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及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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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及启示(保险研究杂志)2015年第五期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医疗纠纷剧增,由此导致的医患冲突乃至群体性医闹事件时有发生。怎样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实践可资借鉴。一、国外医疗纠纷及其管理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比拟健全,但也同样存在医疗纠纷及索赔现象。2010年,德国每千名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数为24.5件;英国则更高,到达59.6件。有全球医疗环境最好之美誉的澳大利亚,也有超过2.45万名医疗系统工作人员被曝在过去的5年间,成为工作场合暴力的受害者;有超过4400名医疗系统工作人员报告称,在过去的一个财政年里成为了工作场合暴力的受害人。对医闹零容忍的美国,其
2、医学研究所1999年的报告曾透露,美国每年约有9.8万人死于可预防的医疗过失,远超过工伤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数,造成损失高达290亿美元;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也曾发生,甚至在医院发生太多起枪击事件。因美国大部分州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医疗事故责任索赔的费用从2000年起以每年10%的速度上升,平均每个裁决案件的赔偿额为100万美元,是1996年的2倍多。再如日本,1999年曾发生医疗纠纷诉讼677起,2004年为1110起;2006年,日本全国270所国立医院共发生医疗事故1300起,导致150人死亡,很多事故也曾引起纠纷。日本因医疗纠纷导致赔偿的额度则逐年增加,如医疗过失而引发的赔偿支付
3、和辩护费用,自1989年的34.82万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490万美元和1999年的630万美元,2000年医疗过失案件的总发生费用和赔偿支付是1990年的1.8倍;在1999年至2002年的高额赔偿案例中,日本医疗纠纷最高损害赔偿额到达2亿500万日元。综合考察上述国家的情形能够发现,医疗纠纷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主要是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医疗技术与医务人员有可能失误、患者期望偏高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然而,与我国现实情形不同的是,国外的医疗纠纷大多不会爆发群体性事件或直接伤害医生性命的行为,其索赔额虽高,但大多能够通过市场机制由第三方调解组织参与处理,即通过商业保险
4、机构引入责任保险制度来有序处理医患纠纷。这种机制因其中立性而更具客观性,同时也等于在医患之间筑起了一道激化冲突的防护墙。就像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样,车祸发生后,往往由保险公司出面处理,从根本上减少了车主与受害人之间的正面冲突。正是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奇效,这种保险制度才成为欧美各国当代医疗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责任险的覆盖率不仅接近100%,医疗纠纷所产生的赔付也几乎全部由保险机构承当。为进一步增加对这一机制在国外实践的了解,下文中以美、日、德三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实践为例作扼要介绍。二、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及做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国家,迄今有100多年的历史。除
5、fo罗里达州允许医生提供其他方式证实赔付能力外,美国几乎所有州的法律都强迫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这是医疗机构进行经营及医生进入医院从事诊疗活动的前提条件。美国的专业医疗责任保险公司为不同种类的医疗服务人员提供种类繁多的险种,包括医疗服务志愿者和护工等,医科实习生、实习护士也有相应的实习期责任保险。针对医院的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其赔付范围甚至包括患者之间造成的伤害损失。此外,医院或医生群体还在系统内成立有互助性质的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生公司、纽约州的医疗责任互相保险公司),以弥补商业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那部分损失。在美国,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患者及其家
6、属一般不会找医院和医生,而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详细程序是:发生医患纠纷后,经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经法院诉讼,由陪审团断定医院医生能否存在过错,再由法官判决赔偿费用,判决费用在保险合同赔偿限额内全部由保险公司支付。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下,美国医院医疗经过的每个步骤,从挂号、开药到治疗,都会有保险公司的全程介入。正因如此,无论是医院、医生,还是病人,但凡发生医疗纠纷,相比其他解决方式,美国人都更依靠于保险公司。医院与医生不会遭受巨额索赔,病人可以以顺利得到相应的赔偿。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率一般在80%以上。与保险索赔权利相对应的是,医院与医生必须承当高额的保险费
7、缴费义务。例如,从1976到2000年,因医疗纠纷的增长迅速,全美医疗责任保险的平均保险费率上升了505%,其中fo罗里达州的保险费率上升了2654%。由于保险费率的提高,医生平均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增长51%,每人年交保费高达2万美金,占医生年收入的4%10%,其中风险较大的外科、产科医生投保费用一般高达510万美金,相当于其年收入的25%50%。为了使医生免于高额的赔偿金和保险费,保障其能够正常执业,2003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该法规定了医生的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的上限为25万美元。可见,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在法律强迫下、由医院与个人承当费用且兼具自保性质的风险管
8、理制度。尽管个人缴纳高额保险费,但因医疗责任风险的保险理赔率高,且保险公司介入监督医疗诊治的全经过,确保患者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医生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进而起到了充分化解医患矛盾的作用。当然,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并不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孤立制度,它的存在与发展,还依靠于美国具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及侵权诉讼制度、医疗民事赔偿制度,以及建立有公正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医生管理的公众监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会通过税收优惠给予医疗责任保险经营者相应的优惠。三、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及其做法在日本,医疗纠纷责任的最主要形式是民事赔偿责任。其医疗民事赔偿额最低为几十万日元,最高可达2亿日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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