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的独立性拟制人格权研究-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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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被告的独立性拟制人格权研究本文通过现状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政诉讼制度中由于被告资格确定引发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中外经历,深化考虑,在以为行政诉讼被告具有独立性拟制人格权的基础上,试图以此对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进行更深化的研究,对现有理论进行完善,更好的维护和监督行政行为主体的行政行为,打击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关键词行政诉讼;被告;独立人格权;拟制人格权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公布,以极大的动力促使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法治化前进,并在催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多方面发挥了宏大的作用
2、。但是,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多种外部因素的存在,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即是在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时,不时出现因被告缺乏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被告变动而丧失适格当事人,诉讼要求被法院拒之门外,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丧失获得救济的资格。有鉴于此,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需要引入更适当确实认行政诉讼被告标准的理论使其愈加完善。目前学界在积极讨论建立新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标准,不少学者构成很多不乏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较适宜的观点是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具有现实意义上的独立拟制人格权。一、怎样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明确行政诉讼被告的涵义或范围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基础,通常以为行政主体即是
3、行政诉讼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涵义关于行政主体的涵义有多种观点。如胡建淼教授以为,“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本人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当行政责任、担当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姜明安教授则以为,“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作为行政法主体的组织首先指国家行政机关。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也包括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公权利组织如行业协会、社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4、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二国内外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理论的差异我国法律与国外法律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规定具有明显差异。德国法律中规定,为了到达诉讼便利这个目的,在公职人员为行使公权利而采取一定行为时,公民由于对该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一般而言被告是公权利所属的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假如没有适格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被告由公职人员所属的行政主体承当。日本法律中规定,国家作为被告时,由法务大臣作为被告,代表国家介入诉讼。假如是地方公共团体作为被告时,则由行政首长作为被告
5、,代表地方公共团体介入诉讼。日本的(行政组织法)中就规定了,“行政厅不具有权利能力,因而天经地义没有资格成为诉讼当事人,但出于诉讼的便利,在立法政策上,原则成认行政厅有被告资格。根据这条规定,仅当没有法律规定必须以行政厅作为被告的情况之下,行政主体才能作为被告介入诉讼。在英国的司法体系中,司法审查诉讼的被告是灵敏的,公共机构或者官员都可能被列为被告,其确定当事人的根据并不是当事人之间能否具有某些权利及义务关系,而是以诉讼关系作为确定标准。在司法审查中,被审查人一般是作出裁决或者被诉行为的公共机构,法院没有对被审查人作资格上的限制。三公法人概念包括独立性拟制人格权基于大陆法系理论中公法与私法分类
6、产生了公法人理论。以德国法中的公法人理论为例,其认定公法人的关键在于,某法人的权利和组织能否如此地适应于国家管理制度,以致于它全部的、综合的法律地位表现为公法性的。根据德国法规定,在私法领域中施行行为的公法人应当确定其施行的是私法行为,而不是公法行为。在这中间,应当适用的是私法,法人根据章程任命人的行为被视为法人本人的行为。当公法人有破产能力时,该公法人的董事有申请该公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义务,否则就应当对因延迟申请破产而造成的损害对债权人承当责任。从上述内容能够看出,公法人在部分情况下具有了与民事行为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类似的承当权利义务能力。能够这么讲,从公法人能承当相应权利义务能力来看,公
7、法人应当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一样,具有独立性的拟制人格权,如此才能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我国法律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应当承当责任,因而就要求行政主体具有能独立以本人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当责任能力,这与确定其具有独立的人格权相照应。二、人权、人格权以及拟制人格权的概念一人权与人格权(世界人权宣言)中讲到,“在权利方面,人人与生俱来而且始终自由与平等,非基于公共福祉不得建立社会差异。生而为人即具有权利,法律将关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精神自由、行动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加以法律明文规定开场,逐步人权的精神及理论得到人类文明的普遍认能够及法律上的认知和保护。人格与人权密不可分,人权是“人所以为人享有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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