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安全监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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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十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第三条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
2、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在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的监管;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3、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农产品生产方式,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十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
4、基地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区域自然环境及土壤肥力条件,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生产区域农业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评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和品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禁止生产的区域设置标示牌,标明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在环境监测超标区域内禁止进行农产品的生产。第十一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周边工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禁止企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害有毒物质,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根据有关规
5、定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生产资料。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具体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经过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
6、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和配剂。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等“瘦肉精产品及“三聚氰胺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三使用氯霉素等违禁的抗生素类药物及有害激素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根据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和采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
7、宰或者捕捞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休药期的规定。第十五条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第十六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第三章加工管理第十七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制度。对其采购的农产品及其原料应当根据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实,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记录。第十八条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和销售者在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时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二腌制农产品经过中使用敌敌畏;三违规使用色素;四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
8、食品添加剂。五使用硫磺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九条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识。标识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第二十条畜禽及其产品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其他禽畜生产场所发现经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等,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经营农产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检疫,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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