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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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征收应该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赤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监督指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房屋
2、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施行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详细职责为:一、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文件;二、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培训考核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四、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五、统筹中心城区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六、组织施行重大和跨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具备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实、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
3、符合城乡规划的证实、国土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实等相关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第七条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协调组织维稳、辖区街道管理等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示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信誉等级高、诚信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选择。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公告十日内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每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票,得票数超过应投票总数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当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得
4、票数均未超过应投票总数二分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处对摇号、抽签经过进行公证。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为公房租赁的,承租人享有根据房改政策购房权利的,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按照本规定按私有房屋进行补偿。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根据审批事项建设的,可按有证房屋补偿安置。第十二条被征收人能够选择货币补偿,可以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
5、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政府提供地段安置的,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1的比例安置,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下浮10%结算,被征收人需要再增加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政府限制价结算,安置房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当;被征收人需要再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安置房成本价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确定,并在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政府限制价不高于成本价的1.1倍。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政府限制价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一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寓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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