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探索-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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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探索1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限制11法律咨询、援助制度由于资本,十分是社会资本分布的非平衡性,相对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往往成为被蹂躏和压迫的对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基于某些天然秉性,极易滋生一种“欺软怕硬的本能思想。当手中握有的权利成为夸耀的资本和发泄工具时,受伤害的常是社会弱者。面对强大的公权利,保障弱势群体平等与之展开对话的最简单且有效的方式,便是为其寻找一个能够依靠和信赖的“中间人。正如林南所言:“一个处在好位置的中间人,拥有嵌入型和限制性资源,呈现出良好的社会信誉,因而,假如他愿意作为中间人,会确保或提高自我的社会信誉。7为了适时而充分地为弱势群体提供这样一类“中间人,
2、有两种制度能够借鉴: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咨询制度。行政机关应就本机关的职责职权、行使程序、相对人权利救济等设立专门的咨询窗口,并设专人负责受理、处理相对人的咨询和反映,目前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一站式服务形式不失为一种方便快速的途径。二是大力促进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当代法治制度,但在我国,法援的适用范围太过狭窄,浪费了大量的法律资源。当前律师、法律工作者队伍急剧增长,这部分人大多拥有良好的法律技能和一定的法律资源、人际资源,具备从事法律实务的激情和兴趣,政府应通过构建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引导和鼓励这部分人从事法律援助和公益事业,并进一步浸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
3、面,发展出“多赢的长远策略。这样相对人在知足一定条件后,就能够免费或以低廉的价格获得“中间人的法律援助,而过度“非平衡性障碍一旦得到突破,则能够迫使行政主体愈加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恣意行政、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2听证制度所谓听证,即“听取意见,它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意见;二是不能作本人案件的法官。最初适用于司法程序,后来移用到行政程序,成为约束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性规则。就听证本身来讲,主要是弄清事实、发现真相,其核心程序是质证、抗辩,它是“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发表意见的时机。当事人能够针对本人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实
4、,同时还能够提出对本人有利的证据。通过当事人的这种特殊介入、参与行为,有利于发现真实情况,使行政主体有可能采纳和吸收相对人的意见,进而促进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一致性。通过听证双方的辩论,还能够使当事人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介入行政决定。此外,在听证经过中,听证主持人处于中间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样能够保证裁决的中立,更体现出程序的公正性。正因如此,各国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听证制度,其中,美国关于听证的规定最为完备,成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中也正式规定了听证制度,表明行政行为结束过去的集权隐蔽状态,正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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