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意见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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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能够进一步放大保障效应,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能够推动医疗、医药、医保互联互动,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有效结合,建立健全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公安然平静谐。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和保监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
2、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保监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施行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下面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适度;政府主导、商保承办;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农村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迫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构成有力的保障合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政府负责大病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
3、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安然平静质量,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二、主要目的根据积极稳妥、规范运作的要求,2014年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参保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由大病保险对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一定的保障,原则上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切实降低城乡居民大病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三、主要任务一确定保障内容1保障对象现阶段,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当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2保障范围参保人发生个人负担较重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包括住院
4、和特殊门诊病例,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起付线一般以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根据,并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综合确定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根据省卫生厅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不列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详细见附件。3保障水平2014年,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出20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赔付,详细赔付比例由保险合同约定。大病保险赔付设置年度封顶线为20万元。二建立筹资机制1筹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农村居民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
5、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求,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2014年每人20元。今后将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要求,逐步提高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适当调整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2资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2014年按每人20元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三明确承办方式1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保险期限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招标主要包括保障范围、赔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气力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
6、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当经营风险,自负盈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誉的原则,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根据省制定的大病保险招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本施行意见,制定详细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方案,依法投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原则上由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2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管理。招标人市合管办应根据全省统一的合同范本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原则上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的市级及以上分公司签订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国家如有相关重大政
7、策调整,无须继续合作的,则停止合作。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以保障水安然平静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要对资金结余及政策性亏损予以动态调整,原则上年度资金结余超出大病保险资金总额5%以上的部分,转为下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终止合同时转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出现亏损超过5%以上部分经审计确定,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弥补,并适当调整下一年度筹资标准。因违背保险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能够提早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查责任。合同要明确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的运行成本和管理费用,原则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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