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工作施行意见-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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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工作施行意见各镇开发区、街道社会事务中心社会事业科、计生服务站;区各医疗单位;各镇派出所;各镇财政所: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违法生育和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实管理的通知)和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关于实行人口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施行人口出生实名登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出生医学证实)的管理,实行人口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必须由依法获得助产资格
2、的医疗机构签发。区各助产医院及其接生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责任,根据出生实名制要求,认真做好出具(出生医学证实)工作。要据实签署住院分娩孕产妇出生医学记录,运用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准确查验孕产妇居民身份证,按照身份证、寓居证暂住证等法定证件填写孕产妇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具体住址、现寓居地具体地址及其配偶有关情况、出生婴儿产次等各项记录。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的孕产妇,应在其出院前或产后三个月内提供有效证件后方可开具(出生医学证实)。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孕产妇,以及发现或怀疑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件或住址的,应在一周内报告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二、落实统计报告制度,准确把握出生人口信
3、息一加强出生统计报告工作。区各助产医院要严格遵守助产、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制度,依法向所属卫生主管部门上报登记情况,同时通过电子网络等有效途径,及时将出生医学登记有关信息上传区卫生局和区人口计生局。二区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出生医学登记及时查对出生情况,对属我区管理的育龄妇女含寓居在我区的非区户籍育龄妇女出生的婴儿,认真核实统计,查清能否符合生育政策,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对不属我区管理的育龄妇女,要在10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告知其现寓居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三各镇计生服务站和卫生院要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内非住院分娩婴儿的统计工作,减少漏报,采集的信息应及时上报所属区卫生局和区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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