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公用事业监管-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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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的公用事业监管一、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用事业监管政府监管研究虽已遍布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多个领域,但仍不够深化。由于公用事业监管的主体主要依托政府,故就法学角度,公用事业监管问题无疑首先是一个行政法问题。因而,从法学角度研究公用事业监管问题,应首先以行政法为视角,从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等方面入手。一公用事业监管主体的重塑监管主体的设置在公用事业监管中占据首要地位,直接决定公用事业运营效率和政府监管效率的提高。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设置,有三种主要形式:1设立完全独立的监管机构。2政府部门下设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3政府部门直接承当监管职能。三种监管形式的独立性逐步减弱,一般而言,
2、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越强,其监管也就越有效。当然,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程度,通常还需要结合一国政治、经济、法律、传统、习惯等综合考虑。因而,将来我国监管机构的设置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历,并结合现实国情。首先,美国完全独立的监管机构,在人员、人员素质、预算及其配套法律制度等方面要求极高,不符合我国国情;其次,第三种监管形式也不适应我国国情,由于我国长期处于政企不分状态,二者利害关系牵扯不清,很难保证有效监管。因而,第二种形式,即在相关部门下设置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比拟符合我国国情,至于构建独立的监管机构目前还只能是一种理想的选择。二公用事业监管手段的丰富行政法视野下研究公用事业监管,必然涉及到监管机构运用
3、何种手段行使行政职权、落实监管目的。根据当代行政法基本理论,这种行政法手段既能够是抽象的可以以是详细的、既能够是刚性的可以以是柔性的,应当是多管齐下。笔者以为,作为监管机构应学会综合运用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传统手段,以及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型手段。1行政立法。在公用事业监管中,行政立法直接决定了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地位、内容与手段等的界定,对后续监管工作的展开具有本源性意义。因此,在公用事业监管中,必须注重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立足行业特色、广泛听取公用事业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意见、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一套以法律为基础、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公用
4、事业监管法律体系。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公用事业监管中最有效的方式,历来遭到监管者的青睐,主要表现为监管者对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许可。如(邮政法)第5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本法规定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这就赋予了监管机构对快递市场的准入权。这对于监管机构有效履行其监管职责提供了有效武器,同时也要求监管机构在行政许可经过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信赖保护等原则,保障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和权威。3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刚性的行政法手段,行政处罚历来备受行政机关青睐。在公用事业监管中亦然,对于违背公用事业法律规范、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着很好的惩
5、戒和教育作用。但是,随着当代行政法的转型,行政处罚这种过于刚性的行政法手段的运用,普遍要求慎重采取,相反,应当更多地采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的执法手段,以更好地保障行政执法的效果。因此,在公用事业监管中,监管机构同样需要慎重运用手中的行政处罚职权,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4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同为柔性行政手段,它既是当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经过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涉双重缺陷的一种弥补方法。在公用事业监管中,由于其最大的难题在于怎样找到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的平衡点,因此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无疑可谓是一剂“灵丹
6、妙药,能够很好地弥补传统行政手段的缺乏。作为监管机构,应充分尊重被监管者的主体地位,加强与被监管者的合作与协商,提高被监管者依法行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降低监管成本,实现更好的监管效果。三公用事业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及本身监督欲保证监管机构的监管发挥实效,就要求监管者对被监管者有充分的了解,即对被监管者的相关信息有一个全面、准确、及时的把握,如此才能采取及时、有效举措,这就要求被监管者必须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在当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要求下,这种信息公开对监管者同样适用,以保障被监管者和社会公众对监管者本身的监督。因此,信息公开在公用事业监管中非常重要。由于“监管把权利授予机构,同时也授予官员,使他们
7、能够对某些资源的使用作出决策,而这些决策能够对遭到监管工具影响的个体产生宏大的收益或损失。因此这些监管机构及其官员非常容易成为利益集团俘获的对象,进而滋生腐败,导致政府监管形同虚设。故加强对监管者本身的监督亦是至关重要的,当然这种监督有内部的、外部的、程序的、实体的等众多方面。二、公用事业监管的途径分析以邮政监管为例公用事业固然包括电力、电信、邮政、交通运输等众多类型,但由于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因此在监管途径上具有较强的类似性和互相借鉴性。下面笔者将以邮政监管为例,对公用事业监管的途径选择做一个初步的梳理。一邮政监管的现状与问题邮政业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业,具有明显的公用事业特征
8、。为应对当代信息技术的持续挑战,邮政业必然要进行强有力的改革,这种改革的核心无疑在于怎样规范邮政监管,正确处理好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在此经过中,邮政监管尚面临下面问题:1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职权划分不科学。自2005年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实行国家邮政局、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两级监管体制。由于人员有限,监管机构层级过高,中央与地方、各邮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划分不清,根本无力进行有效监管,不利于催促邮政企业严格依法行为,积极提高本人的服务水安然平静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邮政业的监管力度,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省级下面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进而构成了国家邮政
9、局、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市地邮政管理局的三级监管体制。应该讲,此种监管体制的调整,对于邮政监管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怎样科学界定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同一邮政管理部门中各部门之间的职权,仍然是决定将来邮政监管能否有效落实的关键。2监管手段过于单一、执法人员素质较低。实践中,因人员所限和疲于行政事务,邮政管理部门无法集中精神履行监管职能。直接后果是:过分依靠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传统的刚性监管手段;监管手段单一,未能积极采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以及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此外,由于监管机构的人员大多从邮政企业分流而来,缺乏法律方面的基础,执法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导致依法行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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