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宪政论文-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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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中山宪政论文一、与孙中山宪政政权组织形式迥然有异孙中山在规划将来政体时,提出的一个重要理论是五权宪法论。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中提出:“希望在中国施行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12月2日在(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明确表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的主义,叫做五权分立。孙中山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真正实现民权。考察了欧美各国政治后,孙中山以为:“在民权发达的国家,多数的政府都是弄到无能的;民权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多是有能的。英、法、美等国实行民权上百年,但如今所实行的民权与百年前没有多大区别,“假如仿效欧美
2、,一定是办不通的。欧美既无从仿效,我们本人便应该想一种新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国要实行民权,必须在借鉴欧美的基础上,重新想出一个新的办法,避免欧美代议民主制的弊端,改变人民对政府的态度,这个新的方法就是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1924年,(建国大纲)中明确指出:“在宪法开场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概括地看,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独创的政体形式,其内容可分为:(1)权能分治、以权治能。权能分治理论将国家权利分为两部分,一为政权、一为治权,人民享有政权,政府享有治权,“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气力,便叫做政权;
3、政权就能够讲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气力,便叫做治权;治权就能够讲是政府权。在孙中山的设想中,人民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行使直接民权,以此来制约政府,“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此即为以权治能,充分体现了孙中山民权主义的内容。(2)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权能分治、以权制能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对于政府的权利,孙中山将之一分为五,“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固然在形式上中央政府职权一分为五,五权中以行政权居首,但五权是互相平等、互相协作的关系,而不是分权学讲所强调的制衡关系。南京国民政府于19
4、4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标榜“根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进入宪政,但实际上完全背离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首先,以权治能未能实现,民权未有成效,民众照旧处于无权状态,突出体如今地方自治未能实现及国民大会的职能方面。孙中山设想的以权治能,在地方层面,通过地方自治的实现使得民众把握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中央层面由各县选出一名代表组成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宪政之下,民众以此对政府进行制约,构成以权治能,政府必须根据人民意志行使五种治权。但实际上在南京国民政府进入所谓宪政后,民众无权,一切权利与训政时期一样,掌控在国民党手中。一方面,地方自治未能实现,不但是革
5、命程序论的背离,更是对孙中山民权思想的背离;另一方面,国民大会不能代表广大民众,并且无法做到对政府的有效制约。在国大代表的选举经过中,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3月、5月相继公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国民大会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标榜选举以直接选举的方式到达公平、公正,但这都是表象,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完全由国民党控制。国民党不仅控制国民党内的候选人,候选人的提名权控制在国民党各级党部手中,而且控制非国民党籍的候选人,“经本党代办提名签署之无党派人士,各承办选举之同志尽力协助其中选。在选举经过中,国民党各级党部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动用军警等强迫气力操纵、改变选举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选举
6、出来的国民大会代表不可能代表广大民众,恰而是国民党操控的具。即便如此,国民大会对于南京国民政府仍然缺乏有效的制约权。(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期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召集。总统任期6年,并且在(中华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国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只是规定有四种情形之一时,国民大会能够召集临时会:“一、依本宪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补选总统、副总统时;二、依监察院之决议,对于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时;三、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时;四、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召集时。根据正常情况,国民大会6年中只能开会3个月,其他时间体现不了政权对治权的制约,很难到达以权制能的目的。其次,五权宪
7、法名实不符。在中央政府的机构设置上,(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实行五院制,从外表上看是继承了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学讲,但实际上在五院的关系上,却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迥然不同。在立法院的定位上,(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11(p1107)行政院实际上是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的地位要高于行政院,行政院受制于立法院,而行政院却不能对立法院有所制约,存在着单项的制约关系,颇有内阁制的特点。(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司法院有“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根据这一规定,司法院就拥有了对立法院、总统、行政院的制约权利。监察院又对司法院有制约权,并握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制约权。从(中华民国宪
8、法)的内容能够看出,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政权形式上保留了五权宪法的框架,但本质上是回归到西方三权分立的道路上来,孙中山创立五权宪法就是避免英美等国三权分立、代议制带来的弊端,1947年颁行的宪法重回三权分立的形式是对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背离。综观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政府体制,国民大会完全为国民党操控,五院制实为三权分立,不但不能实现孙中山五权宪法论中要求的权能分治、以权治能,相反南京国民政府以五权宪法继承于孙中山遗教为由,将之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掩盖的装饰,更具有欺骗性。二、与孙中山的宪政党政关系渐行渐远孙中山对于党政关系有独到见解。民国成立之初,孙中山一度倾心于西方的政党政治,希望在中国能实如今议会民主
9、框架下的良性党争,但终以失败结束。此后,孙中山汲取苏俄成功的经历,提出了“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理念,“先由党造出一个国来,以后再去爱之。“所谓以党治国,并不是要党员都做官,然后中国才能够治;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人民都遵守本党的主义,中国然后才能够治。并且孙中山的“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理论与革命程序论有机结合,根据革命程序论规划,军政时期,以党建国;训政时期,以党治国;宪政时期,还政于民,实现民主政治。同时对于民主政治的实现途径,孙中山一直以来是以实用主义态度实践的。辛亥革命后,南北对峙,为了早日实现民主共和,孙中山让出大总统位置。袁世凯倒行逆施,民国陷入存亡生死关头,孙中山号召各地反袁,进而
10、导致护国运动;袁世凯死后,中央政权落入北洋各军阀手中,孙中山依靠西南军阀的气力先后掀起几次护法运动;在屡屡失败后,孙中山提出“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新三民主义,改组国民党,将一盘散沙的国民党重新变成为主义、理想奋斗的革命党。但就在国共合作,革命声势日涨,前途光明之时,孙中山在得知北京政变,决然北上,并发表(北上宣言),提出由各党派、团体、反对曹吴各军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决定国是,希望通过此举能到达国内和平,实现民主共和的梦想。从孙中山的奋斗历史能够看出,孙中山试图用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民主政治的奋斗目的,并在详细实践中联合一切能够联合的政治气力,共同反对当时对民主政治威胁最大的政治势力,强调将
11、当时有政治活动能量的政治气力全部纳入统一框架之内。南京政府于1947年公布进入宪政,外表上公布了宪法,实际上完全背离了孙中山宪政思想。首先,在能够施行民主政治的历史关头,国民党只顾一党私利,导致错过和平民主的时机。1946年政协会议的召开为全国人民带来了和平民主建国的希望,会议通过的政协宪草得到中共和派的认同,国民党的局面有望打破,社会舆论对国民党抱有很大的期望,希望国民党能够根据政治协商会议的各项协议,沿着和平民主的道路前行,但国民党内部关于政协决议的争论一刻也没有停止,1946年3月1日至17日,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召开,会上政协协议内容遭到抵制,并通过了(对政协报告之决议案),提出5条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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