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法下的公众介入-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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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行政法下的公众介入一、公众介入的行政法价值由于公众介入所具有的行政法价值,公众介入对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和增进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民主和法治国家,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些价值主要表如今:一合理性价值主要表如今公众介入能够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促进行政目的的实现。由于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地域差异比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实现其行政执行和管理的职责,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必要的。然而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创设初衷首先是为了知足各级政府执行法律和政策的需要,与立法的需要无关。这导致当前我国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是政府部门“拍
2、板决策的结果,由于行政机关的局限性,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产生缺乏公众介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也缺乏科学性,成为“集体性智障表现。而一旦公众介入立法经过,则能够避免行政首长制下“拍板决策,通过公众提供的信息和建议,扩大行政立法的考量范围,提高行政立法的合理性。二合法性价值对于合法性的理解,哈贝马斯以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2,根据哈贝马斯这一理论,我们能够得出合法性意味着某项制度或者某部法律包含普遍认可的价值。公众介入能够使得公众的意见得以表达,而行政机关则对这些意见予以接受或者不接收并讲明理由,进而实现信息的沟通,最终制定某项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构成某项决策,这个经过本质上
3、是利益的协商和价值的平衡经过。“假如人们被允许介入决定,他们就会觉得得到了比拟公正的对待。3因而由于公众本人介入了行政立法的经过,最终的立法结果即便难以接受,也会由于程序的公正而加强对立法的认同感,进而保障行政立法结果或者决策的合法性。根据民主国家的宪政原则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凡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理应征得公民的同意,而介入便是公民有效表达的方式,公民介入是一切社会和国家事务决策合法性的基础。4正如王锡锌教授所言:“在民主理论和当代“行政国现实的紧张关系中,应当通过吸纳各种利益主体对行政经过的有效介入,为行政经过及其结果提供合法性资源,5而公众介入则是对这句话的完美体现。三监督价值公众通过
4、公众介入,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防止行政机关违背法律规定,借用行政立法自我扩权。正如汉密尔顿所言:“假如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假如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6利益团体同样如此。由于介入行政立法的工作人员不是天使,根据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必然会将其所在的利益团体利益放在首位,由于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绝大多数没有公众介入,而是由行政机关本人制定的,这就导致行政立法,尤其是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方面,往往违犯(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超越职权,违犯程序,存在着大量维护或者扩大本部门利益的立法,而一旦公众介入立法,那么由于立法的每个阶段都处于公众监督之
5、下,行政机关不敢也无法借用行政立法形式追求利益,进而实现对行政机关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在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公众介入的程序价值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四权益保障价值公众往往只能在行政决策治理之后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很多权益具有不可恢复性,通过事后救济难以弥补,另一方面,事后救济实际成本高昂,使得事后救济对公民来讲可望而不可及。7而公众介入形式下,公民能够对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立法通过提出建议并进行信息沟通,介入立法经过。对于可能损害本人利益的法律文件草案,能够要求行政机关讲明正当理由,进而避免不利于公众利益的法律文件草案的通过,使公众在制度制订之初就享有一个
6、通畅的利益维护和诉求途径。二、构建公众介入制度的两个关键公众介入是当前社会政治环境下的必然产物,构建该制度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毫无疑问,公众介入制度的建立具有其必要性。但是,对于怎样建立该制度并能够发挥其作用,目前尚无定论。笔者以为公众介入制度构建必须关注两个关键:信息公开与社会组织。一构建充分、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介入式行政的一个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当前行政公开已成时代潮流。8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是对宪法性权利即知情权的详细化,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而公众介入本身是政治介入权的一种,公众介入行政当然也要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前提。从另一方面讲,公
7、众介入所强调的除了将公众的利益诉求纳入行政活动的考量范围,更重要的是实现公众与行政权利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而信息公开则是实现信息沟通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信息公开,能够实现政府信息的对外开放和分享,公众则通过该途径实现信息输入,再根据本人的知识和把握的信息,对政府信息进行反应,介入到行政活动中,实现信息的合理流动和价值的增长,保障信息沟通。而且信息公开可以以刺激公众介入者的介入欲望,提升介入的质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讲,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介入的前提和基础,而通过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能够促进公众介入的能力。第一,明确公众介入的信息公开范围。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公开类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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