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然资源权利研究-精品文档 (2).docx
《民族自然资源权利研究-精品文档 (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族自然资源权利研究-精品文档 (2).docx(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民族自然资源权利研究一、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的实现(一)立法缺乏导致自治权难以实现由于(自治法)规定的原则性、配套法律规定不详细以及自治条例立法困难等原因,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自治权更多的还是纸上权利,离实现还很遥远。第一,关于“依法确定本地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的自治权。(草原法)(2002)并没有针对民族自治地方作出特殊规定。(森林法)(1998)第9条作出了“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原则性规定,第48条作出了“自治机关能够,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兜底性特殊规定。第二,关于“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地方自然资源的自
2、治权。现行法律并未针对民族自治地方作出特殊规定。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作出相关规定,但并未突破现有国家统一法律,多表述为“自治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第三,关于“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能够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的自治权。目前,对于能够自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种类以及怎样优先合理开发利用,都无详细规定。(矿产资源法)(1996)第10条只是照搬了(自治法)的规定。(森林法)第9条的规定也很原则。一些自治条例也作出了类似的原则性规定,如,(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7)第27条规定为“自治机关,对辖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3、)(2005)第30条规定为“能够由本地方开采的矿产资源,优先开发利用。在现实中,民族自治地方不仅没有享遭到优先开发权,而且会因“国家规划开发、发达地区受益、全国人民买单、生态保护本地为主的形式而利益受损。(二)立法缺乏、利益冲突和政策偏差导致获取国家帮助权的实现存在缺乏从现实来看,国家在“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项目、“支持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通过投资、金融、税收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生产等方面长期开展了大量工作,如,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集中连片开发规划、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等战略措施中均包容了这些方面。究其原因,除了落实(自治法)、
4、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因素,国家自然资源多半都在民族地区,开发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也成为一个影响国家经济的全局性工作。然而,国家在“开发民族自治地方资源时的利益照顾和利益补偿和“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众多问题:首先,国家在开发民族自治地方资源时,更多地是出于国家整体利益的考虑,多采取当代化的发展形式“一刀切,对(自治法)规定的“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考虑缺乏、一些就业和再就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或是有偏离少数民族传统生活习惯和背离少数民族特有经济生活方式的倾向,不利于少数民族经济生活“民族性的保留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其次,国家在开发民族自治地方资源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照顾和
5、利益补偿标准不科学、不规范,利益共享不公平,没有充分估计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代价。补偿的方式应当包括:资源补偿费和税收共享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等。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第10条明确作出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倾斜标准。税收法律制度在税收的标准、缴纳和分配上存在缺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自1995年建立,有一些转移支付项目涉及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补偿。但该制度运行近30年仍未完备,操作标准和项目名称存在不稳定情况。(三)立法体制、利益冲突等因素影响自然资源立法变通权行使不到位现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形式似乎难以突破制度性瓶颈制约和有关利益冲突限制,在自然资源变通立法上也一样
6、。目前,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立法有两种:现行有效的147个自治条例中有关于自然资源的条款;有关自然资源的单行条例。存在的问题有: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迟迟没有出台,已颁行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多为原则性立法,大多自然资源自治立法并未真正体现“自治的精神。好在近年新修订的个别自治法规获得了一定突破,如:(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由于法律并没有明晰划定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边界,使得基于立法变通权的自治立法经过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促使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分权形式异化为行政化分权形式2。实践中,自治区将自治法规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时,在非法定的必经程序中,可以能由于和国务院法规及其部委规章相抵触,
7、而被否决3。这可能是目前为止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迟迟无法出台、自治立法“虚化的最大原因。“虚化的背后,是国务院及其部委权利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或者是部门利益的强势、民族自治地方利益表达弱势的表现。综上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行使,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群众利益被“剥夺,亟需进一步分析其中的利益冲突与权利博弈格局,完善有关制度设计。二、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中的利益冲突与权利博弈(一)不同主体的利益表现1、国家利益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中的利益,是国家整体的利益,包括经济开发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利益两个方面。国家经济开发利益,表现为国家基于总体经济提升和战略发展的
8、需要,对重要自然资源的控制、管理与直接开发。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利益,表现为对自然资源的适度开发、对生态的保护和对环境的治理。民族自治地方即是国家的自然资源富集地,又整体处于国家的西部生态功能区。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的整体战略是开发和保护并重,由国务院、国家部委和中央企业三种责任主体来贯彻。国务院是国家利益的总代表,国家部委代表国务院进行管理,中央企业在国家主导开发形式下直接介入。2、国家部委利益国家部委不仅在法律和国务院受权范围内代表国家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而且还有自第五卷56的利益,有“部委利益国家化的倾向。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行政权利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基于政绩的驱动等原因,国家
9、部委可能会基于本身利益以国家名义施行一些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企业或者是少数民族群众的自然资源管理行为。3、中央企业利益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大型企业比拟多。中央企业作为第三种代表国家利益介入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的责任主体,也有本人的利益。除了技术、资金和规模等方面的优势,在资源产权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受权开发,使得央企在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中具有天然优势,享有更多的垄断性经济利益。另外,央企的利益也是国家部委利益的延伸。能够讲,垄断利益的维护和国家部委利益的贯彻,是央企本人利益的主要表现。4、地方企业利益和中央企业相比,地方企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中处于弱势。地方企业的
10、利益更多地是谋求本身发展。但也不排除地方企业在本地自然资源开发中存在垄断利益。5、民族自治地方利益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主要有:实现自然资源自治权和获取国家帮助权,优先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在国家主导的开发中获得合理的利益共享,在利用资源、发展生产中得到国家的帮扶,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得到国家帮扶和补偿,以加快本地方经济的发展,改善地方财政,实现经济总量的提升、经济构造的优化、经济民族性的发展和保留,保护本地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6、少数民族群众利益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直接的物质利益:介入本地资源开发,获得劳动就业时机,增加收入;享受本地资源开发所带来的交通、水利、信息化等基础设施的改
11、善,来发展生产;享受因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发展成果,提高生活质量。同时,少数民族群众还有着本地生态和环境不被毁坏、原有传统的特色民族经济生活得以继续延续、持续享受在秀美山川中健康生活的利益。总体来讲,国务院、国家部委和中央企业在国家整体利益上的一致性,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在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上的一致性,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在民族整体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存在的冲突值得重视。(二)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权利博弈表现1、国家整体利益的让渡缺乏会挤压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是基于对少数民族权利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中央权利和国家整体利益让渡问题。现行法
12、律的模糊性、详细量化指标运用的困难性和“应当、“能够等原则性用语在法律规则中的大量运用使得国家整体利益让渡存在不确定性,更多地依靠国务院和国家部委“自觉、“自由甚至“自愿地让渡权利和利益,必然会挤压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实现。在国家的自然资源管理领域,在过去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和当前的“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国有资源管理总格局下,国家对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国有资产分权配置一直持慎重的态度,在此背景下对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进行特殊让渡,尚缺乏前置条件的完备。其权利博弈表现为:国务院是自然资源产权的主体,拥有资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受权和许可下拥有部分使用权和经营权,如
13、,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所有权与开发权都集中于中央政府;现有资源补偿费、税收的共享照顾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都是依靠国务院来决定标准和组织施行,权利和利益让渡标准的法律缺失和不完善,使得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法定权利的实现会因国务院和国家部委的政策调整而调整;民族自治地方想通过立法变通权制定自治条例来明确在本地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中的权利,构成对国家整体利益代表者(国务院及其部委)权利和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地方性否认,必然会遭到国家整体利益代表者的阻碍。2、国家部委利益的异化会侵犯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除了前文提及的自治条例报批时非必经程序的被国家部委否决外,在详细的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
14、和保护的审批和照顾事项中,也会存在国家部委利益异化的情况。同时,部委权利的不规范,多部门对自然资源的穿插管理的混乱现象,直接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使。国家民委在有关民族自治地方利益问题上协调乏力。其权利博弈表现为:没有哪一个省级人大或政府敢为了本辖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而得罪任何一个国家部委,这直接关系到本辖区经济发展的很多关键性环节。面对部门穿插管理的情况,民族自治地方也束手无策。3、央企的强势垄断利益与地方企业利益、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发生冲突首先,央企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目的不一致。民族自治地方希望发展附加值更高的资源利用和深加工项目,而央企以资源外输为主、难以考
15、虑地方产业规划。央企的垄断性开发,压缩了地方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市场份额,直接影响资源地政府经济利益。6其次,资源开发型央企,与当地经济相对割裂,并没有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繁荣,其经济形态大多是“孤岛型经济,当地介入较少、获利少,因央企所带来的国家注资、央企人员的高收入等因素使当地经济出现了房价飙升、物价上涨等现象,而当地人口的收入没有获得同比增加,生活成本更高。再次,央企缴纳的低水平资源税难以补偿环境污染的损害。民族自治地方反而间接利益受损。另外,央企还利用其强势地位,抵制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其权利博弈表现为:央企在国家管理体制中被赋予“副部级地位,实际上其影响力远远超过“副部级地位,国务院的
16、一些改革方案都要充分考虑央企的意见。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根本没有和央企平等“对话的资格,就连五大民族自治区也不愿意直接和央企发生“冲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就会偏向利税奉献大的当地企业,以实现吸纳就业和增加财政收入等利益。此外,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少数民族群众互相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一方面,存在企业谋利多、地方收益少的情况。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有关资源开发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等方面的工作存在很多缺乏,民族自治地方同样对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维护不够。三、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实现的制度完善(一)理论窘境:放权地方与统一规制的矛盾调和问题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的完善,本质上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分权的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族自然资源权利研究-精品文档 2 民族 自然资源 权利 研究 精品 文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