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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的刑事诉讼论文一、转变观念,科学对待鉴定结果,纠正对鉴定结果的采信误区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关于证据概念和证据种类的规定做了修改,这种修改不仅仅是字面意义的改变,而且具有重大意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属于专家意见,以前称为“结论,有盖棺定论之意味,改为“意见则意味着在审理案件时鉴定结果不是“结论,不是唯一的判决根据,只能作为参考意见罢了。在出现几个司法鉴定结果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以鉴定结果为权威的客观证据,简单草率地做出评定,这种行为明显违犯了人们正确认知事物客观规律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犯了主观主义与客观机械主义的错误。众所周知,一个案件是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构成的。我国(刑事
2、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于案件查明事实真相的需要,司法机关能够聘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司法鉴定以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此不难看出,鉴定针对的是事实问题中的专门性问题,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就案件中的某些事实问题进行的专业性的判定。由此可见,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适用中蕴含着一个先决条件:经过司法程序提供的司法鉴定应当首先被采信,这导致司法鉴定具有关键性的定案作用。一般情况下,由于鉴定人往往是某一行业或某领域内的专家或者权威人士,加上社会天然崇拜权威情结的存在,盲目采信鉴定已经成为惯例。但是专家的意见也并不都是绝对正确的,没有人会永远不犯错误,退一步讲,即便没有犯错误,由于
3、鉴定工具或者鉴定人本身认识的局限性,所以专家们做出的鉴定也不是绝对的真理,也会遭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假如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都将之奉为圭臬,那么“错误的鉴定必然会导致错误的裁判,最终极可能出现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的结果。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公诉人以及法官们在通常情况下对于鉴定结论的信任度和采纳程度要远远高于其他证据类型,司法鉴定也因而极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最终的结案定罪的基本根据,一旦鉴定意见出现错误,就极可能造成冤案、错案,极大地损害法律人士的权威和人民司法的公信力。因而,笔者以为,司法人员更应当走出鉴定意见冲突时优先采信的误区,严格以证据标准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为评定标准,不能以形式上的权
4、威性代替实体内容上的真实客观性。二、检察机关怎样加强刑事诉讼经过中对于司法鉴定的诉讼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时,在刑事诉讼经过中,通常是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前提下进行司法证据审查的,无论是逮捕环节、起诉环节还是开庭审理环节,都可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围绕当事人进行证据审查与判定,确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全经过,详细体如今:1在侦查阶段,通过提早参与监督司法鉴定活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强调了检察机关“必要的时候能够提早参与。其立法原意是为了保证重大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提高侦查工作效率,更有力地惩治刑事犯罪,这也是提早参与制度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根据我国(刑法)(
5、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精神,笔者以为,能够把检察机关提早参与刑事案件的范围限定为重大恶性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侦查取证困难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及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犯罪集团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以及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等,检察机关假如以为有必要,就能够提早参与这些案件。详细步骤为:首先,检查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中构成的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各种法律文书并给出书面或口头意见;其次,检查有关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的材料,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再次,在公安机关主动邀请的情况下,能够列席介入包括现场勘验、搜寻、检查、扣押等公安机关的重要侦查
6、行为,列席介入公安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讨论会,指导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不当行为;复次,在公安机关主动邀请的情况下,介入司法鉴定活动,对司法鉴定相关证据的收集以及固定经过的合法性提出检察建议,对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发表意见,对能否存在非法排除证据情形发表意见,提出相关侦查取证工作的建议或意见。在提早参与阶段,假如发现属于违法问题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假如发现属于稍微的违法行为,固然不符合程序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又主动改正不当行为的,检察机关能够通过检察建议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将来的工作中予以改良。检察机关提早参与程序终结后,检察机关提早参与的负责人应当将提早参与的经过
7、以书面材料形式备案备查。提早参与经过中构成的所有材料,在案件提请逮捕、提起公诉时,进入有关檀卷的副卷,其他情况下则独立装订成副卷备案。应当注意的是,提早参与程序经过中检察干警应注意坚持独立司法地位,严格履行客观性义务,立足于法律监督的立场和角度依法履行职责。2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放在较重要的地位审查起诉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职能的第一步,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充分体现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功能,是对前一阶段的侦查活动实行的一项审查把关工作。人民检察院正确提起公诉,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综合全案所有证据,要将
8、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放在重要的地位,严格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展开审查。由于鉴定意见在证据体系中处于较重要的地位,通过比拟分析案件的全部证据,确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综合分析,从互相联络上考察,排除其他可能性。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审查要点详细包括:第一,审查证据在收集、构成阶段的有关因素;第二,审查能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有关因素,能采用原件的尽量采用原件,能固定在电子设备上的尽量固定好,防止证据流失;第三,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能否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络,能否有其他因素影响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四,审查案内各种证据的联络。3提起公诉期间,加强庭审监督的质证监督提起公诉期间的监
9、督可分为庭审监督和庭前、庭后监督。庭前、庭后监督较少,不再赘述。庭审期间对于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的质证环节。质证是刑事诉讼司法证实经过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庭审是刑事诉讼的重头戏,只要通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充分质证,才能认定鉴定意见的效力,通过充分质证和辩论的对抗性才能够到达保障诉讼公正的效果。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较强,一般情况下,几乎所有的诉讼介入人(包括控辩双方和法官检察官在内),都不能或者难以完全理解有关司法鉴定的经过或者结果,因此自然无法发现司法鉴定经过与结果中的错误或瑕疵,无法真正充分发挥质证的作用,因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和辩护人
10、、诉讼人和公诉人均能够依法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且针对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的资格、鉴定内容、程序、方法及鉴定经过提出意见和询问,使专业人士介入案件关键证据鉴定意见类证据的质证经过,允许当事人及律师提出质疑。此规定完善了法庭控辩双方质证的本质意义,构成鉴定结果作为事实认定基础的必要正当程序,一方面能够消除或者降低因司法鉴定的极强专业性带来专业壁垒引起的弊端,另一方面可以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对于发现事实真相、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三、加强对申请重新鉴定理由的审查监督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被赋予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在法庭审理经过
11、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色。司法机关被赋予绝对的鉴定启动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请求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司法机关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意见的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通常是针对结论部分提出的,主要涉及物价高低或伤情轻重等影响当事人定罪量刑的内容,很少提出诸如回避等法定的申请理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包括辩护人在内,对司法鉴定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多,不可能对本人不了解
12、的事情发表专业的见解,只能从结果部分发表本人的看法,提出的申请鉴定理由不充分,有的甚至没有正当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司法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着盲目采信的错误认识,往往自行审查后即将鉴定意见列为定案根据。综上所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应将审查监督的重点放在审查申请理由方面,对于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条件或者超出鉴定范围的以及鉴定人需要回避的,根据详细情况进行详细分析。首先,假如发现申请理由为怀疑要求检验的材料或样本可能与案发时有变化的,检察人员要仔细审查有关卷宗材料,询问有关侦查人员,了解情况后再进行分析判定,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有关证据情况做出处
13、理。假如发现申请理由属实,则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其次,如发现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针对鉴定方法与程序而提出异议的,应当询问鉴定人,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确信其制作鉴定意见时全经过采用了该专业领域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鉴定方法、原理和程序,假如审查经过中发现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与程序不具普遍性,就能够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再次,如发现是针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的申请理由,能够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审查鉴定人制作司法鉴定全经过的记录材料,包含对鉴定人鉴定经过中以拍照、录音、录像、笔录等各种方式辅助鉴定所构成的有关证实材料进行司法审查,之后再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分析判定,做出能否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处理意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是事后的救济途径,再加上申请人缺乏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知识,所以在刑事诉讼经过中的司法鉴定错误救济方面,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就处在被动地位。为了改变因鉴定意见错误而伤害权益保障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注意既要避免浪费司法鉴定资源,又要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与公开性,还要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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