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自首政策分析-精品文档.docx
《刑法中的自首政策分析-精品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中的自首政策分析-精品文档.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刑法中的自首政策分析一、构成自首制度的条件以及外在表现一自首制度的条件1.犯罪分子首先要主动并且自愿投案。对于主动并且自愿投案,我们能够这样理解,那就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分子本人都没有被发现,或者犯罪分子已经被发现了,但是还没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采取强迫措施的时候主动而自愿投案自首的行为。主动并且自愿投案的表现形式为犯罪分子向国家公安司法机关投案,比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讯机关。而且还要求犯罪分子自愿的被控制,然后在这些机关的控制范围内交代本人的罪行,最终到达国家审讯机关的制裁和审讯。犯罪分子可以以向所在的单位,基层机关或者相关人员投案,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最重要的是犯罪分子
2、的主观上必须是主动并且自愿。自动投案的时间不是一个固定的点,而是一个时间段,既能够在公安司法机关什么犯罪事实都没发现的情况下投案,可以以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发现了犯罪事实而没有发现犯罪分子时候投案。犯罪分子的主动投案自首的行为表明了犯罪分子有悔改的决心,愿意接受惩罚。只要犯罪分子处于真诚的悔罪,即使犯罪分子由于客观的事实情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马上到案以委托亲属朋友代替本人投案自首或者以书信电文的形式投案自首的,也属于自动投案。由此可见,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一种积极悔改的行为,认识到了本人的犯罪事实。有种情况是不能认定自动投案的,比方被公安抓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或者被群众围堵,无路可逃的情况
3、下以及被司法机关传唤采取强迫措施后都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犯罪分子要想成立自首的话,那么就必须是如实的根据客观情况来供述本人的所犯的罪行,这也是自首的必要条件,犯罪分子必须根据本人所犯的罪行如实交代本人的犯罪事实,并且承当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有一个犯罪分子自首的,这个犯罪分子要交代本人所犯的罪行,还要交代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否则就构不成自首。犯罪分子没有交代本人的犯罪事实,而是别人的犯罪事实,这不是自首,是检举揭露,应该是立功。犯罪分子犯了数罪的,假如仅仅交代了其中一个犯罪事实,或者几个犯罪事实,那么认定自首的时候只能在其交代的犯罪事实内认定自
4、首,对于没有交代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3.犯罪分子必须自愿接受国家的追诉和审讯。犯罪分子有自首行为就表明了犯罪分子有悔过的表现,进一步表现为自愿的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判决,但是犯罪分子自首不是自愿的,而是为了被逼迫或者又逃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控制的,或者以电文,书信自首的,犯罪分子本人久久不到案,不肯讲明本人身份,不能认定为自愿接受国家的追诉和审讯。但是在审讯经过中,犯罪分子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为本人进行辩护,并且上诉等,都是法律允许的,是犯罪分子应有的诉权,不能片面的以为是不接受国家的追诉和审讯。二自首的外在表现1.犯罪分子主动向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投案;2.犯罪分子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到案,
5、但是委托了本人的亲友先代替本人投案自首,等客观情况消灭后再本人去投案自首的;3.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还没有被发现的时候被忽然而来的侦查人员询问,由于心虚而主动交代了本人的犯罪事实的;4.犯罪分子知道本人已经被立案侦查或者知道本人成为被通缉的对象后逃亡的经过中可以以自动投案,公安司法机关抓捕的时候是在犯罪分子投案的路上,也以为是自首;5.犯罪分子被羁押或正在服刑期间,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把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要认定自首必须从详细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活动中考虑,正确的认定自首,对于犯罪分子正确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二、准自首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运动准自首跟自首有一定的区别,也称作十分自首,犯罪分子被采取强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法 中的 自首 政策 分析 精品 文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