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抗争视角下的征地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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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抗争视角下的征地实践一、问题的提出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场,步入了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期间伴随着大量征拆行为。征拆研究中比拟典型的是抗争政治视角,其将征拆实践中频发的众多问题和冲突置于农民与国家关系的范式中讨论,二者呈现出强烈的对立性,主要体如今因土地非农化收益的分配在二者间存在的严重不公1,导致农民权利或利益受损,引发农民针对政府的抗争。然而,城郊农民盼征地拆迁2的事实越来越为学者觉察。农民尤其是“钉子户的抗争抗拆行为实则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额外利益,而非权利或利益受损。征地拆迁在本质上是“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经过3。因而,征地拆迁中矛盾和纠纷产生的核心是围绕征拆补偿中有关土地增值收
2、益分配经过中的利益博弈问题。该问题在理论上表现为土地增值收益怎样分配或土地开发权土地发展权归谁。于此,学界有三种代表性观点:土地开发权归农论、土地开发权国有论以及全面开发权论。刘守英可看作土地开发权归农论的重要代表,主张将土地级差收益留在村庄4。与之对应,是土地开发权国有论,以为土地增值收益理应由国家把握并统一支配,即“涨价归公。全面开发权论指出在公平补偿失地者的同时,应将土地自然增值的剩余部分用于支援全国其他农村的建设,这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上表述为“私公兼顾论。更有学者明确提出,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设置恰恰保证了“地利分享原则,可防止土地食利者阶层产生,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在全民的公平分配8。国
3、家征地行为是在详细村庄中开展。本研究拟通过对一个村庄征地实践经过的展现,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利益关联,以此获得对征地纠纷产生原因以及所造成后果的客观理解。本文以为征地纠纷的本质为各方主体对土地增值收益的争夺,反映的是各方主体因征地而产生的利益及其维护策略之间的竞争或博弈,体现了博弈论的理论本质。2015年3月244月12日,笔者着重就鄂中L村的征地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L村为城中村,处于县城中心地段。L村所在T县于1996年建制,征地工作于此时陆续开展。到目前为止,L村只涉及农地征收,仅有47户因城市道路的开通被纳入拆迁范围,还未施行。L村是移民村,从1958年开场迁入,有5个村民小组。因第5
4、组多为分田到户后迁来,仅户口在村,无土地,亦无房屋,属空挂组。因而,L村实为4个小组,有人口2376人,856户,土地未征收前有1100多亩。至2012年,该村仅剩下300亩因项目未落地,仍由村民耕种的土地。其他被征土地,已为城市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以及政府行政办公大楼所占据。L村已被卷入城市化浪潮中。二、征地行为的村庄承接与利益密集型村庄的形塑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现实,决定了征地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伴随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之中,就我国的征地经历来看,村级组织是征地的执行主体。一征地行为的村庄承接征地属国家行为,国家可根据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在依法给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补偿的前提下,对土地予以征收
5、、收购、征用等。这决定了国家的代表政府,所拥有征地权的国家权利属性。近20多年来,我国大规模的征地行为多发生在城郊农村以及占据国家地理或战略区位优势的农村,城郊农村是征地集中地。征地与其他需要在农村落实的国家政策一样,要借由基层政权来完成。于村庄而言,征地在深化村庄的经过中,必然会同村庄社会中的“权利文化网络9相碰撞,开启与村民关于土地征收的会谈。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成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的关键指标。经济发展任务的设定刺激了地方政府“土地资本化的冲动,土地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础要素。要获得城市土地的实际增量,只能通过土地征收。随着中央政府对人事管理从“下管二级向“下管一级的改革以及岗位目的责任制
6、在行政经过中的推行,压力型体制由此构成,责任落实到个人10。经济发展压力,使征地在某时段内上升为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甚至作为一项工作指标而被赋予“一票否决权。若完成不善,全年工作成绩都将功亏一空,职位升迁都会遭到威胁。“下管一级规定表如今县一级,即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乡镇负责人都由县委任免10。县一级城市发展中的征地任务下移至乡镇一级时,基于责任考核和职位升迁的考虑,乡镇政府必须竭力执行,甚至要以“中心工作的态度来对待。征地中,乡镇政府与分散的农民直接进行会谈将面临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11。分散农民的组织代表村级组织,成为征地任务的承接者,它具备法律和现实的双重合理性。法律层面,村级组织是村庄社
7、会合法代表,为村民广泛认同,且为国家政权建设以及政策落实的实际人;现实层面,村级组织是地方自治组织,组织班子内生于村庄社会,对村庄比拟熟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的征地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构成,明确了补偿标准的大致范围,最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规定并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详细标准。征地补偿的计算涉及两个重要变量:一是土地数量,二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村干部,较之于离村庄社会较远的乡镇政府,具备先天优势,能准确、熟练地把握情况。而且,村干部几乎常年都需与村民打交道,熟谙村民的性格特点和心理构造,能更为容易掌控征地中的利益会谈经过。村级组织自然成为承接上级政府征
8、地任务的最佳单位。需要提出的是,因城市化需求带来的征地,必然会给城郊村或城中村注入巨额利益,影响着地方政府及村级组织的行为方式。二利益密集型村庄的形塑因征地带来的利益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征地补偿利益及其附属利益;二是城市发展的辐射利益。前者伴随征地的开展而产生,有较强的行政主导与分配色彩,控制权把握在县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手中。详细表现为征地补偿款以及为摆平征地经过中的矛盾纠纷而动用的利益资源等。后者主要指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进行招商引资,带动工商业发展,所创造的诸多就业时机等等,它一般产生在征地完成之后。征地补偿利益及其附属利益的行政主导和分配色彩,意味着村民可借助个人气力资源,通过与利益的把握者
9、博弈获得。城市发展的辐射利益,带有市场竞争性,与征地实践经过无关。故本文论及的利益类型,仅指伴随征地实践经过中的征地补偿利益及其附属利益。顾名思义,征地补偿利益及其附属利益由征地补偿利益和附属利益组成。征地补偿利益,特指征地补偿款。(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内容及规则有明确规定,较为固定。L村所在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为1996-1998年和1999-2012年两个时间段。1996-1998年土地补偿费为1.6万元/亩,青苗费1000元/亩,安置补偿费1万元/亩,总补偿费用为2.7万元/亩。其中1.4万元用于村级提留,其余补偿到农户。1996-1998年间L村共征地112亩。1999-2012年,土
10、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1500元/亩以种植棉花、油菜等经济作物为主的7.5倍计算,安置补偿费按9倍计算,青苗补偿费统一为1500元/亩,总征地补偿费约为3万元/亩,村级提留1.4万元,其余补偿到农户。此时间段内,村里共征地698亩。1996年以来,该村征地面积达810亩,平均每户缺乏一亩。可见,这部分利益对村民来讲微乎其微,且相对固定。然而,关键在于,借由地方政府及村级组织面对的征地任务压力,农户能够土地为资本,来索取更多附属利益。因此,征地补偿利益主要在于征地中的附属利益,不在政府文件的规定之内,但一般为基层政府所默认。有时,需要村级组织向县乡政府争取。该利益为村庄体制精英,即村干部把
11、握。较于县乡镇政府在统一党政系统中行为和目的的一致性,村民自治制度的设置赋予了村级组织更多自主空间,它们很难对其进行政治任务式的控制。行政制度上的断裂使村庄对基层政府具备较大的对抗空间12。乡镇政府为了让征地工作顺利执行,除了动用权威气力,还需利用各种非正式的私人关系和利益引诱的方式将村级组织整合到统一的责任义务体系之中。征地经过中,村级组织向上索要资源主要为了争取村庄失地后的经济发展空间、吸纳可协助其开展征地工作的村庄精英群体、摆平征地经过中的钉子户或其他矛盾纠纷问题。上级政府指派的征地任务成为村干部向其争取资源的会谈资本。县乡镇政府给与或默许的利益资源必须能在村庄社会场域中实现,且能为村级
12、组织支配。L村只涉及征地,且征地款在全县是统一和确定的,所以,其中缺乏可供操作的利益空间。县城房地产市场的勃兴给处于县城中心及交通极为便利的L村带来了机遇,尤其体如今村庄土地市场价值的显现。于是,L村征地中可供争取的附属利益,即为村庄中的土地。该村村干部变相以征地为交换条件,所获可供村级组织支配的土地资源有两类:一类是2005年,经过县乡镇政府的允许,将本村的27亩地根据征收、招拍挂程序,留作村级商宅开发用地;一类是2007年,通过与政府协商,以便于之后安排房屋拆迁村民还建的名义,预留了200亩土地作为宅基地。这二者,尤其后者成为被征地农民争夺的焦点。三、征地预期、征地利益的博弈与分配相关媒体
13、的话语以及部分学者的研究中,国家政府和农民分别被呈现为强势的“恶者形象和弱势的“被欺压者形象:为获得低成本的土地以及更多土地财政,国家政府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不惜损害其土地等财产权利。农民被认定为是排挤和抵触国家的征地行为的。然而,L村的经历显示,村民构成了普遍的征地共鸣,并对征地以及征地利益存在预期。在意识上,表现为对国家征地行为的接受和认可。一征地预期城市扩张必然会吞噬周边农村土地,城郊农村以及城中村村民的失地具有不可逆转性和不可选择性,这已在村民中构成共鸣。村民征地共鸣的构成源于下面事实:1对城市化必然趋势的认可;2对国家征地权利属性的认知;3对本身拥有有限土地权利的认识。征地共鸣的存
14、在使征地具备了开展的前提,征地也因而成为可预期的。此外,因征地一夜暴富的新闻充斥于电视、新闻等媒体之中,使村民以为征地利益也是可预期的。征地预期讲明,村民不仅不排挤征地,反而是,在想象的宏大征地利益面前,极度渴望被征地。因而,征地行为的开展,不是围绕“农民愿不愿意被征地,而是围绕“农民怎样在征地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可归结为:征地在村庄社会中的实践经过,乃是围绕征地利益的博弈和争夺经过,十分是对征地附属利益的争夺经过。L村是移民村,有四次移民潮:第一次在1959年,现多寓居于村中3、4组,属水库移民;第二次在1970年,主要是邻近公社的部分社员响应地方政府号召,充实L村人口,提高耕地利用率,现集中
15、在村庄1组;第三次约在1976年,因村庄范围的扩大,邻近公社的其他社员也迁移过来,居于村庄2组。第四次在1986年,这源于该村所在镇的建制给其带来的地理区位优势,已迁移过来的村民将亲朋好友连带带来,方便他们就业和子女上学。这部分人为第五组,属空挂组。L村实际村民主要是1-4组,带有鲜明的组合性特征,村民间呈现为“弱关联的社会关系形态,既缺乏血缘纽带的链接,也缺乏地缘历史的发育。所以,以独立家庭为单位的个体资源拥有量的大小决定了其利益博弈能力的大小,比方村庄体制精英、经济精英以及极少数“钉子户,是利益博弈能力较强者的代表。于是,在村民存在征地及征地利益预期的情况下,征地的村庄实践使村庄演变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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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抗争 视角 征地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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