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课程股权众筹问题研究-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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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学课程股权众筹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从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出发,在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监管体系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关键词: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监管一、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我国众筹行业的开端,随后一系列大平台相继上线。2015年6月9日,总部位于杭州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蚂蚁金服从黄浦区工商局拿到了股权众筹的营业执照,编号为001,成为上海首家获得股权众筹营业执照的公司。2015年全年,全国众筹行业共成功筹资114.24亿元,历史初次全年破百亿元,同比2014年全国众筹行业成功筹资金额增长429.38%。全国众筹行业共新增项目
2、49242个,其中,奖励众筹项目最多,为33932个,占总项目数68.90%;其次是公益众筹,占比为15.80%,达7778个;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数与公益众筹项目数接近,占到总项目数的15.30%,为7532个。我国股权众筹不管是从平台数量、融资金额还是项目数量都具有很大空间,而且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在金蚂蚁第一个营业执照的下发下,标志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得到了合法化,这将为我国众筹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自信心。但在这样快速发展的环境下,问题也出现,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和信誉基础一直都很薄弱,这就会让市场中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在融资后监管困难等问题。二、我国股权众筹中存在的问题1.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但缺乏明
3、确施行细则。在股权众筹发展之初,相关法律法规处于真空地带,只能参照已有法律规范,(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股权众筹涉嫌公开发行,但假如没有证监会核准,就违背(证券法)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及转让股权等行为等,将被我国(刑法)判为非法集资罪。股权众筹的引进目的是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在融资经过中降低融资成本,使其尽快得到助力发展的初创资金,假如需要较为复杂的程序、经过较为严格的审核批准才能施行,这会给小微企业融资进一步增加难度。在这
4、样的监管体制下,股权众筹的发展还遭到了较多的限制。但到目前为止,仍然缺乏较为明确的施行细则,对于包括股权众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在内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还在制定当中。2.缺乏投资者保护有效机制。股权众筹与传统的融资者不管在数量、质量还是发展阶段都有宏大的差异,然而股权众筹在项目的融资前对项目的审核评估比拟粗糙,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又没有得到保障。由于股东人数诸多,融资后往往不能行使股东相应权利。股权众筹平台的定性及监管还不明朗,加之市场本身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容易出现平台跟筹资者联合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及其他道德风险。投资者本身缺乏合格的投资人准入制度,股权项目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
5、一定的投资技术门槛。市场还没有一个详细细化的措施对投资者进行评估分类,以确保考虑投资者利益得到充分保障。3.市场不法行为屡禁不止。随着股权众筹的快速发展,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人运用股权众筹进行不法的犯罪活动行为,以股权众筹为幌子蒙蔽投资者或司法机关,意图施行违法犯罪活动。如今我们的融资者跟投资者的交易款都是放入平台管理,这样在资金管理上就会出现被挪用的风险行为或者投资者的钱没有被投资到对应的项目上。如今的股权形式上,股权众筹平台采用领投+跟投的做法,即领投人由专业投资人担任,跟投人将股东权益委托给领投人代为行使,跟投人仅保留分红权、收益权。假如项目需要跟多资金他能够跟领头人串通夸张项目的评价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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