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著作权保护制度(精品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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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文学著作权保护制度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从著作权(版权)法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首要的问题是明确划定民间文学艺划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划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应该把握下面三个方面。第一,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既不能像(班吉协定)那样过于广泛,也不应当仅限于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而使之过于狭窄。如前述,(班吉协定)附件7的规定,表明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种划分方法,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显得过于广泛,如此复杂的内容由著作权法来规范,有点不切实际。有些内容不能也没有必要纳入著作权保护
2、的范围,由于有些内容应当属于公有领域,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如天文学方面的知识;有一部分是不能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可能受工业产权法保护,如技术知识;有些可能属于文物,通过文物法保护,如宗教星期的地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界定过,(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也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辞条可查,但是,这两部权威性工具书对“民间文学作了明确的界定。按照(辞海)的解释,民间文学“指群众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在流传中不断有所修改、加工的文学。包括民歌、民谣、神话、传讲、故事、童话、谜语、平话、谚语、唱文、讲唱、戏曲等形式1由我国著名的民间文学家钟敬文先生撰写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中
3、国文学卷)民间文学辞条,以为民间文学“作为一种学术名词,包括散文的神话、民间传讲、民间故事、韵文的歌谣、长篇叙事诗以及小戏、讲唱文学、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作品。2上述观点,实际上只涉及到语言形式表达的民间文学艺术,排除了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又确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情形。比方中国京剧人物造型、民族服饰、川剧的变脸艺术、湖北荆州的皮影、陕西的剪纸等。假如将这些项目排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之外,对它的使用意味着就是自由的,引起来源地群体不满的大量复制恐怕就难以避免,在国际贸易中,也会使我国处于不利的地位。1982年6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召开各国政府专家
4、委员会会议,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方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下面简称(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细分为四类。第一类语言形式:民间故事、诗歌、谜语;第二类音乐表现形式:民间歌曲、民间器乐曲;第三类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和各种仪式的艺术形式;第四类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单色画、彩色画、雕刻、雕塑、陶器、镶嵌、木雕、金属器、珠宝、编织、针织、纺织品、地毯、服装、乐器、建筑形式。3笔者以为,能够借鉴(示范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范围规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由我国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经过中集体创作出来,经世代相传的
5、文学艺术形式,详细规定为下面四种形式:(1)文学的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谚语、民间谜语、民间诗歌等;(2)音乐和戏曲的表现形式,如民歌、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等;(3)动作的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宗教仪式等;(4)有形的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民间雕塑、民间服饰、蜡染、刺绣、编织、民间建筑等。4这四种形式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形式并没有质的差异,当然,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上述保护范围中属于纯实用的民间风俗、科学知识,技术技巧、民间游戏的规则和方法、历法、民间工艺品的制作工艺等并不应列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列。第二,以物质形态固定并已出版的民间文
6、学艺术作品,不应排挤于保护范围之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下面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缔结,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之一,其在1967年修订的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的一种特例处理。该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对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品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该国法律得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固然这一规定并未提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且其显然也包括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未出版的、作者不明的其他作品,但这是到目前为止在国际公约中可能被解释应用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的唯一法律规范。我
7、国若将之限定于未出版的作品显然不适宜。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场,我国各级政府以及文化艺术部门组织了数以万计的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专家和文学艺术工作者,深化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抢救、搜集流传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政府又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料,编纂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10大文艺集成,共计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齐约450卷,总计约4.5亿字。5文化部已经于2003年初启动了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该工程将历时10年,将用文字、录音、
8、摄影、摄像等当代技术立体地记录中国民间文化,全面调查、登记和出版中国民间美术作品,拍摄与制作中国民俗文化的音像制品,建立中国民俗图文资料数据库等。假如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将上述物质化并已出版的成果排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一来需要流传于民间的需要十分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恐怕寥寥无几了,二来将已经出版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作品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则,也违犯了民间文学艺术施行十分保护的初衷。第三,文学艺术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素材不宜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这里所讲的素材,是指创作者从民间中摄取而来,尚未经过提炼和加工的原始的、内容零散的材料。假如把素材置于著作权保护之下,归一定主
9、体专有,则将阻碍文学艺术的创作,违犯了(著作权法)关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与繁荣的立法宗旨。多年来,无论中外,确有人以“采风的名义,把已经构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本人的“创作成果发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十分法应当对之加以禁止。尚未构成作品的民间素材,则任何从事创作的人在“采风中能够搜集和利用。假如把这种活动也划入被禁止之列,文艺创作的“源就被截断了。6(P87)固然划清民间文学艺术素材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能够肯定的是,对内容零散的素材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整理,不改变艺术风貌,不随意改变它的主题、人物、
10、情节和语言,不将个人的主观意识浸透其中而构成的整理本,则是实实在在的作品,应当归属于十分法保护的范围了。与整理本相关的是改编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也应成为著作权法十分法的调整对象。但是改编本的基本内容毕竟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这就决定了需要通过十分法对改编者的著作权作一定的限制,假如权利主体能够任意处分作品,类似某艺术家“卖断民歌的事件可能随时都会发生,构成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将会被“合法地买断,造成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损失。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是以著作权法的十分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必需要解决的又一问题。有人主张权利主体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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