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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对小股东的权利保护讨论 摘要在当代经济社会中,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现状堪忧。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社会及公司本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固然新(公司法)对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作出规定,但是尚存待完善之处。文章从小股东保护现状及意义、法律规范及待完善之处、权利保护的完善措施三个方面着手,讨论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及完善,并对小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方式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公司法;小股东;权利保护;完善措施一、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必要性一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资本多数决是我国企业议事、决议经过中的基本原则,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的大股东拥有较多股权,把握控制权
2、,构成“一股独大的局面,他们能够决定公司的大小事项,甚至决定公司的命运。有些大股东滥用本身拥有的权利,进行一些违法违规的活动,如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侵占公司的资金知足本人的需求、不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即以公司财产为别人进行担保、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等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更是对公司小股东权益的漠视与损害,这些都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从小股东本身的原因来讲,他们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介入率较低,不关心公司的经营事项,不积极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只关心股价的高低,放弃了本人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可能只要在公司对立股东争夺控制权时才能真正介入进来,也只要在这种时候才体现出小股东享有的表决
3、权。从公司治理的构造来看,监事会固然是由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但是这些监事会成员仍然与公司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无法完全独立行使本人的职责,监事会的一些决议还得依附于公司的管理层,由此造成监事会监督不力。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大股东把握了控制权,且小股东股权较为分散,因而被选为股东代表而成为监事会成员的时机微乎其微,小股东的监督权几乎是被无视了,能够讲,企业内部监事会的存在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1.保护小股东的权利是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公司是整个资本市场的重要构成元素,而公司发展、运营的很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中小股东的投资,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激发中小股东
4、对投资资本市场的热情,使公司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2.保护小股东权利是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的需要我国中小股东大多是工薪阶层,他们投资资本市场是为了提高本人的额外收入,而资本市场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中小股东能够接受投资损失是由于市场风险造成的这个现实,但若是损失是由于其别人为因素造成,如大股东以侵占公司资产、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小股东权益,那么小股东将会对我国资本运行失去自信心,投资积极性受挫,可能会对经济运行、对社会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因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3.保护小股东权利是公司本身发展、经营的需要小股东同大股东一样都是
5、公司的投资者,给予公司资金支持,不能由于小股东持有的股份较少而忽视其应享有的权益。若是失去了小股东的资金支持,公司将面临宏大的财务风险,公司本身的发展、经营也将面临威胁。公司承载着股东的共同利益,只要弱势的小股东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因而,维护小股东的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有利于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二、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根据与待完善之处一股东的表决回避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2、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6、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条法规规定了股东的表决回避,明确了当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与某一股东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以防止大股东不顾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以个人的意志来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左右公司的命运。这是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保护摘要在当代经济社会中,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现状堪忧。保护小股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二对股、董会决议的请求撤销权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三知情权2006年(公
7、司法)修订关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旧法增加了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这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扩大。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针对会计账簿的范围还存在疑问。这里的“会计账簿详细包括哪些内容?能否包括原始凭证等原始资料?另外,股东向谁提交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是股东会还是公司高层?提交申请后通过何种形式查阅该会计账簿?这些详细的操作程序在(公司法)中都没有规定,因而实际操作起来也有难度,股东的知情权无法落实。(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8、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一规定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指出股东有对公司经营的建议权和质询权,从另一个方面体现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大小事项进行了解,介入公司的治理。四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4条规定对下面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根据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一,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第三,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
9、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能够明确股东对于公司可能出现的损害其权益的反对决议,能够采取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方式。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小股东充分行使了本人的知情权,了解了公司经营状况及重要决议的基础上的。另外,60日的期限能否过长,在这60日内,企业做出的决议是暂时搁置不执行还是先行执行等待法院判决撤销呢,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若是搁置不理,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但若是先行执行,假如该决议确实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等到诉讼终结再处理股权,此时对股东的权益造成的损害怎样弥补,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详细、不完善的。另外,针对股权收购之后,收购的股权该做怎样处理,是将其重新分配给其他股东,由其他股东购入
10、还是作为公司的减资,法律也没有规定。五股东提案权(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条明确了公司的小股东有权就公司的经营事项等提出本人的提案,用这种方式来参加公司的治理,以比拟主动的方式来保护本人的权益。六累计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一样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能够集
11、中使用,最终按累计投票的多少进行排序决定董事、监事的人选。这是对“资本多数决制度的突破。在资本多数决制度下,大股东占有绝对的优势,而小股东则基本没有话语权,其所推选的董事、监事几乎没有可能入选。而累计投票制则提高了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加了中小股东推荐的候选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时机。但是,累计投票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适用范围过窄。根据法律规定,累计投票制只适用于选举董事、监事,在其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中无法适用,小股东的话语权只是在一个小范围内有了提升。其次,(公司法)规定“能够实行累积投票制,不具有强迫性,若是公司中大股东躲避了这一项制度,照旧采取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法,则这一项规定的
12、存在是可有可无的。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损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本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条规定明确了小股东保护本人权益的司法救济权。但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只要在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起诉时才能适用,限制了股东救济权的行使。另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股东提起诉讼的门槛较高,要求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
13、权提起诉讼。固然提高门槛有助于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但是相较于维护小股东的权益,还是后者更有意义。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股东提起诉讼需要承当主张公司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来讲,其还要承当败诉的风险,这可能会打击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性,不利于对其权益的保护。八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对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而损害其权益的董事、高管能够直接提起诉讼,这是股东行使对本人权利的救济权。但是(公司法
14、)对于股东的损害赔偿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还是法律的空白区。九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明确了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有权请求解散公司,关于是单独持有还是合计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做出了解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均可,若是单独持有显然小股东想要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门槛过高。但是由于有些大股东,损害了小股东的知情权,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就无法提起请求解散公司的
15、诉讼。三、对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完善措施一唤醒小股东投资者意识,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大部分小股东投资只是为了获取额外的收入,并没有意识到本人是投资者,也有权利介入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正是小股东对本人权利的不了解与忽视的心态,导致大股东漠视小股东的权益,继而损害其合法的权益。因而,笔者以为,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第一步就是唤醒小股东的投资者意识,加大对(公司法)、对股东应有权利的宣传力度,使股东正确认识本身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的身份,了解、重视本人的权利,积极行使本人的权利,积极地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二扩大小股东知情权范围知情权是股东介入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股东只要行使知情权,准确了解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才
16、有可能准确行使其他权利,介入到公司的经营中去。2006年的(公司法)修订就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但是对详细的知情权怎样行使还是没有明确的规定,限制了股东权利的行使。笔者以为,针对知情权还需完善详细操作方法,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三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完善表决制度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控制公司各项大小事务,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笔者以为,应当扩大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将这一制度运用到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中,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另外,完善表决回避制度,对于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受该股东控制的其他股东,不能介入到股东大会的表决中。四完
17、善股份回购制度相关规定(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制度做了比拟细化的规定,包括股东能够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退出公司的各种情形,但是正如上文阐述的那样,股东与公司协商的时间能否合理以及协议期间公司决议怎样处理以及公司收购后的股份作何处理仍没有明确规定,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来讲是一个隐患。因而,笔者以为,我国立法应对(公司法)中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的操作程序做具体的规定,以降低小股东权益在这一环节中遭到损害的风险。五完善公司法关于股东提起诉讼、公司解散的详细规定股东提起诉讼包括股东直接对董事、高管的提起的诉讼以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是赋予股东在本人权益受损害时的司法救济权。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能够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同样是为小股东提供了维护本人权益的途径。小股东能够用诉讼的方式对公司管理人员构成一个有效的监督。但是(公司法)中关于诉讼的规定,例如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费用的承当等详细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够完善,可能会限制小股东权利的行使。因而,有必要完善公司法关于股东提起诉讼、公司解散的详细规定,为小股东的维权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根据。四、结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企业本身的经营发展都有重要的影响,因而,尽快完善我国公司法对于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