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法制办文件制发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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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法制办文件制发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州的规范性文件制发行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施行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对某一详细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制
2、度。第三条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详细负责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工作,并负责各市县、行委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州政府各部门应于年初结合州政府的立法规划,制定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发前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制发建议,并报送分管秘书长审定。规范性文件制发建议,应当包容下面内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的理由、负责起草的部门、会办单位、预定报送时间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会签。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发建议经审核同意,由规范性文件承办单位负责起草送审稿。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送审稿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一式五份,由承办单位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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