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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考虑摘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事前防备、事中控制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由内部法务或外聘法律参谋详细负责,同时须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内构成全员介入、共担责任的机制。企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并有可能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在法律运作经过中因某种不规范行为产生的,发生对企业不利法律后果的负面可能性。类型化分析有助于有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施行。企业管理者应当逐步养成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讲伦理的涉法思维形式。关键词法律风险;企业管理;法律意识笔者作为兼职律师,长期担任某著名台企在大陆多家子公司的常年法律参谋。日常业务中,被咨询最多的问题,是某宗交易、某份合同、某项商
2、务决策能否存在法律风险。个案提供法律意见之外,感觉关于法律风险,还有一些共性问题需要沟通,但限于时间总是难以深化。最近应邀配合母公司专职法务,对业务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管理培训。这使我有时机对法律风险管理稍作务虚考虑,构成下面文字,与读者共享。一、法律参谋和企业法律风险的关系对此问题,并非所有的管理者和法律参谋都能准确把握。平常经常被不太了解法律的商界朋友问到这样一个问题:请律师就是托他帮助打官司吧?我一般会这样回答:律师当然会打官司,就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出庭并不是律师唯一的或者主要的工作;好的律师不仅要在必须走上法庭时尽量帮助客户博得诉讼,而且应该通过其日常服务,帮助客户尽量“避免走上法庭。诚
3、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并非某一神秘的事物,而是一种著名的职业。我们研究在法官面前想要得到什么,或者向别人做出建议,使其避免走上法庭。因而,对于法律参谋与企业法律风险的关系可如下讲明:第一,企业法律参谋的主要职能是法律风险管理;第二,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事前防备、事中控制为主,事后弥补为辅,尤其应当强调事前的法律风险防备。为了实现前述目的,企业法律参谋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受托审查合同。合同是沟通企业与交易伙伴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方如劳动者的桥梁,它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可以能引入法律风险。把守好合同桥梁,就有可能防备绝大多数的企业法律风险发展成为法律危机、避免绝大多数的诉讼。一个企
4、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并不主要取决于其能否博得诉讼,而是主要取决于能否通过一系列管理能力的提升,避免纠纷发生、避免纠纷升级为诉讼,进而将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化解为可控制的管理成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由企业法律参谋,即内部法务或/及外聘律师详细负责。此外,还需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的框架内,构成全员介入、共担责任的机制。正如(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指出: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介入并承当相关责任,其中十分包括企业专职的法律管理部门或人员;各方人员宜分工负责,以构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二、认识企业法律风险在这部分中,先从“是什么和“
5、不是什么两个角度初步认识法律风险,然后讨论管理者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问题,最后归纳法律风险的属性及其定义。一企业法律风险是什么在不同的语境下,言讲者使用企业法律风险术语,所欲表达含义可能有三种:第一,因企业涉法行为产生的风险,例如合同订立不规范可能导致权利难以实现、承受过重乃至完全不具可行性的义务、遭遇对方违约却无法索赔,或因约定不明导致合同解释歧义。第二,法律的不确定性导致难以实现预期的正面效果,例如法院向当事人提示的“民事诉讼风险,就是指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不当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其本质是企业在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不确定性。第三,承当
6、法律责任,即由于企业未能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依法、依约应当承当的不利法律后果。二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什么认识法律风险,需要消除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建立下面几种理念:理念一,本人不违法,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很多管理者把法律风险简单等同于违法风险,误以为只要企业不违法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问题是,本人不违法却仍有可能遭到违法者损害。而且这种误解系基于一个假设的前提,即企业经营中的所有问题都能从法条中找到明确且固定的答案,真实情况则是,当前我国仍处在转型期,法律变动频繁,而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很多偶尔性和非理性因素,因而除了违法风险之外,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同样是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的。理念二,本人不承当责
7、任,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因违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必须承当法律责任,确实是最为常见和严重的法律风险,但是本人一方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未生效、可撤销变更,可能由于合同中被对方植入免责条款而成为一纸空文,还有可能由于异议除斥期间届满、时效经过以及程序原因此落空。更何况理性的商人都不希望卷入纠纷诉讼或仲裁,纠纷本身就是对商业利益的损害,需要动用珍贵的资源加以应对,因此就是一种法律风险。理念三,尚未发生法律危机,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关于何谓企业危机,有很多观点。例如:危机是指会给组织声誉或信誉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和活动,典型情形是失去或将要失去控制,该定义指出危机的损害性尤其是声誉、信誉等无形损害和失控
8、性。又如,危机是指会引起潜在负面影响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大事件,其可能对组织及其员工、产品、服务、资产和声誉造成宏大影响,该定义强调危机损害的广泛性和潜在性。再如,危机是指事态已经发展到无法控制的程度,一旦发生危机则时间因素非常关键,危机管理的任务是尽量把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争取重新控制,该定义能够视为对危机应对的好心忠告。综合以上危机定义,能够将法律危机理解为业已发生的法律风险事故,即由于内外环境引发的,对企业具有立即且严重威胁的法律事件。法律风险和法律危机好像硬币的两面:尚未爆发的法律危机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失控转化为法律危机,而法律危机假如得不到有效控制,则构成愈加严重的法律风险。可见,法
9、律风险是法律危机的诱因,但是并非所有的法律风险都会导致法律危机。显性的法律风险容易识别,通过积极管控,向法律危机转化的可能性反而较小;而隐性的尤其是隐藏较深的法律风险往往被忽视,转化为法律危机的可能性反而较大,应作为管理的重点。三关于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限于篇幅,这里只建议企业管理者十分关注下面两点:第一,企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企业的英文Enterprise,原意是艰巨或带冒险性的事业;合资企业的英文JointVenture,原意则是共同冒险。因而,企业经营乃是冒险家的事业,商业活动无处无时无风险,其中就包括法律风险。以上道理特别粗浅,为何还需强调?原因就在于文化差异。国人避讳议论危机和风险,而西
10、方人士固然也有某些语言禁忌例如避讳13,但在行为上却不回避风险和风险管理。国人信奉“人之初、性本善,而在西方人士眼里,人在自然状态下相互处于战争状态,人对人是狼霍布斯语,所以才需引入法律和契约控制人的欲望、贪心和邪恶。以上文化差异导致中外人士对本身、自然、经济、社会、政治、伦理等各种问题的看法不同,其中包括对企业法律风险的不同态度。第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转化为个人法律风险。此处的个人,既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业经理人,也包括普通层级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假如不考虑公司人格否认等特殊情况,则在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企业法律风险向股东的传导遭到有限责任的屏蔽
11、。还是在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后果和责任归于企业,个人虽有声誉、职业生涯等风险,但不会直接暴露于法律风险。但是仍然会有一些例外情形,企业违法行为可能被同时认定为个人违法行为,管理人员须依法承当个人责任。以职业经理人为例,在违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守法及遵守公司章程义务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其个人须承当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因而即使是出于降低个人法律风险考量,企业管理人员也应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四法律风险的属性及其定义对于法律风险的属性,可作如下归纳:第一,法律风险与法律运作经过密切相关。法律运作包括法律创制包括法律的立、改、废和法律施行执法、司法、守法。企业法律风险不仅与企业
12、本身及其员工的行为有关,而且与公权利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行为密切相关。第二,法律风险主要根源于不规范行为。不规范行为的主体,既可能是本企业及其员工,可以能是交易对方,还可能是公权利机关和第三人。不规范行为可能表现为违法、违约、违规,违规包括违背交易惯例、管理规章、善良管理人标准等。违背商业伦理,固然并不必然导致法律风险,但是假如违背的是已被法律化了的伦理规范例如商业诚信,同样会面临法律风险。第三,法律风险是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性,所以才经常被人们忽视,进而导致现实的法律危机,但在法律风险意识较强的企业及管理者那里,却能够通过审慎的风险管理,得到有效的识别、评估、防备和化解。第
13、四,法律风险是主体不希望其发生的负面法律后果。假如企业经过对成本、收益、时机、风险进行充分理性的权衡考量,追求某种法律状态的发生,该企业实际是在进行某种法律博弈,当那种状态实际发生时,不应被视为法律危机。当然,无论这种刻意追求的、虚张声势的法律博弈曾有某面临群体性劳动纠纷的知名台企,状告报道相关事件的记者损害声誉权结果怎样,企业都有可能面临公众形象进一步受损的风险。总体而言,法律博弈弊大于利,不值得提倡。综合以上分析,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运作经过中因某种不规范行为而产生的,发生对企业不利法律后果的负面可能性。三、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对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有助于有针对性对企业法律风
14、险进行有效管理。一显性法律风险与隐性法律风险对于显性法律风险,例如交易伙伴的违约风险、税务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即便不借助法务人员的专业判定,普通业务人员可以以识别和评估,至于风险控制能否需要得到法务协助,则可视情况而定。而隐性法律风险较为隐蔽,识别、评估难度较大,需要法务提供专业意见。但是显性和隐性的区分是相对的,企业之间实力、背景和文化不同,其管理者和员工素质也有差距,同样的法律风险,对这个企业是显性的,对那个企业则可能是隐性的。此外,不同资历和执业经历的法务人员对法律风险的认知水平也会参差不齐,既取决于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商务素养,也与其诚信、勤勉等职业伦理水准密切相关。考虑到成本节约和时
15、间稀缺,企业法律参谋尤其是外聘律师,不可能事无巨细统揽所有法律风险的管理,其工作重点一般集中于隐性法律风险管理,以及在法律危机发生时负责应对。对于显性风险,法律参谋的作用主要体如今为企业详细业务部门及人员提供指导、协助。这里建议管理者避免两个认识误区。误区之一,是以为法律参谋的作用只是处理显性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危机事件,碰到费事和官司才想到请教律师,平常不希望律师“找费事。其次是由于律师的日常工作,显性和隐性的法律风险都得到有效管控,企业一段时间处于“无讼状态,进而意识不到法律参谋的价值,反倒渐渐忽视这项基础性管理职能。二静态法律风险和动态法律风险静态法律风险,是指外部法律环境没有变化或是变化不
16、大,却因主体本身行为失范而构成的法律风险。对于静态风险,通过强化法务管理,规范行为方式,能够较好地起到风险防备化解效果。动态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较大变化导致的法律风险。对于此类风险,一般首先想到的是其狭义,即法律规范本身的变化。当前我国法律变动性较大,这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经营环境,但此类风险并非如想象的那样难以管理。在时际法冲突方面,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不少新法在施行前规定有过渡期如内外企所得税合并前给原有外企规定了5年过渡期,对企业及公众影响较大的法律,从公布到施行一般都会给足准备时间。所以企业只要在法律参谋的协助下,对法律规范的变动给予足够重视并采取应对措施,完全能够沉着应
17、对狭义的法律变化。值得关注的是两类特殊法律变化。一是司法解释变化。在我国,司法解释已然成为事实上的法律渊源法律形式,而且还是对司法裁判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都会导致人们必须对既有事实和社会关系做出重新评估、对行为形式做出相应调整,动态风险由此而生。二是指导案例的变化。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级法院的裁判先例对下级法院历来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从201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场施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与立法修订本身相比,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变化愈加频繁,这就给法律风险的识别、
18、评估、防备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三民事、行政、刑事、宪法风险第一,民事法律风险。涉及民事含商事领域不确定的负面后果,包括权利受损,救济权丧失,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承当违约、侵权责任,等等。民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抵触,当事人能够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充分协商,所议定的交易条件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因而企业完全能够通过合同约定,对民事风险实现有效的躲避和管控。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合同约定对于法律风险管理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中,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调整资源配置和产品分配,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交易主体通过合同约定构成交易细节秩序。(合同法)不会为当事人设定
19、详细的交易条件,企业应充分利用合同法赋予的意思自治权利,与交易对象充分协商,尽量对交易细节做出详细、详尽、明确、符合特定交易目的的个性化约定。订立合同的目的无外乎两点:一是固定当事人业已达成一致的交易条件;二是锁定各方的利益平衡点。合同文本若是过于简约,或者知足于下载套用范本格式,往往造成语焉不详,难以实现订约目的,且容易诱发履约中的扯皮赖账,导致合同纠纷。而且由于司法腐败客观存在,此类合同也会给裁判不公提供可乘之机。当然,也应避免长篇大论却条理不清、歧义百出的合同,这同样也会给履约带来困扰和风险。第二,行政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属于私法风险,与此相比,行政、刑事、宪法风险都属于公法风险,主要
20、涉及强迫性规范,企业难以通过合同约定加以躲避。行政法律风险有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由于违背法律可能承当行政责任;另一种是企业遭受行政机关的违法损害。管理行政法律风险,应在商务决策中引入行政合法性评估,防患于未然。其次是在行政风险事故实际发生后,企业应视情形充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时寻求权利救济。在行政法领域,十分强调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即便实体合法,但假如程序违法,法院仍应判决撤销。此外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根据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而言特别有利。但是毋庸讳言,由于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讯权还远未真正实现,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
21、仍然很低,这是企业在现阶段不得不面对现实环境,需要将其纳入决策考量。第三,刑事法律风险。这是一类十分严重的违法风险,即企业或/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面临刑罚处罚。在刑法领域,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受罚,认定犯罪必须符合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在罪与非罪的两可之间疑罪从无,因而在企业法律参谋的帮助下,刑事法律风险是一类相对而言容易识别、评估、管控的风险。然而刑事法律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损失难以弥补,因而十分提醒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强化刑事风险意识,远离刑事责任红线。第四,宪法风险。在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尚不具备直接的“可诉性,但是不排除法
22、院将涉及宪法的纠纷界定为普通法律的纠纷,予以立案审理。无论能否导致法律诉讼,在公民权利觉悟和自媒体高度发展的时代,一旦涉嫌损害别人的宪法公民权,例如平等权在劳动关系上表现为平等就业权,企业的公众形象必将遭到严重损害。四国内法律风险和跨国法律风险国内法律风险的管理相对简单,但是也不尽然。异地商业交易仍会面临地方法规冲突、地方保护、法律环境差异等困扰,不同程度地增加风险管理难度。跨国跨地区法律风险的管理难度主要体如今: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可能适用外国公法、私法或统一实体法;涉及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涉及诉讼或仲裁管辖的冲突;涉及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涉及法律文化传统冲突;处理跨国法律事
23、务的成本较大。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法律风险与跨国法律风险的区别是相对的,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在通常以为“纯国内的业务中被牵扯进跨国诉讼的情形并不罕见。例如2004年11月发生在包头的东航MU5210号航班空难,航空公司、遇难者除一名印尼乘客外、事故地点、航线都在中国国内,却被遇难者家属以事故飞机发动机系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生产、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及东航在美国均有营业活动为由,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的“长臂管辖条款而诉至美国加州法院。五外部法律风险与内部法律风险前者因企业之外的社会、政策、法律环境等因素引发;后者因企业内部决策、经营、管理等因素引发。外部风险相对较难控制,但是企业仍可根据本身情况
24、和需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影响立法进程,或在可能的情况下“用脚投票。无论外部或是内部法律风险,企业都能够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加以管控化解。例如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企业HR管理普遍面临法律环境的重大变化,有的企业将其作为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契机,而有不少企业却发生严重的劳动冲突,甚至升级为公共事件。又例如,同样面对诚信缺失、道德溃败的外部环境,有的企业屡屡受骗受骗,而有的企业则借助有效的信誉风险和法务管理,始终保持安全运营。六违约风险与侵权风险违约风险存在于生效合同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效、被撤销、未生效都谈不上违约,但是有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违约不以成心或过失为前提
25、,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又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和抗辩权,就必须承当违约责任。对企业而言,产品责任、环境责任、安全责任是三类最常见的侵权风险。侵权风险属于法定之债,绝大多数的侵权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也有例外,当事人之间存在在先合同关系,但在损害发生时,受害方既能够选择以违约案由起诉,可以以选择以侵权案由如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起诉。违约和侵权所须承当的都是民事责任,其共同特点是补偿性,除非法律例如(消费者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另有十分规定,民事责任一般不具有惩罚性。不同之处在于,对于违约风险,行为人能够在不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而且即使在合同中没
26、有约定,承当违约赔偿也遭到违约者可预见性、守约方减损义务的限制,而这些限制在侵权责任领域是不被认可的。建议企业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在合同中合理限制本人的责任。当然,格式合同中免除本人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此外,法律也会对某些特殊免责条款的生效规定一定的条件,例如(保险法)中对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讲明义务的规定。四、企业应该怎样对待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伴随企业经营的全经过,唯有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将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及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企业所能合理承受的范围。就此问题,笔者对企业管理者提出了几点建议:一面对法律风险企业应持正确的心态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曾经(中国100强企
27、业法律风险报告),风险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分别是:联想联想97分,TCL93分,海尔83分,中海油71分,中粮集团68分。路伟所北京办事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律师评价:分值越高,意味着风险越大,但并不是对企业本身的积极或消极评价。可见,法律风险并非“坏企业的专利,那些经营良好的企业同样面临、甚至更会面临风险。企业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应该树立法律风险可知、可防、可控的观念,同时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正如GE前CEO杰克.韦尔奇所讲:“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其他风险一样对待管理法律风险。二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专业工作法律事务是历史最悠久的职业之一。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
28、应对能力确有高下之分,取决于个体对于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以及在长期法律实践中构成的经历。仅以法务人员使用的法律职业语言法言法语为例,法律语言的含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下文,而且有约定俗称的特定用法,对语言的理解又影响到法条的解释,“以法律为准绳并非如非法律从业人员所理解的查找百度那么简单,律师所做的更多是怎样准确理解和阐释法律条文的内在含义。因而,企业法务人员的适宜人选,“应该具有很好的判定力,他们有一些不可言喻的慎重、超然、想象和常识的混合,这种能力一定建立在法律训练、资料拥有、经历养成和勤勉忠实的基础之上。作为一名长期担任企业法律参谋的律师,笔者希望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对法务人员特有的保守、慎重,
29、甚至是“迂腐给予宽容和理解,由于这是他们的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使然;希望将法务人员提出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见纳入商务决策的考量之中。专业的法律意见,不仅不会阻碍正常的商业经营,反而能使其愈加安全顺畅。三正确对待企业法律纠纷首先,预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纠纷发生,并且针对可能的纠纷设置防火墙。其次,假如不幸发生了纠纷,优先考虑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等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ADR解决纠纷,毕竟以裁判方式解决纠纷成本太高。再次,假如以ADR方式仍然不能解决商务纠纷,也尽可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当然前提是预先在商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方式,并且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最后,假如不得不面对诉讼,与法务配合应对,并注意相关诉
30、讼风险。四企业管理人员应逐步养成涉法思维形式思维方式影响行为方式。法律人的职业行为形式之所以与众不同,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他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对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中国律师)前主编刘桂明先生曾有如下总结:逻辑思维;逆向思维;程序思维;规则思维;民主思维;权利思维;证据思维;平等思维;救济思维;公平思维。术业有专攻,不可能苛求企业管理者以及业务人员完全像法律人那样的思维,但是他们假如能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所了解,或者更进一步,假如能够尝试着除了商业思维之外,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将会非常有助于与法务人员密切配合,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水准。下面是五点详细建议:第一,讲法律。处理涉法业务,
31、首先应当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也就是具备规则意识。即使以为某项法律规定不合情理,在未经修改废止之前,仍须遵守执行。有可能某项下位法与上位法不符,也只能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有关机关审查,尽量避免直接挑战现行规定。第二,讲证据。处理涉法业务,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在法律人看来,所谓事实并不必然等同于客观事实,而是指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一定的证据规则,由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证实了的法律事实。与讲证据相关,这里十分强调纸质书面合同的意义。(合同法)固然成认口头合同、其他合同的合法性,也成认数据电文具有书面效力,但是非书面合同的可靠性远不及书面合同,数据电文在证据固定、签名识别等方面
32、也有众多不确定性,因而从减小法律风险角度考虑,在订立商务合同时十分推荐采用传统的纸质书面形式。第三,讲程序。程序是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和途径。当代法治社会十分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有“程序是法律的生命之讲。例如谈及司法公正,首先强调的是程序公正。又如行政行为,尽管实体或许正确,但假如程序违法也会被法院撤销。受此启发,在企业HR管理中也应引入程序思维,在劳动纠纷处理中,但凡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HR作业,例如企业因劳动者违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对员工的处分程序能否合法、能否符合自然公正,往往成为裁判者能否支持企业主张的关键考量。第四,讲法理。法官处理法律
33、纠纷,不仅要求结论正确,而且必须经过充分的法律论证,裁判理由必须公开,并且有法律根据的、具有法律上的讲服力。讲法理还意味着在法治社会中,不仅强调规则之治,法律至上,而且强调规则本身是良法,符合民主、平等、公平、保护权利、为权利提供救济等价值目的,即所谓良法之治。现代企业中国企业有幸在一个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环境下经营发展,理应主动适应这一法治环境,对本人的行为形式进行相应调整。第五,讲伦理。对企业而言,就是讲商业伦理,其本质是企业经营不仅应当顾及股东利益,而且必须顾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底线是不能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讲求商业伦理,不仅是商业伦理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要求,由于公序良俗就是一个民商法原则,企业行为能否符合商业伦理,不仅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评价,而且会影响裁判者对是非曲折的评判,最终对企业商业利益产生影响。参考文献: 1美杰弗里.R.卡波尼格罗危机参谋北京:中国三峡出版社2001 2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武危机管理面对突发事件的抉择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 4江山权威律师事务所报告:中国百强企业法律风险法人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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