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然生态环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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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我国有着上下五千年优秀的文化传统,除了浩如烟海的文化典籍之外,历代各民族民间仍有大量诸如族规祖训、盟约会款、寨规村约、会典祭仪等成文或不成文的誓约款规,简称民间规约。这些民间规约被专家们统称为民间习惯法,已成为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和法律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在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宗法社会中,除了封建纲常名教的道德规范和封建国家的法律规范之外,历代民间都有以一定的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所产生的个人对家族、个人对社会、以及个人对同业的道德强迫和约束,这就是我国历代各民族民间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有的通过碑刻、誓约、会款、典仪等见诸文字并流传后世,有的则融入人生礼俗、岁时节庆、仪
2、式禁忌等群众性民间风俗活动之中,通过口口相传、耳濡目染而广泛流布,进而成为不成文的道德约束,并逐步积淀为具有民族文化和民族特征的信念、伦理和公德观念,进而整合和活化为种种成文或不成文的禁规和处罚手段,在世俗层面上表现为对其社会成员的压力机制和约束机制,这就是民间规约即民间习惯法的构成经过。我国各民族都经历过漫长而迂缓的农业社会,农耕文明在创造举世出名的中华文化的同时,也无可避免的留下了黄土高原的千沟万壑和遍布大江南北的童山秃地,使我们的祖先从本身的苦难经历中反思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存紧迫性和历史必然性,通过历代的不懈探索和进取,留下了一串串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光芒足迹,启迪我们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
3、传统,担当起21世纪的时代重任,努力创造新的业绩和辉煌。一、我国各民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及其构成机制一各民族历代有关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民间规约1.藏传fo教的“十善法与藏区僧俗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约。世居青藏高原的藏族先民,早在吐蕃时代就有了以fo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民间规约,其中规定:“要相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严禁猎取禽兽,保护草场水源;禁止乱挖药材,乱伐树木等等。青海藏族刚察部落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若捕杀一匹野马罚款银洋10元;川西理塘藏族部落内部规定:“不准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若打死鹿、雪猪和岩羊等,均各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青海木拉藏族部落内部规定:“禁止采挖药材,
4、凡挖药材者不管在本人的草场、田地,还是在别人的草场、田地,均要罚款藏洋30元。“不准砍伐树木作薪柴,也不准到其他部落区内樵采,违犯者均罚藏洋30元。历代藏区寺院所属的森林和草场均得到较好的保护,凡有寺院的地方,其周边地区历代均有僧俗群众种草植树,尽管历代很多寺院都处于自然生态环境比拟脆弱的地带,但fo寺周围历来都有茂密的森林和丰美的草场。据调查,青海地区的一些寺院周围的森林已有千年以上的历史,是历史时期高原仍处于暖和的气候变更期所保留下来的原始森林。如著名的西藏拉卜楞寺,建寺前周边地区森林稀少,第一世佳木祥建寺后,亲身带头植树,并规定每个僧人每年需种3-5棵树,自此200余年来相沿成习,现仍保
5、存大面积森林。2.傣族的祖训与寨规、勐规。西双版纳的傣族祖代流传下来的傣文抄本(布双郎),汉译为“祖训。其中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的训条有:“不要砍菩提树,“不要改动田埂,“不要砍龙树,“不要砍树来挡路等等。另外,傣族土司头人还通过(土司对百姓的训条)等规定:“寨子边的树木要保护,不要去砍;“寨子上和其他地方的龙树不能砍;“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改动,就是不要也不能填。同时,傣族民间历来祀奉勐神,各村寨均制定勐规,规定“龙山上的树木不能砍,寨子内其他地方的龙树也不能砍;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填埋等等。3.羌族的禁山誓约与户主“议话。地处川西北高原的羌族,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古老民族。羌族
6、民间历代盛行“祭山会,一般以村寨为单位,因各地羌区农事不同而分别在4、5月份举行,祭坛设在各村寨的“神林中,通过“祭山仪式的庄重气氛举行全民性盟誓,其盟约中规定封山育林和禁猎禁伐禁樵采等具体内容,一般由寨老和祭司主持举行全寨男女老幼的集体盟誓,违背了必遭重办。有的羌区还在集体盟誓中当众把一只狗吊死在“吊狗树上,村民轮流上前向死狗吐口水并痛骂死狗,并宣誓谁违犯封山誓约必遭死狗一样的下场。此外,羌区群众历来盛行一种称为“议话坪的户主议事制度,这是原始民主议事制度的一种孑遗社会现象。据调查,直到近当代,每个羌寨一年中至少举行一次,由寨首召集,各户户主参加,其内容包括表扬或惩办在内的各类村寨事务,很多
7、当众表扬或处罚的事例,均作为日后寨民行为的规范或惩办的范例。据调查,很多在封山期间乱砍树木,乱挖药材或滥捕鸟兽等的处罚决定,均在“议话坪上由各户户主集体议定。这种经过“议话而构成的集体盟誓立约,日后便成为全寨羌民的行为准则。4.苗族的“榔规、“榔约与“议榔词。在苗族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一种名为“议榔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由氏族部落议事会发展而来。由“议榔组织定期议定的经过公认的民间规约称为“榔规,亦称“榔约。它涉及苗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苗族社会中,议榔规约一经集体议定,就成了不成文的习惯法,人人必须遵守,否则就会遭到集体的谴责和惩罚,这对维护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正常社会秩序等等,都起到了
8、积极作用。由于苗族历史上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故“榔规“榔约多系口口相传,历久不衰。近代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以汉文写成的规约条文,有的写在纸上,构成文本;有的写在木牌上,挂在“议榔树上;有的刻在石碑上,晓谕乡里。对于违背“榔规“榔约的行为,既有经济上的处罚,也有肉体上的惩治,还有剥夺声誉乃至开除寨籍等的处分。有的苗民聚居区,还将榔规、榔约进一步规范化为带有法律规条性质的“议榔词,规定“定期封山和开山,保护树木生长,“偷砍别人家的杉树,罚银三两,“盗窃别人家的松树,罚银一两三,“盗窃别人家地里的庄稼,罚银六两,“偷放别人家田里的水,罚银二两,“盗窃别人家田里的鱼,罚银四两,“偷砍护寨树、风水树,罚银
9、九两等等。在传统的苗民社会里,“榔规“榔约一经公众议定,就要竖立标记,以示庄重,有的埋一块石头,一半露出地面,称为“埋岩,并在旁边栽上杉树、枫树、楠木树等,称为“议榔树,因此被研究法文化传统的专家们称之为“埋岩立法或“议榔立法。部份地区的苗族至今仍把一切形式的会议都称之为“议榔。5.侗族的“款约与款首裁决。侗族传统社会以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称为“款或“侗款。“款即侗语“片“联盟之意。每个侗款组织无论大小,都有本人的“款首。通常由款首召集本“款所属各户户主定期或不定期地聚会,议定有关生产、生活及社会风俗、道德等有关事项,经集体议定的规则,称之为“款约。侗族“款约涉及内容广泛,如生产活动、风俗习惯
10、、道德准则、信仰禁忌等等。对违背款约的成员,裁定方式有两类,一是神判,二是人判。神判即是在证据不确定时,通过占卜、捞油锅等巫术来断定当事人能否有罪错或怎样进行相应的制裁。人判则是由款首根据款约进行裁决,或由款首邀集寨老族长等长者根据款约议定,以决定给违规当事人相应的惩办。历代侗族社会的“款约多涉及封山育林、保护林木、保护水源和水利设施及禁渔禁猎等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并有相应的惩办条款。6.水族的“封山议榔和“毁林罚戏。水族主要寓居在黔桂滇等的山区和林区,传统的水族社会有与苗族类似的“议榔组织,称为“议榔联盟。地处黔东南和桂北等地的水族,每年都要定期举行“封山议榔,所议定的“封山榔规,
11、对保护山林资源起到了特别积极的作用。当地号称我国的杉木之乡,丰富的山林资源是历代水族群众集体保护的成果。此外,地处滇东地区,素有“滇黔锁钥之称的云南省富源县水族村寨,近年来还构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民间规约,对于违背护林育林规定的村民,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并将罚款尽数用来邀请当地的文化演出单位或放映队为村民演出或放映电影,一方面对违规者进行惩罚,一方面对村民进行护林育林的宣传教育。7.布依族的“榔团盟约与“文明公约。传统布依族的地缘性社会组织称为“榔团联盟,经过榔团联盟议定的有关规定称为“榔团盟约。诸如“不准放火烧山,“不准乱伐林木,违者罚银洋伍元;“不准在水井边洗衣、洗菜,违背者罚款银洋伍元等等
12、。新中国成立以来,布依族地区普遍订立了护山育林、兴修水利、及依时封山、封水并禁伐、禁猎、禁渔等乡村规约,改革开放后又将上述内包容入各村寨的“文明公约。如贵州省开阳县水头寨均为罗姓布依族,以阖族群众的名义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订立的“文明公约中,专列了“关于封山育林,美化环境部份,明确规定:“封山期间禁伐下列树木,薪炭和用材林木:松、杉、柏、杨、枫、梓;经济林木:桐、漆、棕、橡、竹、青冈;风水树,护岸树,护路树等。外寨公民严禁在我寨范围内砍柴、烧炭及挖疙篼,亦禁止我寨村民进入别人责任山砍柴伐木。对违背者的惩罚规定为:砍护路数一棵罚款10元,失火烧山罚款50元以上,伤古树、毁坟山罚款100元以上,并罚杀
13、猪一头封山。偷瓜果菜等罚款10元,牛马遭害照赔,毒害一只猫罚款3元,纵容违约不报者罚款3元。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举报毁林事件者,每次奖20元;抓获毁林者,一次奖40元。每年元月六日颁奖一次,对文明家庭给予表扬奖励,对不文明行为给予批评处罚。8.壮族的“都老制与都老裁定。“都老是壮族群众对其部落长老或头人的尊称,一般由族中或村寨中年长而又公正正派的男性长者担任,由村民公议推举产生。“都老在传统壮族社会中已相沿成习,构成壮族民间独具特色的“都老制。“都老的职责之一就是召集村寨各户户主议定村规寨规,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掌管全族或全村寨的公共财产,并负责处理村寨的对外事务。壮族传统社会的“都老
14、制赋予“都老召集各户户主议定有关兴修水利、封山护林等规定,使其成为本族或本村寨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约,并负责对违规者惩办的最终裁定。9.瑶族的“石牌与“料令。瑶族传统社会中,由各户户主公议产生并由全村寨群众共同遵守的规定,多刻在石碑上,立于村寨经常举行聚会的场所,昭示村民共同遵照执行,这种石碑被瑶族群众称为“石牌,近世又被民族学、民俗学、法律学的专家学者称为“石牌律。事实上,围绕着“石牌上的条款议定与“石牌的设立,“石牌已成为传统瑶族社会组织的代名词。一般一个村寨或几个村寨称为一个“石牌,一个村寨又能够同时参加范围大小不同、规约的条款内容重点不一的数个石牌。“石牌的成立,是通过“会石牌,即“石牌会
15、议的方式,由几个头人预先拟订好规约条款,然后由一人为代表在会上“料话,即代表各位头人“讲话时,向瑶族群众郑重公布。这种在“石牌会议上通过“料话向群众公布的条款,称为“料令,“料令一经通过,即刻石立碑,将其条文刻在石碑上立于公众聚会的地方,使村寨成员人人遵照执行。从历代分布于瑶族各支系的“石牌来看,其“料令的条款基本上都有封山育林,禁止乱砍、乱猎、乱捕及保护水利设施等方面的内容,并有相应的奖罚条款,有的“石牌所定的“料令,还有包括山林、水源等发生权属纠纷时的调处原则及相关条款。10.哈尼族的“分区育林与“种子孙树。哈尼族是一个崇林拜树、农林兼营的山地民族,历来注重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历代以来保
16、持了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举世出名的“哈尼梯田堪称传统生态农业的一个典范,亦成为世界一绝。历代哈尼人从实践中认识到有林才有水,他们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将其划分为六大功能林区:即寨神、勐神林区,公墓坟山林区,村寨防风防火林区,传统经济植物林区,传统用材林区,边境防火林区等等。其中,传统经济植物林区和传统用材林区能够适时封育,定期开放和开发;其他林区主要功能是祭祀、护寨和维护村寨环境等功能,一般不能进入上述四类林区内进行伐木和樵采等,违背者将遭到重办。十分是“寨神、勐神林区和公墓坟山林区更是神圣不可侵犯,人畜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更不准伐树和垦殖。在哈尼族群众聚居地,这两类林区是历代保存最为完好,至
17、今仍处于原生状态的森林,几乎无人敢于犯禁。历代哈尼族群众还严禁砍伐溪河两岸和山箐的森林,以保护水源。即便在历史上盛行刀耕火种的哈尼人聚居区,都要在村寨周围预留不少于千亩的风景林,其作用一是防止野火延烧村寨,二是将刀耕火种的轮歇地与村寨分隔开来。凡到过哈尼村寨的人们,无不为当地群众历来对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所构成的独特的梯田风光所沉醉和折服。同时,哈尼族群众在历史上就有立寨植树、为子孙种树的民谚和风习,凡栽植藤、茶、竹、树者,历来是谁种谁有,永久继承。一般是父辈、甚至祖辈种下的林木,儿子、孙子成家立业时已成为大宗财富。11.仫佬族的“会款禁约与“冬头裁定。仫佬族传统的宗族社会组织称为“冬,各大姓氏
18、内部都划分为不同的“冬,基本上每个“冬都有本人的祠堂,每个祠堂都有“首事,称为“冬头,多由族长或德高望重的长老充任。各祠堂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大型聚会,称为会款,届时全宗族成年男子都要集中于祠堂,商议族内大事,制定或修改族规禁约,内容涉及祠庙财产的管理和经营,各项道德规范的通过和施行,各种族内纠纷的调处,对违背各项会款禁约的惩办,以及各项涉外事务的交涉等等。仫佬族世居山区、林区,对山林树木怀有深厚的感情,封山育林,保护山林资源是各祠堂“会款禁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罚,一般由“冬头召集村民当众公布,冬头拥有最终裁决权,一经裁决,必须服从,其他村民都要以此为戒。12.布朗族的“龙林崇拜
19、与盗树罚种规约。布朗族民间历来广泛流传“削木为人的族源传讲,每个布朗村寨都有本人的“龙山,龙山上的神林称为“龙林,历代布朗人对森林树木怀有深深的崇拜和敬畏之情,“龙林中的树木严禁砍伐和毁损,每年都要定期举行祭林拜树的仪式。另外,布朗族群众普遍信奉小乘fo教,每个男性青少年都要定期出家当和尚,规定每个和尚至少要种活一棵树,所以围绕着fo寺周围都有成片郁郁葱葱的树林。同时,布朗族民间历代都有护林育林规约,其中规定违规砍伐林木者,除按例赔偿并进行处罚之外,还要种活同样数量的树木,以示惩戒。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每个布朗村寨都将原有的民间规约进一步规范化为“村规民约,并完善了保护村寨自然生态环境及其违
20、规处罚的内容。13.德昂族的崇山崇树风俗与环境保护惯例。德昂族民间流传大量的民谚和俗语,对树木与水源的严密关系认识得比拟清楚,如“砍了大青树,断了水源“有了大青树,就有了村寨和人家等等,普遍崇奉大青树等树木,同此,每个德昂村寨从建寨时起,必栽一批大青树,并砌石筑成台基,将树苗种在台基上。德昂族群众普遍以为,大青树绝对不能砍,即便是被风刮倒、被雷击中的大青树也绝对不能拿回家用,否则会遭雷击。每个德昂族村寨都有本人的神林神树,并有严格的树木禁忌,对村寨共有的风水林、水源林、邪树林等,任何人都严禁砍伐毁损。同时德昂族也因普遍崇水而严格保护水源和水利设施,对水源林更是进行严格保护。历史上,芒市土司曾于
21、1928年专门刻石立碑,明令保护森林和水源。几乎每个德昂村寨历来都有保护山林、水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禁约和戒律,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规范化为村规民约,明确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和赏罚条款。14.阿昌族的物权规约与“保寨钱。阿昌族历来有很多成文和不成文的民间规约,其中比拟突出的是物权规约和村寨生态环境保护戒律。其中关于山林权属的规约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家族共有的山场、林木由祖宗流传下来,这类财产属于公共所有,合而不分。其山场、林木通过公议能够使用,但不可典当或转卖。二是房前屋后的土地能够围起来作为菜地、鱼塘、林地和果园,由各家自由种养支配,但成片森林的采伐和出售要经过土司、头人等同意方可。历代阿昌族
22、村寨的山林纠纷都按照民间惯例调处裁定。另外,阿昌族民间历来有保护村寨环境的良好习惯。凡失火烧毁山林者,要负责重新造林,并处以罚款,该罚款称为“保寨钱。凡不按村寨公议的“规条按时入山打猎或伐木;以及采茶、采果等,也要罚交“保寨钱。阿昌族群众历来把对树木、山场、水源等的保护与村寨环境的保护视为一个整体,以为对一草一木的毁坏就是对村寨自然环境的毁坏。15.拉祜族的寨规与“僧俗联防。拉祜族村寨有四类森林属于集体公有:一是神山林,由宗教神职人员“着巴“fo爷的助手专管,任何人不得砍伐毁损,否则就会触犯神灵,给村寨带来灾难;二是水源林,任何人不得砍伐,否则会引来众怒;三是坟山林,由各家族管护定期祭祀祖先,
23、一般都保持原生状态,平常不让任何人畜进入;四是集体所有的用材林,属村寨公有,其开发利用需经村寨群众公议决定。由于上述四类山林分属僧俗所有,所以产生山林权属纠纷时,不管是属于村寨内部还是村寨外部,其调处方式和程序都已构成一种约定俗成的形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进而构成“僧俗联防,共护森林的良性互动局面。在调处山林纠纷经过中,一般由族长、寨老及寺庙神职人员着巴及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村长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调处小组,其调处决定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加上拉祜族传统的物权观念对公私财物历来界线分明,所以几乎每个拉祜村寨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护山育林公约,其村寨四周总是青山葱茏,碧水长流。16.独龙族的传统生
24、态农业与农林兼利。独龙族民间历来流传树木生人的族源传讲,爱树、敬树、护树是历代独龙族群众的传统风俗。尽管独龙族聚居区直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仍盛行刀耕火种,但独龙族村寨不但没有出现大规模水土流失,反而构成了一种农林混作兼利的独特的传统生态农业形式,为国内外研究生态农林业的专家学者们所称道。历代独龙族群众发现当地有一种十分速生的树种叫水冬瓜树,该树3-5年即可长成大树,由于水冬瓜树枝繁叶茂,砍烧后,其灰烬肥力较强。这种地连种三年后轮息,周而复始构成良性循环。历史上独龙族群众由保护野生水冬瓜树,依靠其天然下种成林,到近代以来人工采种培育水冬瓜树苗,并在水冬瓜树苗中间套种粮食、油料、茶叶、药材等经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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