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法医学检验-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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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现场法医学检验尸表检验尸斑暗紫色,位于尸体腰背部未受压处,双眼睑结合膜苍白。后枕部6cm5cm、额部右侧5cm2.5cm、右眼外眦部3.5cm2cm、左颧部1.5cm1.5cm、鼻梁部1.5cm0.5cm皮肤擦划伤,鼻尖及鼻翼左侧见散在皮肤擦伤,上唇粘膜1.8cm2.5cm淤血。左手背2cm1cm、0.5cm0.5cm两处皮肤擦伤;左膝外侧2cm2cm、右腘窝6cm4cm皮下淤血。十指指甲青紫。余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解剖检验面部皮内出血。右侧枕部11cm10cm类圆形皮下出血,右侧颅骨人字缝分离延伸至枕骨线性骨折。右侧硬膜下血肿,量50mL以上;右侧额叶颞叶挫伤出血。颈部皮下组织及肌肉
2、未见明显出血,气管内见白色泡沫状液体,舌骨未见骨折。双肺气肿,肺粘膜外表散在出血点;心包完好,心包腔内见血性液体;心脏未见损伤出血。腹腔内未见积血,腹腔脏器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胃内容物为糊状。双膝关节后侧片状皮下出血。余无异常。死亡原因根据死者颅骨骨折,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叶颞叶挫伤出血;结合现场大量呕吐物等分析,死者应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致伤方式及致伤工具根据死者右侧颅骨人字缝分离延长至右侧枕骨线性骨折,脑挫伤较重,符合颅骨整体变形的特点,应为遭受前后方向宏大作用力,可能系右枕部着地一次构成。死者裤子两腿膝关节后侧均出现撕裂,并左侧裤缝撕裂,且尸体两膝关节后侧均有条状皮下淤血,应为5cm宽棍棒类物体构成。面部损伤为擦划伤,位于凸起部位,具有一定方向,应为粗糙大平面物体构成。损伤时间根据现场呕吐量、分布及消化程度,结合头部损伤的临床学特点分析,损伤应在饭后回工地时发生,即11月27日下午6时30分左右。综合以上分析,死者应符合双膝关节处被宽约5cm宽物体打击并牵拉,致身体后仰枕部着地,摔跌造成颅脑损伤,最终导致死亡3。经调查证明,死者在事发当晚吃完饭回工地走在公路人行道上时,被一辆速度较快的电瓶车(横行保险杠4cm)迎面撞击仰卧摔倒,因自感伤势不重未加追查,自行走回车上休息,途中和起床小便时发生呕吐,后在驾驶室继续呕吐,最终颅脑损伤逐步加重昏迷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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