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山东卫惹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资料:民法典之寓居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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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百六十六条寓居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知足生活寓居的需要。可知,寓居权是指对别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二、寓居权怎样设立?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寓居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寓居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寓居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寓居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寓居权登记。寓居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寓居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从以上可知,设立寓居权有两种方式:其一,书面合同形式,办理登记;其二,通过遗嘱方式设立,进行登记。三、寓居权能否转让?第三百六十九条寓居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寓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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