅游信息的收集和工作,协调社会各界创造有利于景区发展的宏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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