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商制度的可操作性-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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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协商制度的可操作性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传统的行政法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由于不当行政与违法行政造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矛盾与冲突的事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的累积势必造成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埋下“官民冲突的隐患,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由此,公权利以往高高在上的地位出现了动摇,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也出现了危机。这使我们不得不考虑行政法的将来走向,行政协商制度应运而生,这是对传统行政法变革的结果。在笔者看来,主要基于下面三个维度的考量:一提高了行政主体的自觉能动性,避免僵硬执法在我国,立法机关把握立法权和对社会秩序进行调整权利,但是立法机关
2、不可能对行政主体的每一个活动都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制,只能为行政主体的活动提供大致的规范。这种框架式的立法形式,在执行经过中有可能产生法律漏洞,由于行政主体把握着行政自由裁量权,这就为其提供了滥用公权利的时机。此外,在传统“依法行政的形式下,行政主体只需遵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去执行法律,而不考虑法律本身的善恶。而且执法人员对于法律的理解很有可能产生价值判定上的偏差,因此可能会违犯立法者的立法初衷。行政协商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行政主体通过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与沟通,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防止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决定时脱离现实,进而体现立法者的立法初衷,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护,在丰
3、富“依法行政内涵的同时,提高了行政主体的自觉能动性,避免僵硬执法。二在行政协商经过中实现双方的本质平等在传统的行政活动中,由于行政主体把握着一定的国家公权利,因此以一种“统治者的姿态进行国家管理活动,而享有公民私权利的行政相对人,则处于一种“被统治的状态,对行政主体只能听之任之。这种公权利与私权利的不平等,导致了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产生。在传统行政执法经过中,行政主体往往高高在上,对行政相对人发号施令,由于缺少沟通与对话,造成了相互间的互不了解、互不信任,矛盾越积累越多。行政协商制度则要求行政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交换意见,打破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地位的不平等,进而在行政协商经过中
4、实现双方的本质平等,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落在实处。通过行政协商制度,也有利于行政主体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同时也有利于行政主体用更为适宜的方法与手段实现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三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同等重要,实现和谐行政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各方利益关系调整机制,在社会中有着表达利益要求、化解利益冲突、重建利益关系的作用。这种作用在行政执法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这是由于国家的公权利,既代表全体人民共同的公共利益,也代表着每个公民的公民利益。而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的行政执法的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只注重公共利益,轻视公民利益,造成了公民利益相对于公共利益的弱势地位,致使公民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行政协商制度在行政
5、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搭建了对话平台。当代行政执法理念是,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同等重要。这是由于,当代行政法理论要求公权利的行使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私权利的实现,因此,保护公共利益包含着保护公民利益。行政协商制度将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更好地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关系,以到达两者利益最大化之目的。建构行政协商制度符合时代需求随着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为了维护本身利益,积极介入各种行政活动,使行政活动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为了使行政活动有序进行,必须构建“和谐行政法律秩序,这不仅符合世界范围内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趋势,而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要求与法治国家建设的
6、需要。一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要求在西方,协商民主已经成为其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起来讲,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公民在公共协商经过中,充分发表本人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进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其中,尤以哈贝马斯的“商议论为代表。首先,哈贝马斯所提倡的协商民主是以交往理性为基础而建构的一种民主实现形式,这种交往行为是以“语言为中介,构成所谓的“话语伦理。其次,交往行为以真实性、正确性、经常性为重要原则,强调交往行为者之间的平等性,排除暴力干涉。最后,协商民主应当注重法制化,在保证协商能够达成的同时,协商本身也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与规范。
7、3行政协商制度是协商民主在行政法层面的体现,在行政协商的经过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本质平等的地位,针对详细的行政问题,根据法定的程序规范,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对话,理性表达双方真实意思与利益诉求,最终在合意的基础上产生合法有效的、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行政结果。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的的引领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不断加强,以宪法为基础的中华特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构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4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具有中华特点,即以协商民主为前提、以选举民主为纽带、以群众自治民主为基础的多元民主。5固然我国体现协商民
8、主的政治协商制度,与哈贝马斯所指的协商民主不尽一样,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发展经过中,在真实性、平等性、经常性等方面仍存在共通之处。因而,行政协商制度作为协商民主在行政法层面上的实践,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念。行政协商制度的顺利开展,不仅能够改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而且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完善具有促进作用。二民主协商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正如(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所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多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表达民意为根本,充分反映人民群
9、众根本利益,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从决策到执行、监督的整个经过都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而更好地体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就必然要求政府在依法行政的经过中充分听取民意,行政协商制度的建构正是听取民意的制度性安排。固然行政相对人拥有听证与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在现实中经常由于行政主体的干涉,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行政协商制度从某种意义上则要求行政主体“不得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进而以合意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不仅有利于行政活动的开展,而且从制度上推进了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三民主协商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价值取向中国古代儒家提出“以和为贵的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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