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防雷减灾工作通知-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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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气象法)、(气象灾祸防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和(省雷电灾祸防御管理规定),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我县雷电灾祸多发、重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责任感和责任感,消除麻木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治,努力减少雷电灾祸和损失
2、。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查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施行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1.要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邻近预警。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雷电灾祸预警信息,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加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2.要加大对(气象法)、(气象灾祸防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3.要加大防雷减灾各项法律法规
3、的落实力度,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防雷工程进行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制度,对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4.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按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无故提高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提供优质的服务。各部门要通力配合气象、发改、住建、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未经防雷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包括改、扩建,不得施工,未获得防雷验收合格证的建构筑物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在建和已建工程必须到气象主管机构补办相关手续。坚决查处防雷减灾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气象法)、(气象灾祸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规定)和(省雷电灾祸防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防雷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防雷工程完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未获得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违法进行设计、施工的,对重大雷电灾祸事故隐瞒不报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追查法律责任。气象部门要在2011年4月底前对全县防雷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执法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有效减少雷电灾祸的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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