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执法机制改革推进考虑-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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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保执法机制改革推进考虑摘要:针对河长制湖长制着眼生态河湖治理中的权利配置和制度耦合方面的失衡之处,要树立更长远、稳定的发展战略,完善配套制度。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厘清改革后的制度脉络,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助力江苏省水利当代化建设。关键词:江苏省;生态环保执法;权利配置;制度耦合江苏是长江中下游平原上的一片沃土。作为冲积平原的下游地区,江苏有限的土地面积要承受宏大的洪水下泄量。与此同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河湖水域被肆意侵占、水质恶化、水的使用价值降低等问题日益明显。河湖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江苏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推进水环境联合执法并怎样进行有效防控已经构成挑
2、战。目前国内针对生态河湖保护权利分配和制度耦合的相关研究比拟少见,大部分学者都是从地域划分、深化河湖长制、技术层面、各区域间措施互相借鉴等角度进行研究与讨论,比方通过污染治理现状对区域水环境问题与治理对策进行反向考量;怎样采取多方式调整权利配置领域的原有局面,构成较为完备的权利配置机制。从地域划分角度来讲,如屠慧林、邱安民等学者侧重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为重点,强化水政监察队伍的基础建设与后期发展,集中各部门的水行政执法职能,进而施行联合执法,提高水行政执法效率。从深化河湖长制及有关方面加紧落实的措施来看,如李雪等学者以为“河湖长制是党政负责人主导下的流域协同治理制度,是基
3、于环境管理体制之缺乏而创设的水环境治理制度,具有明显的问题应对特征。从技术层面来看,耿世洲、江川等学者以为目前河长制以及相应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照旧存在并将延续很长一段时间,技术发展就显得非常急需。从各区域间措施互相借鉴的角度来看,喻君杰等学者以为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河长制的推行必将融入我国生态河湖治理的大框架中,成为生态治理的一项有效手段与措施。以上研究角度切入点都比拟单一,并未就河湖治理中的权利配置与相关配套制度问题进行深度研究。河湖生态治理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方法研究权利配置的详细方式。因而厘清权利配置现状,探寻相关配套制度的耦合与失衡之处,进一步改善执法体制,能够为江苏
4、水利当代化建设添砖加瓦。一、“九龙治水江苏省生态环保执法机制中的权利失衡2016年,具有重大意义的(江苏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施行方案)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先后出台,助力江苏省落实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省稳扎稳打,逐步推进生态环保制度改革,力求建成江苏特色鲜明的生态环保制度体系,努力缓解“九龙治水、分散执法的环保困局。经过前期研究,发如今权利配置领域照旧存在下面问题:1.江苏省生态环保执法机制中的权利配置现状江苏省大力推动经济转型,重视省内生态河湖建设,相继出台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省内开展机构改革。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职责
5、包含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省太湖办、省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的职能和职责,原省国土厅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原省水利厅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委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原省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江苏省机构改革重新整合组建成立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2.江苏省生态环保执法机制中的权利失衡问题生态环保执法权现阶段主要有配置标准不明确、配置形式不科学、执法权配置中监督制约缺乏等问题,同时法律受权与现实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致使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仍未到达最佳状态。1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标准不明确在改革经过中,固然环保部门职能在
6、不断调整以及业务分工在不断细化,但是该标准仍然不明确、不详细,我国多数地区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缺乏总体、统一、详细的标准。现阶段,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标准不明确会产生如下问题:一是环保部门内设机构数量的增加;二是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职责不明,各内设机构之间存在职能重叠。2执法权配置形式不科学现阶段,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的编制采取“行政编制+事业单位编制的混合形式。在上述混合形式下,环保部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并未实现分离,同一内设机构决策权与执行权行使的情形仍然无法避免。由此导致的决策缺乏中立性问题在江苏省机构体系建设中弊端尤其明显。便于决策后执行、对本部门利益影响较小的方
7、案往往最后得以选中,这实际上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与执法权配置的初衷不符。3执法权配置中的监督制约缺乏我国一般将权利制约监督形式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其中国家监督又称法定监督,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又称非法定监督,包括执政党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等。我国现阶段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仍然存在监督制约缺乏的问题:第一是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中决策权与执行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第二是我国环保部门内部仍然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环境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较弱。第三是我国现阶段的环境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公众及社会群体介入机制不健全,导致
8、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监督效率较低。二、江苏省生态环保执法机制中的制度缺陷1.江苏省生态环保执法机制中的制度现状1河长制湖长制的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把河湖流域水环境治理的责任赋予各级党政负责人,是我国在治理水环境问题上的创新之举。在河长制湖长制下,河湖长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河湖的管护工作。通过建立这一制度,旨在充分运用党委、政府负责人的政治和行政资源优势,对水环境管理中职能部门的环境权利进行整合。河长制湖长制通过党政主导下的跨部门协同治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省级行政区域内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因权利分割而出现的协作配合缺乏的问题。但是,由于河湖水资源具有流动性,对于流域上下游
9、水环境的综合治理,还需要依靠跨省界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以及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配套制度的施行。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8月30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施行方案),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解决企业制造污染,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害,政府无力管控,只好为企业所制造的污染买单的窘境,并采用民事诉讼的手段使责任人承当本身所造成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施行方案加强了生态环境审讯的专业化程度,完善了赔偿权利人开展协商和诉讼工作的程序,明确省级、市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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