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团治理问题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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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社团治理问题探究(江汉论坛杂志)2015年第十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目前,对网络社团的认识还存在不少分歧,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社团进行引导和规范,学术界、政府部门对网络社团治理还没有构成成熟的理论。理论的模糊为实践的推动带来了种种困难,在实践中网络社团存在种种合法性窘境。网络社团到底是什么样的组织,需不需要发展网络社团,网络社团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怎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网络社团的治理,这些是本文要着力讨论的问题。一、网络社团的内涵和特点1.网络社团的
2、内涵当前,互联网上构成了形形色色的网络组织,这些组织是以网络为平台,以自愿为基础,通过网上BBS、论坛、QQ群等自发构成的。其中,一类网络组织有明确的目的,有一支专职或者非专职的运作团队,有一些相对固定的人员作为其活动的主体。这类组织不仅在虚拟环境中活动,同时也积极地开展现实活动。如“肝胆相照论坛、“绿色北京、“保钓联合会、“上海反扒联盟、“格桑花西部助学网、“多背一公斤、“免费午餐等等。这些网络组织,即我们所讲的为网络社团。有学者以为,中国目前网络社团主要表现为下面几种组织形态:一是在网络论坛基础上构成的虚拟社区;二是一些网站中的专题论坛和网上俱乐部;三是利用网络发起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公益性活
3、动组织。应该讲,虚拟社区、专题论坛等虚拟社群不全都是网络社团,一些虚拟社群只是兴趣或需求类似网民的聚集体,它们只不过是不同成员为实现各自目的的工具。随着时间的发展,部分虚拟社群在平衡成员个体多样性、差异性和变化性的经过中,逐步表现出较高的独立性和组织性,这些虚拟社群的既定目的也从实现成员的个体目的转变为确保网络社群的整体持续存在,从工具演变成有生命力的主体。正是基于这些变化,一些虚拟社群能够发展成为独立的网络社团,但虚拟社群并不等同于网络社团。同时,与一般的虚拟社群相比,网络社团除了流动性较强的一般成员外,都具有相对固定的运作团队和工作人员作为活动的主体,它们外表上看来是无为而治的松懈团队,但
4、是内部组织构造完好并且成员之间分工详细明确。也有学者从社会组织的特征来判定网络行为在网络中和现实中活动的组织化程度,并由此将网络行为分为四个类别。类网络行为:网络活动和现实活动的组织化程度都很低,这类网络行为更地体现出个人色彩,而缺乏组织色彩。类网络行为:网络活动组织化程度较高,但现实活动组织化程度较低,主要是网友之间沟通互动的虚拟世界,包括BBS论坛、QQ聊天群、交友网等虚拟社群。类网络行为:网络活动和现实活动的组织化程度都较高,如“格桑花西部助学网、“微笑图书馆、“安徽义工联盟等。类网络行为:网络活动组织化程度低,现实活动组织化程度高,这些绝大多数是合法社会组织的网络行为。这些学者以为,网
5、络社团只是指媒体通常提到的开展公益活动的网络组织,不包括、类网络行为中的组织,也不包括类网络行为中的非法组织。应该讲,该研究为分析网络社团的内涵提供了很好的框架,但是这种将网络社团严格界定为公益性网络组织的定义不免过于狭隘,类网络行为中有很多互益性的网络行为可以归为网络社团之列,类网络行为中已经正式注册登记并且以现实活动为主的网络组织能够归为类,根据现实的社会组织法规政策进行管理。我们以为,网络社团既包括类网络行为中未正式登记的网络组织和已登记注册并且以网络为主要媒介开展活动的网络组织,也包括类网络行为中组织化程度高、稳定性强的网络组织。根据上面的分析研究,我们以为网络社团是指网民基于共同的兴
6、趣喜好、价值理念或者利益诉求,以网络沟通沟通为平台,以自愿介入、自我组织、自主管理为基础,以增进社会公益或者本身互益为主旨,以固定的管理运行团队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为支撑,在网络中所构成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的社会集合体。网络社团的领域分布广泛、活动内容丰富、组织形态多样,但是其利益取向较为固定,能够将其分为公益性组织和互益型组织。其中,公益性组织致力于为团体成员之外的社会公众提供某种公共利益,互益型组织则旨在为其内部成员提供某种共同利益。2.网络社团的特点网络社团具有现实社会组织的基本特点,比方莱斯特萨拉蒙所列举的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特点。除此之外,网络社团也有
7、基于网络构成的独特特征。一是虚拟性。网络社团成员以网络为沟通载体,通过在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网络媒体上注册一个帐号,就能够进行沟通,而不再需要像传统的社团组织一样面对面沟通。正是由于网络社团具有虚拟性的特点,网络社团成员的身份也就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一些网络社团的主体数量诸多、成分复杂,网络管理员无法通过现实社会中上下级关系来对网络社团的成员进行管理。网络的虚拟性也打破了“一人一身份的限制,现实中一个个体能够拥有多个网络身份,并且能够伪造网络身份而不被觉察。网络社团的隐蔽性在降低结社成本、促进网民平等自由介入的同时,也给网络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为网络社团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题。二是
8、跨时空性。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社会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人们基于共同的兴趣喜好就能够建立各种各样的网络社团,不需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域进行沟通和互动。网络具有连接快速方便的特点,这使得网络社团成员之间能够实现即时性交往,而且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的储存和检索功能,过去发生的一些事情还可能对当下的事件产生深入的影响。网络社团的非空间组织形态,使其成员可能分布于各地,一个人能够超越空间障碍生活在不同的网络社团里,它把人们从二维空间拉到了三维空间。三是平等性。网络社团是互联网中的一个节点,这些节点以其开放性、交互性、平等性等优势,与其他组织互通信息、直接沟通。网络上的每一个节点都是中心,既能
9、够信息,可以以接受信息,这样网络社团就消除了现实中沟通的层级和位阶。任何人只要进入网络,其背后的附加身份就会消除。美国学者泰自学以为:“从互联网产生之时起,它就被视为改变现存社会关系和培育全新社会关系的一种革命性动力。互联网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和交互性的人类沟通平台,把握其本质需要从全新的视角认识网络空间的新功能。网络中社会团体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关系,这种横向延伸的特征能够有效地毁坏纵向的官僚等级构造,使社会构造逐步扁平化,消除了不公平的等级观念。四是流动性。网络社团是由具有类似身份背景的成员基于共同的话题或共同兴趣而聚集在一起的,成员完全能够根据本人的需求和喜好,在不同的网络社团中自由流动。尽
10、管网络社团必须知足最低程度的组织条件,也就是有固定的运营团队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但是网络帐号只要知足很低的条件就能够任意注册,一个人可以以拥有很多的帐号和身份而不被限制。一些网络社团为了避免出现个别素质极低的成员影响整体形象,也会设置一些门槛,在参加的时候必须经过管理员的审核才能够批准参加,但是随着网络社团的发展壮大,这样的审核形同虚设。网络成员的流动性带来了网络管理的松懈性,这也是当前网络社团管理中的最大问题。这既不利于网络社团的管理,也不利于网络社团朝着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二、网络社团治理的问题分析网络社团在方便快速、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存在组织不成熟、成员不固定、行为不规范、责任不易
11、追查等突出问题,几乎处于国家监管的真空地带。在处理网络社团相关问题时既缺乏法律根据,也没有现成的经历可循,甚至出现了非法结社、网络侵权以及违法犯罪活动。这些问题解决的程度怎样,直接影响到网络社团的将来发展。1.网络社团并未纳入现行管理范围之内,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监管传统社团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来规范,但是网络社团的身份还没有得到合法认定,网络社团还不是法律意义上正式的社会团体。官方也明确表示,“网络组织有虚拟性,与传统社团差异大,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目前我国的社会团体不包括网络组织。目前我国对网络社团的法律监管主要是参照网络安全、网络信
12、息保护等综合性的法律法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仅用于治理网络社团,还用于治理在整个网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创办电子公告服务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备案。这里,实际上已经明确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或者创办电子公共服务,必须到信息产业部门而不是民政部门备案。而先开展电子公告服务而结成社团的,如需获得现实社团的合法地位,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实际上,有实体依托的网络社团处于双重备案或登记
13、加备案的管理形式下。但是,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只是网络社团的一种,其他诸如QQ群、即时通讯群等并不符合这样的规定。总体而言,目前对网络社团的监管上还处于监管缺失状态,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2.网络社团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主体资格遭遇质疑网络社团由于其虚拟性、跨时空性、流动性等特点,根本不可能根据我国现有社团登记上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体制进行管理,而且网络社团也未被列入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行列。根据民政部2000年公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但凡未经批准、未经登记和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活动的都是非法社团,都属于应当被“清理的范畴。这些网络上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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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 社团 治理 问题 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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