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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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施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施行,适用本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施行。没有法定根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施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
2、根据。第五条施行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遭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遭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
3、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法律能够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能够在法律、行政法
4、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能够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能够受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能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能够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施行机关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受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受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能够在法定受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能够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施行行政处罚。行
6、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施行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施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施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施行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面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
7、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本人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8、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别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稍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9、计算。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下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下面罚款或者
10、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根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能够当场作出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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