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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困难与策略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一般司法鉴定,鉴定人根据专门的知识就能完成对鉴定材料的检验和鉴定工作。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专业性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混合在一起,既需要对鉴定事项的专业性问题做出断定,又涉及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选择。二、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加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实践中,大多数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鉴定的依靠性过强,导致工程造价鉴定人员行使部分审讯权利,引发了众多法律问题。一专门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目前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关于一般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涉及的法律主
2、要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至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23条等规定。上述规定解决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起鉴定的主体、鉴定范围、承当鉴定的机构,以及鉴定机构应遵守的一般程序等问题,但是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殊性问题,显得施行根据过于分散,详细条文不具有实际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完善。二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准入、能力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对一般司法鉴定,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建立完善的鉴定体制,而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管理形式,我国目前情况是分头管理,缺乏合理准入机制和有效监管。鉴定机
3、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建设主管部门,而能否被选入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则由有关法院予以确定。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按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二级,同时规定了其业务范围包括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现行管理形式没有考虑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特殊性。鉴定人员除了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的一般能力外,还应当把握司法鉴定制度,解决纠纷的能力,不然,可能将一个复杂案件,选中一个缺乏相应能力的鉴定单位执行鉴定工作,造成鉴定经过持久,影响当事人权益的事情发生。三鉴定经过中,鉴定人代行审讯权问题由于法官对鉴定结论的依靠性过强,而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对
4、于法律适用问题缺乏全面的法律指导,导致工程造价鉴定人员行使部分审讯权利现象,主要表如今下面同几个方面。1.鉴定经过中,未能适用合同约定优先原则。鉴定人员在鉴定经过中,在定额规定与合同约定冲突时,优先采用定额规定。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从前苏联对工程造价管理引进定额管理制度,与当时计划经济相适应,定额属于国家定价形式,具有强迫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工程造价越来越多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形式确立,此时,定额体系只起到指导作用,定额的效力由工程承发包双方选择决定。但在实践中,仍然有些人错误地以为,定额就是法律,合同条款约定与定额不一致应以定额为准。造成工程造价当事人不认同鉴定结果。2.鉴定经
5、过中,对鉴定范围和鉴定材料自行做出判定和取舍。造价鉴定资料能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关联性,依法属于法院审讯权,但鉴定机构经常直接认定哪些鉴定资料有效,哪些无效。三、完善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的对策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应考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完善各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有法可依。一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1.多部门管理的现实条件下,确立主导部门,建议由省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考核。2.建立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度。3.建立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准入制度。4.明确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细化鉴定机构法律责任及追查程序。二确立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前,法院应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应严格根据举证期限的规定,对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以后需要提交鉴定单位的材料进行质证,然后审讯庭根据质证情况对本案能否应当进行造价鉴定,需要鉴定的工程范围,合同计价条款的采纳,重要证据材料的取舍做出断定,并将断定结果提交工程造价鉴定单位。工程造价鉴定单位只进行技术性计算、不得对证据材料进行法律评判,不得在鉴定经过中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在鉴定经过中以为需要对证据材料做出评判时,应提交审讯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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