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法律归属与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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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法律归属与保护摘要: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保护不但有利于落实国家创新政策,鼓励企业创新及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而且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规制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加多宝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就“红罐包装装潢产生了一系列侵权纠纷案件,逐步引起人们对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法律归属与保护问题的关注。固然在各类知识产权法中都或多或少涉及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内容,但将其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范应是最理想的。我国应从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坚持“在先使用原则、仿效日本“奉献原则及引入美国“商业外观权等方面在法律上对商品包装装潢权益加以保护。关键词:“红罐之争;知名商品
2、;商品包装装潢权益;法律归属;法律保护2017年11月4日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面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原来法律条文中的第五条第(二)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修改为第六条第(一)项“别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从中能够看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用“别人有一定影响的取代了“知名,从外表上看这使得商业标识的范围得以扩张,但本质上商业标识本身的法律属性并没有发生变化,即认定标准没有产生任何本质性的差异。有人以为,“别人有一定影响的与“知名相比拟,前者的门槛和程度更低些,但二者都是一种抽象的、不准确的、非量化的表述,“别人有一定影响的和“知名都包括了较低、较高或者广泛
3、的知名度(就地域范围而言),所以二者在性质上是没有任何实际区别的。1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对加多宝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面简称“广药集团)多年以来的“红罐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做出“分享红罐的判决。本研究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施行和“红罐包装装潢案终审讯决的基础上,对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法律归属与保护问题展开进一步分析与阐述。在此需提及三点:第一,在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中,还没有关于“包装装潢权这一法律术语的表述与规定,即在法律上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独立的权利来加以界定和保护,所以本研究采用“包装装潢权益的概念;第二,由于“别人有一定影响的和
4、“知名的含义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红罐包装装潢案又是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判决的,所以在对此案进行相关分析阐述时,为了表述合理准确,还是采用“知名商品的概念;第三,本研究阐述的商品都是“别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知名商品,由于商品只要具备“别人有一定影响的或者“知名这一构成条件才可享有“包装装潢权益。一、案例引入(一)“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是我国两家大型的生产凉茶饮品的企业。这两家企业围绕凉茶品牌“王老吉所产生的纠纷持续了多年,从最开场发生的“王老吉商标案,到后来争议颇久的“广告语纠纷案及后续的“改名案,再到如今的“红罐包装装潢案,两家企业一共打了二十多起官司。在这么多起
5、官司中,加多宝公司基本上一直处于败诉状态,而此次“红罐包装装潢案的终审讯决对于加多宝集团来讲,能够算得上初次和广药集团打了个“平局。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的“红罐包装装潢案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它是迄今为止我国争议最大、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有关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案件。此案与企业间的一般包装装潢纠纷不同,它是商标“王老吉的本身所有者广药集团和商品“红罐凉茶的生产经营者加多宝公司,在合同终止后,就怎样划分、确定、保护本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而发生的众多纷争。该案的发展走向和最终审讯结果关系知名商品的商标权和包装装潢权益能否分离,即知名商品本身所包含的权益能否进一步细分为商标权、包装装潢权益等,若
6、能细分,又该怎样确定其权属。这些问题在此案判决之前都没有定论,在法律上实属空白。如今,两家企业就“红罐之争打成了“平局。这个判决结果不仅关乎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本身的利益和发展,还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讯构成了启示,具有深远的示范意义。3(二)案例三大争议焦点问题分析综观“红罐之争的始末,我们能够发现,此案主要有三大争议焦点:知名商品的认定;商标权和包装装潢权益独立性的认定;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认定。1知名商品的认定前文述及,固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将“知名商品修改为“别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但二者在本质上并没有任何区别。在“红罐包装装潢案中,广药集团辩称凉茶是因“王老吉的商标名称而知名,并非因商品
7、凉茶本身,也即其以为本案的“知名商品是附有“王老吉商标名称的凉茶。广东省高院在一审讯决中认可了广药集团的观点,以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之所以构成是基于“王老吉这一著名商标名称的影响力,最终认定“知名商品应是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凉茶,“红罐包装装潢权益亦同时归其所有。但是,若按照此判决,则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完全是基于商标名称著名与否,而无须考虑商品实际市场占有率或份额等因素,这显然不合理。市场调查显示,加多宝公司本人生产经营的、利用王泽邦后人教授的秘方配置而成的“红罐凉茶才是在市场中有着极大占有率或份额的商品4,也即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其实,本案中广药集团的观点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混淆了商标和商品。
8、本案商品凉茶之所以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喜欢,不仅仅是由于“王老吉这一商标名称,更多的是由于凉茶这一商品本身的配方和口味,消费者认可、信赖的是加多宝利用秘方自行配制生产的、运用本人设计的“红罐进行独特包装的、投入巨额资金宣传的、租用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名称进而销售的凉茶,而并非是任何标注“王老吉商标品牌名称的凉茶。法院在详细的审讯经过中,应将王老吉凉茶知名度的发展阶段(加多宝生产前和生产后)进行比照区分,这样就会发现王老吉凉茶之所以逐步在全国范围内确立知名地位,主要还是加多宝公司良好经营和宣传的功绩,但不可否认也有赖于广药集团“王老吉的商标名称和王泽邦的凉茶秘方。总的来讲,“知名商品的产生、构成、
9、发展与商标著名与否没有必然联络。2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益独立性的认定包装装潢是商品外在的美观设计,商标则是一样或类似商品之间相区别的商业性标志,它们在区分商品;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二者能否互相分离及能否独立承当起企业的商誉,学界一直没有定论。毫无疑问,商标具有独立性,其价值在于能够独立承当起企业的商誉,但包装装潢能否具有同样的独立性呢?笔者以为是能够的。在“红罐包装装潢案中,广东省高院以为,长时间地结合使用,已经使得“王老吉的商标名称与“红罐的包装装潢“无缝隙地融为一体,当消费者看到“红罐包装时,就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这一商标,此时广药集团本应享有的“王老吉商标权,已然与后来构成的“红罐
10、包装装潢权益组合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由我国相关法律加以保护。对于广东省高院的看法,本研究并不赞同。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如今“红罐包装装潢的王老吉凉茶已经给超七成的市场消费者留下了非常深入的印象5,在此种情况下,如忽然改变该包装装潢颜色,将影响一部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由此可见,“红罐包装装潢不再是仅仅依附于王老吉凉茶的普通包装,已然成为一种可识别商品;的、与商标具有类似作用的显著性标志,即使将“王老吉商标名称从罐装凉茶上隐去,市场消费者还是会购买,由于加多宝的良好经营和独特宣传已经博得了消费者的信赖。6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广药集团应享有的“王老吉商标权与加多宝公司应享有的“红罐包装装潢权益之间并没
11、有必然附属的联络,也就是讲,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益可互相分离且都能够独立承当企业的商誉。3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认定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商标权和包装装潢权益都具有独立性,那么“红罐包装装潢权益究竟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还是广药集团?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项权益的归属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断定“在先使用人和“在后使用人的商品包装装潢权益时,若“在后使用人不能够证实其使用“在先使用人商品包装装潢行为的好心,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相应处罚,此时权益无疑归属于“在先使用人。7有了“在先使用这一条的规定,那么在“红
12、罐包装装潢案中,很显然,加多宝公司是在先使用“红罐包装装潢的,广药集团则为在后使用,“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天经地义地归属加多宝公司。另外,若根据判定知识产权归属“谁创造,谁拥有的原则来认定“红罐包装装潢权益的话,那么加多宝公司是“红罐的创造设计者,该权益更应归属加多宝公司。综上所述,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但是完全否认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名称所做出的积极奉献也是不正确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讯决“分享红罐是一个“双赢的选择。二、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法律归属从法律层面上看,商品包装装潢权益应归属知识产权的法律范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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