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技术措施(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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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技术措施摘要:近年来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转基因作物新品种领域的知识产权技术措施终止子技术。该技术的保障措施相较于传统知识产权措施更为迅速和有效,因此得到了诸多大型生物农业公司支持,但同时由于其对生态安全造成风险、对农民权造成剥夺,它又被世界各国广泛反对和排挤。本文主要从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技术的保障措施、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弊端出发,分析我国当下应当怎样正确对待该技术。关键词:终止子技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专利权;植物品种权;技术措施一、终止子技术的出现商业育种时展到20世纪80年代时,基因工程开场取代杂交技术。随后转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也促使当代生物技术
2、获得较大进展。而转基因植物作为当代生物技术的重要内容,发展至今,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领域,对传统农业造成了宏大冲击,也给全世界带来了宏大的经济利益。同时,转基因植物的发展也让我们意识到,现阶段对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存在很多问题。比方对该技术的保护不到位,使得世界上一些著名的生物农业公司另辟蹊径,开场利用基因技术措施来保护其开发的转基因植物新品种。在这种形势下,转基因植物的技术保障措施应运而生。终止子技术,简称V-GURTs,能够理解为“在品种水平上的基因利用的限制技术。这项技术由DPL公司和美国农业部联合申请了专利,并于1998年3月获得美国专利局的批准,美国专利局号为5723765
3、名称为“植物基因表达的控制。它的大致程序是:传统作物种子被插入到新作物中得到转基因作物的种子;种子公司在出售前,在新种子中参加一种诱导剂;农民把这些种子播种下去后,长出正常的植株,并能收获成熟的种子,这种种子在油脂、蛋白质等各个部分都是完全正常的,但胚胎已被杀死,农民便不能把这样的种子留作种用,以此来到达从技术角度进行保护的目的。终止子技术获得专利后引起了国际社会很大的反响。1998年10月国际农业研究商量小组CGIAR在华盛顿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世界食物的安全,禁止使用终止子技术。国际农业促进基金会RAFI和一些非政府组织赞同CGIAR的政策,发动社会公众反对抵制终止子技术。这样世界多
4、数国家对其持反对态度,以为其损害了农民自留种的权利,使巨额利润被大型的生物农业公司掌控,对农业以及生态安全造成了一系列的潜在威胁,尤其是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二、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法律工具以美国为例一植物品种特许权1970年,美国的(植物品种法)PVPA出台,对有性繁衍的植物新品种提供特许保护。持有新研发的植物新品种者能够向美国农业部USDA的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特许权申请,并由其对复核审查资格者办法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Asgrow一案的判决结果使得PVPA中的作物豁免条款得到重新解释,人们对此条款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的认知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传统的“农民作为购买
5、者,获得所购买种子的所有权后,能够留种并且将其销售给别人用于繁衍目的转变为“对于用PVPA保护的种子获得的种子,农民能够自行留种,但保留的种子仅限于本人次年的耕种和使用以及销售给使用其非繁衍用处的第三人。这一变化也是源于美国国会对(美国法典)第2543节之7中的作物豁免条款。二实用专利权美国Diamondv.Chakrabarty案使得美国的实用专利法新品种作物种子的保护得到进一步明确。传统的实用专利保护范围使用了初次销售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一旦专利权人将受实用专利保护的客体出售,专利权就宣告穷竭,专利权人将不得再使用该客体或转售进行控制。但是购买者的权利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购买者只能使用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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