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城市交通管理立法的考虑-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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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区城市交通管理立法的考虑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大到282个设区的市,文章主要针对中等城市地方交通立法中涉及几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一个问题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机动车辆爆发式增长,市区原有的停车位设置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对城市停车位的建设、规划、管理进行慎重而及时的立法,使之符合城市的发展需要;第二个问题是城市电动车的立法管理,据统计,城市出现的电动车,是造成中心城区交通拥挤的重要原因,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管理严格,但是对于非机动车的管理却并不到位,究其原因,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制定,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可依是重
2、要原因,所以有必要及时制定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法律法规。文章进行深化研究,分析数据、归纳总结,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内容切合城市交通管理的实际,理论联络实际,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关键词城市停车位;交通管理立法;电动车截至2015年2月,我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区,分别是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2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18个较大的市、4个经济特区城市,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详细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
3、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够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此地方立法权扩大至282个设区的城市。下一步设区的城市怎样利用好全国人大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是设区城市交通管理立法问题,提出对于城市交通管理立法的几点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当代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等级都呈现出史无前例的水平,这给交通管理带来了新问题和新压力。由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尚不能知足城市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国家难以及时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立法法)及时制定符合
4、城市实际的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就显得特别必要和迫切,充分发挥法律的导控功能已成为公安交管部门加强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1设区城市停车位建设管理的立法考虑根据国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城市每百辆机动车停车位建设需达1520个。但是实际上,由于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远远跟不上不少城市发展的需要。以河南省南阳市中心城区(典型的经济发展程度中等的城市)为例,南阳市城区汽车保有量达15万余台,应当配建停车位45000个,但目前市区基本没有规划建设专门的公共停车场,现有停车位(含路内临时停车位)容量仅有缺乏6000个,停车位缺口达3.9万个以上。由此可知,中心城区停车场的匮乏,造成车辆乱停乱放,
5、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怎样大力促进中心城区停车场建设,关键是做好设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地级市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法律,应当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予以立法,详细问题详细对待,但是停车场管理建设的立法既具有个性又具有共性,共性方面,设区城市的人大作为立法者应当关注下面几个重点。第一,应当明确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停车场规划方面的权限,城市规划部门在设定公共停车位规划的时候,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通部门会商确定,由于作为城市交通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安和城市管理部门对本城市的路况以及拥堵情况把握的最具体,让这两个部门介入停车场的规划决策,有利于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停车拥堵问题。第二,公共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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