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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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摘要: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中排除了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但是公民提起该诉讼有其现实必要性,它是公民环境介入权在诉讼领域的延伸和详细体现。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设置前置程序,前置程序不能解决环境侵权时侵权行为地的适格公民方可提起诉讼。对于可能发生的多人提起同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能够借鉴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设定其详细程序。关键词: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施行,排除了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立法确实定并不意味着理论讨论的止步。应充分认识到
2、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价值,进而讨论相关的诉讼程序。一、公民环境介入权与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关系在诉讼法语境下,讨论“公民环境介入权的目的是为了探究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否有理论基础。学者陈开琦将环境介入权定义为公民基于环境利益所享有的一项与时俱进的介入环境立法、行政、监督、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行为的集合性、多元性权利。1且以为“其产生有着深入的法哲学和经济学上的理论基础,更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2公民环境介入权同样能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寻找到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介入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
3、、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毁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这两条明确了公民在环境方面享有获取信息、介入和监督环境保护以及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属于公民环境介入权的内容。将法律中的“公民环境介入涉及的权项与学者的“公民环境介入权的定义比照会发现,现行法律认可了学者观点中介入环境行政和环境监督两个方面,而对介入环境立法和环境公益诉讼则没有明确态度。考虑到立法经过一般来讲都会将公众介入作为一个重要环节,以及法律中已明确公众有“获取信息的权利,能够解释为在环境立法方面公民有介入权。但就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环境保护法)第
4、五十八条并没有赋予公民该项权利,即否认了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在于,假如仅仅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理解公民环境介入权,就意味着公民只是“介入罢了,假如没有更强有力的“权利或“权利的保障,环境介入权很容易流于形式,这显然有悖于公民环境介入权的初衷。在制度设计层面,公民如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将是一种借助司法气力来保证公民享有本质的环境介入权的有效措施。二、域外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美国和印度两个国家的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一个是发达国家,一个是发展中国家,了解这两个国家的相关制度对我们国家的制度构建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美国美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主体
5、资格方面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宽松时期严格时期新的转机时期。自2000年以来,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进入了第三阶段。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是地球之友诉兰得洛环境服务公司。“地球之友一案对环境公民诉讼有重要影响。它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解释更接近议会建立公民诉讼的意图。3在美国,固然公民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但是这个资格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公民诉讼条款的规定,提起公民诉讼的限制性因素主要包括三种:公民诉讼具有明确的可诉范围;起诉前必须历经通知程序;行政机构勤勉地执行法律的行为能够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4(二)印度印度是发展中国家第一个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5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有明显的个人推动的色彩,法院则在其中充当了
6、积极能动的角色。在MCMehta律师诉印度政府及机构恒河环境公益诉讼一案中,“最高法院以为其作为一名致力于保护无数饮用恒河水居民生命的公民,其起诉资格是不容被否认的。6印度认可了公民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且不要求公民与所诉称保护的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讲明的是,印度的环境诉讼并未区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综观两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都确定了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美国的限制性条件比拟多,印度则司法政策更为积极。国外的经历表明允许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其中的经历值得借鉴。当然,我国的立法还需要结合本国实际来完成。三、确立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
7、诉讼中主体资格的必要性根据如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在主体方面的划分,会出现某地环境被毁坏,公民能提起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却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果。比方,同样是生活区域的水域遭到了污染,假如公民提起的诉讼是要求污染方赔偿因水源污染导致鱼死亡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就属于私益诉讼范畴,公民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假如公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侵权人停止污染并将河水恢复至原先的可使用状态,则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不具有原告资格。公民作为环境中的成员,在环境被毁坏时,无论是基于本身法律上的环境使用权益,还是基于公共道德,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都是应当被肯定和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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