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主义语境下的证据共通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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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论主义语境下的证据共通原则(社会科学家杂志)2015年第九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证据共通原则的规定,民事诉讼理论也未将其作为民事诉讼或民事证据理论的基本原则予以对待。但这并不阻碍证据共通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发挥效力与作用,事实上它在我国民事诉讼审讯中,十分是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以及普通共同诉讼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证据共通原则的适用固然是诉讼中法官依自由心证对证据事实加以判定的结果,但同时,证据共同原则与当代民事诉讼的另一基本原理辩论主义又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它客观上使辩论主义发挥作用的范围遭到了一定的限制。因而对证据共通原则与辩论主义与之间的关系进行辨析,实现二者之间的衡平将更有利于法
2、官利用自由心证对证据证实力的判定,推动案件事实的发现。证据共通原则域外虽对其多有讨论,但见解不一,总体来讲,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证据共通原则仅适用于两造当事人之间,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审核的结论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简言之,证据共同原则意味法院不但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有利的证据能够适用,对其提出证据中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即便对方未援引,法院亦可采纳。从广义而言,证据共通原则“除了对立当事人间外,尚包括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提出的证据,不只是在该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间,对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或者共同诉讼人之间,都能够作为事实认定资料。一、证据共通原则与辩论主义、自由心证关系一证
3、据共通原则与辩论主义的界线当今各国民事诉讼普遍适用辩论主义原则。根据辩论主义,当事人应该对本人的主张提出证据及事实加以证实,否则应承当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出于诉讼策略考虑,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只会将对本人有利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对本人不利的证据则不提出。这样的结果使作为当事人双方对抗武器的证据本身带有了一种如“原告方的证据或者“被告方的证据这样的党派性。2至此,对证据共通原则的适用则可能产生如下疑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经法院审查后发现含有利于对方当事人之内容,在对方当事人未援引的情况下,法院对该内容加以认定,能否有违辩论主义的宗旨?采用辩论主义的当事人主义形式中,证据共通原则发挥作用的合理性何在
4、,怎样看待法院将当事人未援引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则涉及到辩论主义与证据共同原则两者之间的边界问题。根据诉讼法学界的观点,辩论主义与证实责任的分配并无关系,证实责任是针对案件事实需要由哪方当事人举示,不举示的后果是什么的问题,但事实本身无论是哪个当事人提出,法院都能够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与此相对应,辩论主义是有关案件审理中事实的提出,证据的收集是由当事人完成,还是由法院来完成的问题,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划分无关。因而,无论当事人能否负有证实责任,由其提供的证据都能够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辩论主义要求法院应以当事人主张或提供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但是,该事实并不需要区分是哪方提供。可见,证据
5、共通原则只是调查证据结果的共通,非指证据方法之共通。3任何一方提出的证据资料对他方有利时,即使另一方未作援引,法院可以以将该证据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辩论主义要求的当事人的任务在当事人为本人的主张提出证据资料后即告终结,而怎样将这些结果用于事实的认定则是属于法院的职责,已无关辩论主义的内容。二证据共通原则与自由心证的运用证据共通原则的理论根据从一方面而言,它是对辩论主义界线怎样把握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则属于法官自由心证运用的要求。在当代法制理论中,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项,应遵从自由心证主义,而非法定证据主义。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项,应遵从法官基于在审理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根据本
6、身知识与经历,自由构成详细确信的原则称之为自由心证主义。4与此相反,约束法官应遵从事先规定,认定某种事实必须齐备某种证据或者有某一种证据必须认定某一事实等法则来认定事实称为法定证据主义。从证据理论的发展历程来看,法定证据主义在前,它在法官素质不齐且公正性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对约束法官行为,保障审讯的公平正义,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在纠纷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采用有限的机械的判定法则,不仅不能发现事实的真相,反而会远离甚至违犯真实。所以,近代的民事诉讼诉讼制度废除了认定事实形式化的作法,代以由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判定的作法。也就是讲只期望于有良心、有辨别能力和经历的法官的详细确信。法官
7、只要到达某种确信的程度,该事实就被证实了。自由心证要求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实力,由法官针对详细案情根据经历法则、逻辑规则和本人的理性良知自由判定,由此构成“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内心确信,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对证据证实力的自由判定,是自由心证制度的本质和核心。5法官对证据怎样进行评价,只需按照经历法则、知识水平等到达内心确信即可,无需考虑证据能否对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有利。若要求法官在作证据评价时,事先存有不使用对证据提出当事人不利之事实认定的内心规制,则有违自由心证之本质,同时也会产生法官偏袒一方之嫌。因而,采用证据共通原则是法官在诉讼经过中适用自由心证的必然要求,成认法官在对证据证实力
8、判定上的独立性,证据共通原则就必然要发挥作用,而毋须考虑该证据是由哪方当事人提出,或者证据能否对提出方有利。三证据共通原则对辩论主义的制约自由心证要求受诉法院自由地判定证据的证实力以及对于同一事实应为同一心证,进而在一定意义上或者在一定场合下对辩论主义构成了反制约。6固然辩论主义要求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资料的提出应由当事人完成,法官只能对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进行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不构成法院裁判的对象。但辩论主义所作的职权划分,仅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职权的划分,它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一项核心原则,规定了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作用分担,而无涉当事人之间的分工,当事人之间证据提出的责任划分,应由
9、举证责任加以调整。故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院后,法官便能够自由地进行审查并认定事实,对当事人已提出的证据怎样评价是法官的自由,不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仅能作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事实认定为必要条件,法官将该证据用作对其不利而对对方有利的认定不无不可。当事人证据提出以后,“则是法官自由心证主义活动的范围,即应自由地对该证据的价值进行判定。“若最终作出不利于证据提出者的判定也属法官心证范畴,这也是因自由心证主义所致,于法上并无不妥之处。由于辩论主义与进行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收集的法院及当事人的作用有关,故并不因除此之外谁来提出证据的问题而限制事实的认定。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评价,法院在自由心证主
10、义的条件下是自由的,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只能用于有利于该当事人的事实认定的限制,可以以用作对提出人不利而对对造有利的事实认定。这就是证据共通原则。但该原则又不得用以反对辩论主义,由于,证据提出的同时,辩论主义希望当事人完成的任务业已完成。其后,则是自由心证主义活动的范围,即应自由地对该证据的价值进行判定。7在证据共通原则的适用上,日本旧民事诉讼法261条允许法院进行职权调查,因而即便当事人未加援用,法院可以以依职权进行认定。但战后日本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为强化辩论主义而将该条删除,在证据共通原则能否还适用的问题上,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28年5月14日判决“故依证据共通之原则,法院得依自
11、由心证而作为事实认定之资料者,不必限于为主张调查此证据或陈述援用其结果之当事人每陈述将一定证据为本人利益而援用,然对于法院应依职权为证据判定者,只不过具有唤起其注意之意义耳。法院不问陈述之有无,对凡经适法提出之证据,应以之为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共通而为价值判定。8该判决表明只要是依法提出的证据,法官都应作出全面的判定,而无论该认定能否有利于证据提出方。由此,证据的提出,诉讼资料的收集、调查应当遵从辩论主义,但证据一旦提交法院,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对证据效力、证据价值进行判定,则应当超越辩论主义交由法官的自由心证完成。正是在对证据证实力的评判经过中,自由心证通过证据共通原则完成了对辩论主义的
12、限制与制约。二、证据共通原则于民事诉讼之作用一推动案件事实的发现诉讼遵循证据共通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官在对各种证据的整体加以考量的基础上自主地认定事实。因而,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法官都可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将该证据作为根据。事实的真相只要一个,法官在各种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时,假如无视于同一个证据方法上其他明显与其不一致的证据资料,而仅关注于该证据能否对提出证据的当事人有利,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根据此证据作出判决的不合理。若法官心中预存证据的认定只能为该证据提出当事人有利之判定,必然危害其在运用自由心证经过中的客观与公正性,造成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不完好,因而,证据共通原则要求法官抛开所谓能否有利
13、于当事人之预期考虑的心理“偏见,根据自由心证对证据进行完好判定,只要是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皆可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之根据,进而对案件事实充分全面认定,推进案件事实的发现。二提高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效率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降低诉讼成本,增大产出。证据共通原则要求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无论证据材料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都能够加以采用,而无需僵硬地要求非证据提出方为了使法院采纳对其有利的,已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重新再为证据的提出,双方再次针对证据的属性及证实力的大小进行争论,进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普通共同诉讼中,鉴于各共同诉讼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其中一个共同诉讼人施行的诉讼行为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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