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编制土地储备供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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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编制土地储备供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发挥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77号),以及(市土地储备供给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供给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的,依法获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给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县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决策土地收储和供给中的重大事项。土地
2、收储供给工作在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储工作的详细组织施行,有关单位配合。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收回、收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涉及其他国有土地收回、收购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的主管单位配合;难以确定主管单位的,由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有关单位配合。收购储备土地及前期开发的资金筹集,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县土地储备中心配合。第五条县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行等部门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
3、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构造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四企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处的土地;五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六需盘活改造的工商企业的仓储或其他用地;七县政府为公共利益或施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土地整治指定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九县城规划区内按规划要
4、求需改造的村庄用地;十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十一司法机关依法提请协助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土地;十二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十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十四其他依法获得需要储备的土地。第七条对拟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根据地块面积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情况,测算收回、收购费用,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协商达成意向,提出详细收回、收购方案,报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收回、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将收购补偿资金拨入县土地储备中心账户,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收购协议,并向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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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 编制 土地储备 供给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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