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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自办宴席安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自办宴席是指村(社区)居民婚丧嫁娶、乔迁、生日、升学、节日庆典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自办的宴席。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厨师是指经常承办农村自办宴席被本村或附近村组公认的厨师。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县开发区,下同对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和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对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详细负责。第四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和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管理,对辖区内自办宴席的主办者和操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指导
2、,确保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第五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负责辖区内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和农村厨师的指导培训,组织施行农村厨师健康体检。第六条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负责辖区内农村厨师的调查摸底和登记备案工作,催促农村厨师积极参加健康体检和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第七条农村自办宴席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制度。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详细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申报备案、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自办宴席举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应提早3天向所在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提出备案申请。因丧事举办宴席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提早申报的,应在宴席举办当天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需记载如下内容:一举办人
3、姓名、联络方式、申请时间;二申请举办宴席原因、就餐人数、桌数等;三宴席举办时间及地点;四宴席所使用的菜单;五自办宴席所聘请厨师的个人健康状况;六其他需要记载的情况。第八条建立农村自办宴席分类指导制度,根据聚餐规模对食品安全进行分类指导。聚餐桌数10桌以上20桌下面的,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收到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安全指导,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聚餐桌数20桌以上的,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应在收到备案申请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安排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第九条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4、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必须真实完好地记载如下内容: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二宴席的基本情况,包括宴席性质、举办桌数、就餐人数、办餐次数等;三自办宴席所聘请厨师的基本情况;四现场食品安全状况,包括使用餐具;、餐具消毒、冷藏设施、食物;等;五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现场检查记录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第十条农村自办宴席的举办者和农村厨师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从事宴席食品操作的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场所,选用身体健康的自办宴席厨师承办宴席,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农村自办宴席者应执行留样制度。第十一条建立村(社区)农村自
5、办宴席目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各乡镇的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管理与考核。各乡镇负责对所属村社区自办宴席的考核。各乡镇、村社区要做好农村厨师体检、培训和自办宴席的信息报告、食品安全的指导工作,确保辖区内农村厨师体检、培训率达100,信息报告、现场指导率达100。对农村厨师体检、培训率以及信息报告、现场指导率达不到90的,对乡镇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考评予以扣分。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预案管理与报告制度。各乡镇应制定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发现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按程序启动预案,妥善处理。第十三条农村宴席的举办者、农村厨师、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在发生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后,要积极配合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开展事故调查和卫生部门的应急处理,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并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信息。第十三条严格责任追查制度。对因工作渎职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发生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按分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施行责任追查。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查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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