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研究的内部行政程序论文-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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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研究的内部行政程序论文一、内部行政程序规定在我国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一内部行政程序在我国的存在现状在有法的效力层级上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的,主要有下面四类法律文件规定:第一类,借由行政组织法性质的相关法律给予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14个条文中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的有6个,(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5个条文中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的有11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33个条文中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的有9个。第二类,借由公务员法给予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07个条文中规定内部程序的有34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2、例)第五、第六章共用13个条文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第三类,借由监督法给予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五章专门用15个条文规定监察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施行条例)第四章专门用16个条文规定监察程序。第四类,借由程序法规定,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所以,有关内部程序是规定在地方性的行政程序规定中,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78个条文中涉及内部行政程序的就有43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139个条文中涉及内部行政程序规定的有41条。其他行为法法律文件基于实际需要也会少量辅助规定,例如处罚法、许可法、强迫执行法等。至于不具有法的形式效力渊源上的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中,
3、有关内部行政程序规定的文件数则是海量。涉及内部程序制度类型更是多种多样,就笔者查阅过的有关内部行政程序规定有,第一类为适用从属关系的:命令程序、指导程序、建议程序、审核程序、批准程序、决定程序、交办程序、请示程序、报告程序、受权程序、考核程序、备案程序、监督程序、追责程序等;第二类为适用非从属关系的:协商程序、协助程序、转办程序、委托程序、权限争议解决程序等;第三类为保障性程序:主体资格认定程序、回避程序、行政记录制度、程序行为效力阻截制度、期限制度等。二内部行政程序现行规定的实例分析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的各级各类规范文本数量不可胜数,逐一分析几无可能。故笔者试以代表组织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
4、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为样本,以行政程序构成要素系统论为分析根据,在分析该法规定的内部程序制度基础上,归纳并回应现行内部行政程序存在的问题。行政法学界主流的认识是,“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时间、方式要素构成的行为经过。这就是标准的“四要素讲。构成行政程序的四要素是相互联络,互相作用的一个能动性系统,通过整体的能动性系统来实现程序的核心功能,“程序的公正性的本质是排除恣意因素,。任何一个子系统发生变化,必将影响整个系统的变化。变化可能是量变,可以能是质变。为积极发挥程序系统的正向功能,反躲避的程序保障性制度设定也就必不可少。1.步骤是“行政行为的构成元素,是组成行政程序经过的环节。行政
5、程序正是在这一个又一个的步骤组成中存在的,也就是这一个又一个的步骤联络中成为一个经过和流程的6。环节即为步骤,指向是将行政行为作为经过的分解,例如一个处罚行为可被分解四个环节:取证、听取意见或听证、决定,告知,这里的取证或决定即作为处罚行行为这一行为经过的环节。仔细观察,这里的环节或曰步骤仍然能够再细分,例如,就取证而言,就有表明身份、调查、核实等更为细化的环节。一个步骤到底要细密化到什么程度才能既保障行政权利行使的基本公正性又不损害行政的必要效率?这就对程序的步骤提出一个严肃的命题。步骤的细密化程度,既受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又受认识需要的制约,就其客观存在而言是无穷尽的。就法律意义而言,步骤的
6、细密度本质上是授予于程序内裁量权的自由度,在这意义上讲,细化的程度取决于程序制定者的法律价值取向。但有一点是可明确的,“绝对的裁量就像腐败一样,标志着自由终结的开场。2.方式“指施行和完成某一行为的方法及行为的结果是以书面的方式还是以口头的方式作出等。在这个定义中,行为结果的呈现是以书面的、口头的、电子化的又或是公开的、机密的,总之要有一种外在呈现方式,即使是机密的,至少也要有一个人知晓。故是不难理解的;但是对行为的方法及其外现的把握就不那么容易确信。集体讨论决定、领导个人决定、个人审批等,是不是属于这里的行为方法,假如属于,则与步骤之间区别何在?为解决这个难题,笔者试着借用运动和静止的辩证关
7、系给出解答:步骤是在程序运动中考察运动经过中的环节;方式是在相对静止下描绘的环节外化形式。方式的形式意义指向的是步骤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功能性意义在于,经过该步骤可被验证。步骤的细密度必定有相应的方式表现,两者不可分离。方式的公开性也就必然体现程序的透明度。3.时间要素指向的是期限,扩大点还包括时效。程序是行为的程序,任何一个行为必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客观上,程序和时间不可分离,但允许人们基于不同的认识需要而隐去时间因素。例如:批准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8个工作日就是期限;8个工作日未作答复则为默示否决,这就是时效。时间要素的意义,首要在于促进行政权行使的效率。故对时间要素的理解不存争议。
8、4.顺序意指若干步骤之间于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此步骤在先,彼步骤在后。理解上,顺序本身是明确的,顺序的要旨是促成程序构成的科学、理性。在完成对行政程序构成因素系统的界定基础上,将这一分析工具运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的内部行政程序制度,试着归纳出内部行政程序有关规定本身的缺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共33个条文,其中涉及内部程序的规定有9个条文,分别为:第9条规定审核程序、批准程序、备案程序;第10条规定协商程序、决定程序、争议解决程序;第13条规定审批程序;第16条规定审核程序、批准程序;第18条规定审批程序;第21条规定监督程序;第22条规定处理
9、程序;第23条规定上报程序;第26条规定处分程序。从对内部程序的步骤和方式的规定看,所有的程序步骤规定都只是停留在那么一个“概念上,而没有从方式上进一步给予明确。事实上,对内部程序规定做这样的“技术处理几乎是所有涉及内部行政程序规定的惯用方法。为保证分析的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能够于该法规定中任取一程序制度进行系统化的分析,但为了直观的需要,暂取样该法第9条规定中规定的审核程序。何谓审核?审核是指“即审查、核实申请能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首先,就步骤而言,该条文规定“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核由2个步骤构成,分别为:申请的提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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