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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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工作考核办法为切实推动保险机构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保险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和促进作用,根据(市2014年度保险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县级各保险机构二、考核内容保费收入、上缴税收、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保险赔付、理赔网点建设、保险产品创新和保险服务等。三、考核办法一采取百分制,量化指标按完成任务比例计分,非量化指标实行扣分制,单项加扣分分值不超过该项基本分。二实行半年考核通报、年终总评的办法。四、计分标准一保费收入20分。下面达的年度保费收入目的任务作为基数详见附件,按当年保费收入实际完成比例加扣分。二上缴税收20
2、分。以上年上缴地方税收不含代扣代缴税收为基数,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1分。三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20分。以当年车辆商业险保费收入增幅为基数,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增幅每高低于车辆商业险保费收入增幅1个百分点加扣3分。寿险公司本项得基本分。四保险赔付10分。以80%作为结案率和赔付率基数,结案率和赔付率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扣1分。五理赔网点建设10分。在县内设有理赔网点的得基本分,在县内没有理赔网点的不得分,年内新设立理赔网点的得15分。六保险产品创新10分。当年在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有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或者积极介入保险新政策试点的得10分,没有创新的不得分。创新成效显著,得到上级部门
3、或县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的,有1条加5分。七保险服务10分。理赔、投诉以市保协查实情况为准,仲裁和诉讼分别以仲裁委、法院提供的数据为准;无理赔超时或投诉、仲裁、诉讼情况发生的得基本分,每超时1例或每发生1例投诉案件并经核实的扣0.5分,仲裁和诉讼败诉的扣1分。五、赏罚办法对年度考核前5名的,由县政府授予“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第1名予以奖励3万元,第2、3名予以奖励2万元,第4、5名予以奖励1万元;对考核得分后3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六、组织领导为加强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保险工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副县长钱向辉同志任组长,县金融办主任董国宏同志任副组长,县经信局、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陆新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金融办,负责考核等详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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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工作 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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