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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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2014年第三期一、地方性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面对目前大庆地区生态关系恶化的严峻形势,环境资源保护仅依靠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教育手段已经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只要通过严格规范的立法手段才能遏制当前日趋严重的毁坏形势,制止毁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发生。针对大庆这座资源型城市目前环境资源的毁坏程度,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固然积极采取保护措施,但由于环保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于一些毁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无法可依,且在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共鸣下很多毁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被“执法不严。这两种情况导致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且现有的环保法律规范本
2、身就存在一定缺陷,难以实现立法的根本目的。主要表现为:一生态环境法制观念不健全对于大庆这座资源型城市来讲,油田资源开发是整个城市经济发展的支柱所在,是以资源开发为主线还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就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性及紧迫性,但目前主动积极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制观念尚为淡薄,没有认识到生态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必然关系,客观上仍然表现为为维持局部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不惜以毁坏生态资源环境为代价,只着眼眼前利益,没有兼顾长远利益的目光,漠视毁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不能以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开发之间的关系。为了追求GDP,急功近利,完全忽视生态资源环境的
3、毁坏,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上不能兼顾。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思想,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漠视生态和社会效益,导致生态脆弱区仍然脆弱、生态良好区不再良好,进而导致大庆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二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缺失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制定经过中侧重于污染防治,在其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没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制度和原则,缺乏对毁坏自然资源的违背法律规范行为的规定,即便在个别法律规范中有体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意图,也是仅限于生态资源的利用,缺乏详细的、能够直接适用的保护条款。现有的环境资源立法中,大多是采取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为立法主体,部门单行性法规为立法表现形式,我国矿产、草原
4、、渔业、林业、农业等资源保护职能部门根据其所负责的资源类型分类对环境资源进行监督管理,这些职能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侧重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容易陷入轻环境效益、重经济效益,轻资源保护、重开发利用,轻整体全局利益、重部门局部利益的误区,进而加剧了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无偿占用且浪费严重。三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环保执行力度不够生态环境系统本是一个有机整体,但根据我国目前的环保立法体系,立法主体主要由各资源保护职能部门根据资源分类对其施行监督管理,造成部门体制混杂、执法气力分散、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部门权威不高等现象。这些资源保护部门职能权限重复穿插,因各自负责的业务不同而构成各自独
5、立的利益主体,互相争夺对各自有利益的审查批复、发放证件、收费处罚等相关权限,对本身没有利益的便无人问津,人为造成很多工作漏洞,一旦出现环保问题相互推诿扯皮,社会群众难以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相关环保部门,这使得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没有到达预期效果。二、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统领地方性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一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制理念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决定着将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潜力,人类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所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因而,以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意识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今后法治发展的方向,其摒弃了传统的以眼前利益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在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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