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精品文档 (2).docx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精品文档 (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精品文档 (2).docx(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在调查中发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社会公众不信任司法的现象不理解,也感到委屈。他们以为,目前的司法实际上是历史上最好的状态。无论是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声誉,还是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审理案件的公正与效率,都应该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好的时候。但是,老百姓还是不满意,社会还是不认同。他们感慨讲,有些案件经复查,我们以为是公正的,可公众不认可;有些案件明明在正常程序中,当事人总感到不踏实,频繁到各部门上访;有些案件本来因丧失了客观证据等因素无法查清,而当事人却以为是人情因素在起作用。这种现象讲明了什么问题呢?为什么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信誉并没有引起社会公众信任的
2、结果呢?假如根据关系学的观点,司法公信力的本质是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信誉与社会公众的司法信任的关系,司法信任是对司法信誉的反映,有什么样的司法信誉就有什么样的司法信任,那么,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公信建设与提升公信力的努力与变化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充分理解与信任?另外,这种现象能否如有些人以为的那样,是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或者下降呢?我们不同意中国司法公信力缺失或者下降的讲法。由于这种提法假定存在着一个司法公信力从有到无的变化,或者存在着司法公信力由高向低的变化趋势。这种假定不符合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当代意义上的司法公信力随着法治建设的起步才刚刚问世的事实,同时也不利于我们聚合社会所有气力建设司法
3、公信力的愿景。我们以为,从每年法院案件的上升趋势来看,社会公众是相信司法的,并愿意把纠纷与冲突交给司法机关去判定和裁决。在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公信力不仅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而发生,而且呈现提升的趋势。我们以为,正确的看法应该是由于中国司法公信力仍然处于产生与构成的阶段,所以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要求与等待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能够用司法公信力缺乏来表达。这种缺乏体现了传统法律观念与当代法治理念的冲突,以及相对落后的司法体制、机制与独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目的之间的矛盾。既然社会公众是相信司法的,同时又讲司法公信力缺乏,而司法公信力的本质是司法信任,那么司法公信力缺乏不恰好是讲司法信
4、任缺乏吗?因而,这岂不是自相矛盾?我们以为不矛盾。这能够从三个方面来解释:第一,我们相信司法是以不相信为前提的。我们相信司法,是由于我们相信法律,相信关在制度笼子里的司法权会保障人权而不损害人权。在民主制度下,我们相信公权利是一种必要的恶。既要用它保卫人权,同时又要预防它作恶。第二,我们相信司法是由于相信法治原理,相信法律的至上性。第三,我们相信司法的明天会比今天更好。尽管现实中的司法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乏和问题,但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们相信这些问题会得到解决,这些缺乏会得到改良与完善。另外,我们相信司法是由于找不到更好的解决纠纷的代替者。在现实制度下,我们只能是别无选择地相信司法。我们讲司法
5、公信力缺乏,不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普遍不信任,而是指对司法的个别不信任。从信任的内容来看,社会公众不信任的是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相对落后的司法体制与司法机制,是不廉不公无能的司法人员。从信任的主体来看,是以为没有实现其利益诉求的当事人,是不相信公权利的无政府主义者,是利令智昏的权利掌有者。从司法实践来看,社会公众不相信的是司法的详细活动,如某个裁决、某次执行等。因而,我们能够把司法公信力缺乏理解为本质上就是对司法的个别不信任。这是一种详细的不信任,是一种对个案的不信任,总之是实践意义上而不是理论意义上的不信任。这种个别不信任的现象与中国法治建设的水平与发展状态是相适应的。在社会诚信缺乏的背景下
6、,在官民矛盾冲突加剧的情境中,个别不信任现象存在演变为普遍不信任的可能性。为了预防个别不信任被炒作或放大,被转化为普遍的不信任。我们有必要讨论司法个别不信任现象产生的原因,寻找良好有效的对策,努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公信成为维护中国社会和谐的持久性社会资源和公共气力。一、影响司法个别不信任的因素影响司法个别不信任的因素是复杂的,也是个别性的。这里出于方便,仅仅枚举与分析影响个别不信任的可能性因素,继而试图对这些可能性因素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一些探索,至于个别不信任个案的详细构成因素不在分析之列。(一)主体因素从个别不信任的主体来看,影响司法个别不信任的因素主要有:第一,个体的
7、怀疑世界观会影响对司法的信任。任何个体随着本人的成长都会构成对将来不确定性的态度。这种态度不是信任,就是怀疑。假如个体的态度是怀疑,那么他就有可能不相信司法。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对人生与社会持有怀疑态度的个人,他们有较大倾向成为司法个别不信任中的成员。另外,还有一些人,他们固然不是持有怀疑的态度,但其确信的是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那么这类人自然不可能会相信司法。由于他们不相信任何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共权利。第二,个体对司法的有限认知可以能成为影响他们不信任司法的因素。比方,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缺乏,有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差距,据此做出的裁判与当事人之间的等待必然也有差距,这是司
8、法制度设计中无法避免的现象,但当事人往往无法接受,进而将败诉的原因归咎于司法的不公正。有限的认知加上以偏概全的感受,使一些群众难以对司法现状进行客观理性的评价,往往也成为影响司法个别不信任的因素。第三,当事人的利益攸关性也是影响个别不信任的因素。有些当事人由于案件的输赢与他们的亲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不是以法院的判决结果能否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而是以本人的诉求有没有得到知足来判定法院的判决能否正确,只要没有到达本人的要求,就以为法院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对涉及本身利益问题上的认识偏执一端,固执己见,在案件经屡次多级复查的情况下,仍然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实现其诉求,不惜采取过激言辞,甚至采取极端行为,
9、寻求“法外施恩。(二)司法环境因素中国司法固然在理论上与西方司法制度相比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但在现实中由于建设较晚,与人民群众的需要和等待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还存在很多有待改革与完善的地方。详细来讲,影响司法个别不信任的因素主要有下面三个方面:第一,从司法体制来看,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功利化现象比拟严重。详细表现有:一是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尚未完全落实,司法机关被视为政府的下属机构。政府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行政事务,如要求司法机关领导为行政拆迁等项目的领导小组成员。有些司法机关也自觉不自觉地把本人当成政府的一个部门。二是根据行政机构的人员构造配置司法人员,而且在权利的配置上要低半级。结果不仅司法机关的领
10、导与行政机关的领导存在等级差异,而且同是司法人员由于其行政级别的差异导致其司法权也有等级差异。三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基本上归地方政府管理。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机关办案受同级党政领导、上级机关的干涉以及特权绑架司法的情况,确实存在党政机关与领导对个别案件讲情开脱,部分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怕丢“乌纱帽而不敢坚持原则、秉公办案的现象。这种情况与现象造成了个别权利干涉司法、绑架司法的问题,直接引起对司法的个别不信任。第二,从司法机制来看,尽管司法机关做了大量的改革与建设性的工作,但一些重要的司法程序与司法机制仍然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障碍,比方在诉讼与调解衔接的机制上,还存
11、在该诉讼的不诉讼等混乱现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机制,还存在“有案不移,或“移案不接的现象。司法机关职权配置和创新工作机制还在探索中。司法机关与社会的互信机制刚刚开场建设。审讯规范化管理机制存在严重的行政化问题。侦查、审讯、执行等的法律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更没有严格执行。某些司法机关对法官考核评估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仅仅是走形式,十分是选择性司法现象还经常存在,司法公开的程序与落实还有较大的空间,等等。这些程序的问题与机制上的乱象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影响司法个别不信任的因素。第三,从司法人员来看,总体上讲,无论从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还是职业操守来看,司法队伍是好的,进而获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但
12、个别司法人员确实存在业务不精、不学无术、责任心不强、办案不力的情况,也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事例,既造成瑕疵案件,影响司法质量,又造成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等问题。我们知道,司法人员是看得见的正义与法律,假如他们腐败、无能、没有责任心,将会直接影响人们对司法队伍的认同与信任,进而影响司法的个别信任。2(三)社会环境因素从司法个别不信任的社会环境来看,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严重影响了司法信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消极的东西,如人治主义、法自君出的君权至上以及无讼的思想观念严重影响人们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影响人们信任司法的心理,成为司法个别不信任的思想文化因素。此外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精品文档 2 法理学 视域 司法 公信力 建设 精品 文档
限制150内