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法律确权研讨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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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数据的法律确权研讨在信息时代,一切数据都是有价值的,大数据的商业化利用已成必然趋势。大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前提是大数据确实权。根据其产生和利用方式的不同,能够将大数据分为个体数据和整体数据。个体数据是基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个体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而产生的数据,属于个人信息,权利归属于个体,商业价值不大;整体数据是海量个体数据的集合,属于民法上的“集合物,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其所有权归属于信息控制者。整体数据即通常意义上的“大数据,对大数据的搜集和利用须以不侵犯个人信息权为前提。关键词:大数据;法律确权;集合物;个人信息;信息资产在数据化时代的浪潮下,天天都有大量的数据产生。“淘宝网天天有超过数
2、千万笔交易在发生,单日数据发生量超过50TB1TB等于1000GB,存储量40PB1PB=1000TB。新浪微博的总注册用户超过了6亿,日活跃用户到达4980万,月活跃用户1.3亿。1这些存储于服务器中的海量数据,通过特殊的处理形式就能够转化为特别有价值的商品,应用到商业、科研、教育服务、军事等各个领域。例如百度利用用户的搜索和阅读数据分析个人的兴趣喜好、上网偏好等,推出精准的网络广告,实现个性化的服务推荐。谷歌则利用其庞大的搜索数据库推出流感预测等公共服务;在信息化时代,一切数据都是有价值的,数据交易市场也初具规模。Infochimps、Factual、日本富士通公司、微软的WindowsA
3、zureMarketplace、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等都在构建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但无论是大数据的使用还是交易,前提都是大数据确实权。只要明确大数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受何种法律保护,数据权利归属于谁,才能明确数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促进数据的使用和保护。一、大数据的界定析概念以辨理,明晰大数据的内涵和外延是分析其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的起点。大数据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词汇,经济学、管理学、计算机等多个学科都在定义和分类本人的“大数据。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怎样对大数据进行定义和分类,才能使其具有法律确权的意义呢?一大数据的定义与特征大数据,或称巨量数据、海量数据,目前在法律上对其的定义还没有
4、构成共鸣。著名产业调研机构Gartner以为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形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IBM公司对大数据给出的4V特征遭到学者和产业界普遍认可,即数量大、快速变化,庞杂内容和准确性。他们以为在总数据量一样的情况下,与个别分析独立的小型数据集相比,将各个小型数据集合并后进行分析可得出很多额外的信息和数据关系性,可用来发觉商业趋势、断定研究质量、避免疾病扩散、打击犯罪或测定实时交通路况等。换言之,从计算机学科的角度而言,大数据是原材料,利用特殊的处理形式和计算方法能够从海量数据中得出有价值的信息,其关注的重点在加工经过及加工后的产品。而
5、在法学上,大数据则指原始庞大的数据库,侧重看大数据的;和利用方式能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大数据的分类1.标准化数据与非标准化数据根据数据呈现的方式不同,能够将大数据分为标准化数据和非标准化数据。这种分类方法能够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大数据的含义、组成及特征。所谓标准化数据即传统意义上的数据,一般为“数字信息,也包括利用数字制作的图表、图片等。常见的标准化数据有客户量、业务量、营业收入额、利润额、调研数据等等。非标准化数据则不仅包括数字,还包括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格式的信息,涵盖范围特别广泛。例如微信、微博、博客、QQ等社交媒体上的文本、图片信息,账号,音频视频共享,通话录音,电子邮件,位置分享
6、,点评信息,交易记录,搜索记录等。在大数据的背景之下,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一切行为产生的数据都能够构成大数据。因而,较传统数据而言,大数据范围广、数量大、内容杂、变化快,是典型的“大数据。对利用大数据的企业而言,大数据一般;于两部分:一是产生于企业内部的运营数据,通常为构造性、标准化的“数字信息;一部分为存储于本人网络服务器中的庞大数据库,例如用户个人信息、账号、交易记录、搜索记录、支付记录等等。因而,大数据本质上是各种标准化和非标准化数据的简单集合。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得出的商业机密或其他智力成果,则属于大数据的利用成果,而非大数据本身。2.个体数据与整体数据从数据产生和利用的不同层面,能够将大数
7、据分为个体数据和整体数据。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明确大数据中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归属。个体数据是指基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个体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而产生的数据,包括注册的个人信息,社交网络中的图片、视频,网络阅读记录,电子商务中的购买记录等等。这些数据直接;于个体的行为,因而很多个体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从微观上而言,大数据是由个体数据构成的,个体数据是组成大数据的最小单元。通常个体数据商业价值并不大。整体数据则是海量个体数据的集合,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大数据就是存储于网络服务商服务器上的庞大数据库。作为整体存在的大数据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具有宏大的潜力和商业价值。对于企业而言,数据量越大、;越广,
8、数据的价值才会越大。由于通过对不同数据的分析利用,能够透视事物的不同方面,以消费客户为例,消费记录信息能透视客户的消费能力、消费频率、消费兴趣点等,渠道信息能透视客户的渠道偏好,消费支付信息能透视客户的支付渠道情况,一般来讲,企业用以分析的数据;越广、越全面,其分析的结果就越立体,越接近于真实。信息控制者即指这些能够实际控制大数据的企业或网络服务商,只要他们才能搜集和真正利用大数据谋取利益。在理论上就一样的“大数据一词,不同的文章其所指意义也有不同。通常从权利保护方面而言的“大数据多指个体数据,例如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从大数据的利用方面而言的“大数据多指整体数据,例如大数据的商业化利用
9、研究。二、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大数据的法律性质是确定其权利归属和法律关系的前提。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大数据的直接规定,因而大数据在法律上应属于人格权利益还是财产权利益,人格利益中是属隐私还是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中是属智力成果、无形财产还是有形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等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认识。由上文可知,根据大数据的产生和利用方式的不同,我们将大数据分为个体数据和整体数据,其中个体数据侧重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而整体数据侧重于其商业价值的利用。由于个体数据直接产生于个人行为,理应属于个人信息,不再赘言。那么作为整体数据存在的大数据,其法律性质为何呢?一汇编作品有的学者根据大数据“集合性的特征,以为我国法律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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