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科学关系的研讨-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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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与科学关系的研讨一、法学涵义的界定一般理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有关的问题的专门学问。这种对法学的定义偏向于实证,严格的讲应该称为“法律学。“法律学与法学并不完全等同。“法律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以为但凡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就要遵守,“恶法亦法,是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解。法学的外延也超过“法律学,研究的不仅包括实然法律的存在形式,也包括了应然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个人理解的法学,包含两方面涵义:一方面是对社会中既存和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认识,另一方面是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规范进而构成法律。前者是法学的研究基础,是一种价值判定;后者是法学研究所要到达的目的和法学认知结果的详细体现之一。二
2、、法学与科学之间的关系首先,法学对社会关系的认知经过属于科学范畴。对于这一点实际上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各家有不同的讲法。有人以为法学是价值判定的经过,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而正如上面所述,科学必然包含了对价值的判定,我们对科学结论的肯定与否认本身就是一个价值选择的经过,并且作出判定所根据的标准也是经过价值判定而认可的,只不过科学的结论愈加符合客观规律的实际情况罢了。因而不能由于法学存在对价值的判定就以为法学不是科学。当然,法学的价值判定更多的是按照大多数人的主观标准来进行的。从对死刑认识观念的变迁能够看出,法学对死刑的认识实际上就是一个价值判定的经过,这个价值判定的主角是社会中多数人的意志。
3、社会中多数人的意志必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这个意志怎样变化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差异的,甚至有天壤之别,因而对于这种社会广泛意志的客观规律怎样去认识和引导,就成为法学所要研究的内容之一。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对社会关系的认知实际上就是发现社会关系所包含的客观规律的经过,属于科学范畴。其次,法学研究构成的法律对科学的规范作用。有的学者以为法学称不上是一门科学,而是一门技术性学科。个人以为这种理解是停留在对法律工具性认识的基础上。法学的目的是制定出符合客观需要的法律,用以规范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学并不仅限于法律的研究,还包含了法的价值的选择,法律能够讲是一种技术性手段,但是法学的确实确是一门科学。作为法学的产物法律,其能够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科学也自然包含在内。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看来,客观的物质基础决定了法律的发展状况,同时法律也能够影响科学的研究方式、研究内容、成果表现、应用经过等等。法学是建立在对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规律进行认知探索的基础上,进而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知识体系。法学对社会关系认识的这一经过属于科学的范畴,而法学对其他科学的规范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二者互相作用,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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